「美國憲法第二修正案」規定了美國人的擁槍及攜槍權,
亦即公民享有正當防衛的公民權利。
「抗中保台」及「全民防衛」既然為民進黨的最重要主張,
則民進黨責無旁貸推動立法,否則「抗中保台」及「全民防衛」就是假,
為維護國家的「民主自由」與「憲政法治」,
在野黨身為多數黨更應積極配合、甚至主動推動立法,
因為根據「美國憲法第二修正案」,
公民擁槍及攜槍是「民主自由」與「憲政法治」的最後一道防線。
美國的全國步槍協會(National Rifle Association of America,簡稱NRA)是美國最強大的政治遊說及活動組織,
其運用其信念及所擁有的財力與資源支持符合其理念的政治人物、智庫、意見領袖...等,
在美國歷史上的擁槍與反槍的鬥爭中獲得全勝,從無敗績。
為推動立法,在國會中居多數的在野黨應立即主動接觸美國NRA及川普團隊,
表達欲仿照「美國憲法第二修正案」的理念推動公民擁槍及攜槍的立法,
請NRA運用其在美國國內的影響力動員其旗下的政治人物、智庫、意見領袖、槍枝製造商...等,
讓川普政府和NRA(及其支持的個人及組織)、槍枝製造商...等為其共同利益而施壓台灣推動擁槍及攜槍之立法、槍枝進口及終端銷售事宜。
為避免台灣方面的反對者干擾,
請NRA要求美國槍枝製造商在台之營運不以代理模式進行,
由美國槍枝零售商在台成立分公司或子公司直營其終端零售店,
銷售槍枝、各式配件、彈藥、防護品...等單兵用各式軍品,
並且商請槍枝零售商做為協助購買能夠攻擊地面裝甲單位的標槍飛彈(較貴但具導向功能)和RPG(很便宜但無導向功能),
及可攻擊在低空慢速飛行的飛行器的刺針飛彈...等單兵武器的據點。
美國以憲法之層級保護公民擁槍及攜槍的權利,
考慮到我國修憲之難度,
可以以制定「公民擁槍法」專法(注一)的方式進行,
因專法未牴觸憲法且門檻較低,但仍以入憲為優先選項,
並需相應修改或廢除「刑法」、「槍砲彈藥刀械許可及管理辦法」、「射擊運動槍枝彈藥管理辦法」、
「自衛槍枝管理條例」、「戒嚴法」...等法中牴觸擁槍及攜槍的條文,
且可斟酌廢除具威權主義之象徵、條文無明確定義且可被任意擴張解釋、
並可能被用來限制「擁槍及攜槍權」的「社會秩序維護法」和違憲的「集會遊行法」。
美國各州州法對於「攜槍」的規範有所不同,
分為「公開攜槍證」及「隱蔽攜槍證」,
但我國的狀況特殊,隨時有爆發戰爭的可能,
為「抗中保台」及「全民防衛」之需求,
因此強烈建議不規範「攜槍權」,以讓人民盡可能隨意攜槍並快速熟練槍枝,
所以只立法規範「擁槍權」,槍枝的銷售也採取「不登記」的寬鬆方式,
並在法律上將槍枝視為一般「財物」不予特殊管理。
專法之條文內容可直接參考美國對槍枝相對寬容的州之州法,
例如德州或內華達州的州法,參考後適當修改並刪除其過於繁文縟節的管理與限制即可。
為擴大槍枝的流通範圍及交易便利性,所有軍品之進口、營業、銷售皆免稅,
軍品進口及零售之外國企業在台子公司或分公司也以最寬鬆與自由為原則,
盡最大可能減少法律對其之管理與限制。
此外,美國槍店所售的槍枝依據各州州法規範為「民用版」,
民用版槍枝是被閹割削弱的槍枝,沒有全自動射擊模式,彈匣容量也被大幅削減,
但我國狀況特殊,為「抗中保台」及「全民防衛」,應直接採用「軍用版」。
為推動此法及喚起人民對「民主自由」與「憲政法治」之關注並去除奴性、
培養積極主動及獨立自主之人格,
需在網路帶動輿論與討論並說服,若立委諸公無膽強行制定此法,
連「民主自由」與「憲政法治」也將消失。
擁槍法所帶來的副作用皆已經過審慎考慮及利弊之衡量,
就如同「美國憲法第二修正案」之精神,
公民擁槍及攜槍是「民主自由」與「憲政法治」的最後一道防線。
畢竟就連賴清德自己都說過「要讓人民知道民主是要付出代價的」,
擁槍法所帶來的副作用就是「人民必需為民主所付出的代價」。
建請朝野立即進行「公民擁槍法」之立法並盡快實施,
反對者就是企圖讓台灣人赤手空拳地被解放軍屠殺、
就是如同沈伯洋所說的企圖讓解放軍留島不留人,
也表示「抗中保台」及「全民防衛」皆為假。
注一:
在理想之狀態下,此法應為「公民武裝法」,而非「公民擁槍法」,
即規範公民擁有包括但不限於槍枝在內的所有類型武裝,
且以入憲為優先選項,專法次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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