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敵對勢力”
法律上稱“敵對組織”
是指~敵視本國國家政權與政治制度
危害本國國家人民安全的敵對組織
台灣境外敵對勢力~
根據2019年台灣通過的《反滲透法》規定
是指「與中華民國交戰、武力對峙
或主張採取非和平手段之國家、政治實體或團體」
2019年5月7日,中華民國立法院三讀通過
「中華民國刑法」部分條文修正案以及「國家機密保護法」修正案
根據中華民國刑法民國108年5月29日修訂版第115-1條
將外國、中國大陸、港澳地區、境外敵對勢力
及國際恐怖組織的刑責或其派遣之人等,納入現行外患罪規範之內
而根據國家機密保護法民國108年5月10日修訂版第32、33、34條
加重洩漏或交付國家機密給予上述方面相關刑責
2025年3月13日,總統賴清德召開國安高層會議
主題是「凝聚反併吞共識,因應中國統戰滲透危害國家安全」
會後發表敞廳談話,中國長期威嚇以非和平方式侵犯台灣
危害台灣國家社會與人民安全至鉅,是為境外敵對勢力
檢討修正洪仲丘事件廢除的軍事審判法,恢復軍事審判“因應敵方滲透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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