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藍白通過三法,院長若不附署的法律責任問題

藍白通過三法,有綠營一直建議,可以行政院長不附署,總統就不能公布。
事實上,從下列幾個分析來看,行政院長不可能不附署,總統也不可能不公布。
1.依據憲法增修條文,第三條,「行政院對於立法院決議之法律案、預算案、條約案,如認為有窒礙難行時,得經總統之核可,於該決議案送達行政院十日內,移請立法院覆議。立法院對於行政院移請覆議案,應於送達十五日內作成決議。如為休會期間,立法院應於七日內自行集會,並於開議十五日內作成決議。覆議案逾期未議決者,原決議失效。覆議時,如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決議維持原案,行政院院長應即接受該決議。」
因此,若行政院長既可依法律途徑移請覆議,卻改以不附署來使法律案停止施行,便是違法行事。
2.若行政院長斷然以不附署來使新法律無法施行,必然犯下兩罪
A. 背信--刑法342條「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本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此處,不簽署新法律,顯然意圖為第三人不法利益,危害了其他利益,且違背其應執行任務(有宣誓過依法行政),罪責的先決條件都成立。
B. 國家賠償法第二條:
「二、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致人民自由或權利遭受損害者亦同。
三、前項情形,公務員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時,賠償義務機關對之有求償權。」
顯然,行政院長故意不附署,導致新法無法執行,因財政劃分法中,事涉損及地方政府及人民獲得更多經費之權力、其他兩法不公布或不附署也事涉人民權利,因此人民(或地方政府代位求償)可向行政院告以國家賠償,而行政院可因院長故意過失,被以金錢求償。
雖則目前行政院是綠營管,不可能告自己,但只要哪一天,藍白執政,卓院長勢必無法逃脫求償罪責。
一個人當行政院長當到傾家蕩產,終生負債,甚至被關,實無必要。
以上同樣適用在總統公布法律上,總統雖任上有豁免權,但等到他一下台,這些權責都會讓他傾家蕩產,甚至被關。也實無必要。

現在看來,憲法法庭停擺問題,只要賴補提三、四個藍白營可接受的大法官人選,便能解決人數問題。
財政劃分法,是用公式計算,給地方多出三千多億,只是讓行政院口袋多於現錢變淺而已,和近幾年平均都超徵4000億相比,其影響是可控範圍。若其對修法不滿,大可提出更好的修改版本,請白營支持,便可完成修正。
至於選罷法只是增加身分證影本驗證,請數位部用個有公信力的網站來讓人民敢於上載簽署,就能解決問題。如此修法,只是讓連署更具公信力不浮泛,而不是拿資料亂操抄,對藍綠都是同等公平,並未限制到人民罷免權力。
這些都算是很好處理的問題,我個人覺得綠營有點反應太過度了。
一點淺見。
2024-12-25 15:18 發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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