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竹市前年發生8死慘案,陳家二兒子陳xx因欠債,又與父母因家務爭吵,買汽油返家縱火,母親、妹妹、妻小、大嫂及姪女葬身火海;一審依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罪判陳死刑。台灣高等法院審理期間,憲法法庭作出憲判8號判決,限縮死刑適用,高院今依據憲判8號意旨,改判陳彥翔無期徒刑。
2024年憲判字第8號判決規定,殺人罪必須「情節最嚴重」且刑事程序符合最嚴密的正當法律程序才能處死刑,合議庭職業法官須一致決,且被告不能有精神障礙或心智缺陷。
以上新聞摘錄自UDN。
什麼叫做「個案犯罪情節最嚴重」?
《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並未說明何謂「最嚴重之犯罪」,但該公約的人權事務委員會於2018年曾強調應嚴格解釋「最嚴重應僅限於涉及故意殺人之極嚴重罪行」。
雖然我國《憲法》不受上述公約或其委員會一般性意見之拘束,但憲法法庭仍得參酌其意旨,做更有利於人權保障的解釋及裁判。
憲法法庭依據《刑法》第13條規定,區分為直接(確定)故意、間接(不確定)故意,認為「犯罪情節最嚴重」應適用於行為人是直接故意、概括故意或擇一故意而殺人既遂之情形。
即使符合直接故意、概括故意或擇一故意而殺人,法院仍需綜合考量被告的犯罪情狀,包含犯罪動機與目的、所受刺激、犯罪手段、所產生危險或損害、違反義務的程度、與被害人的關係等,確認該犯罪情節屬於最嚴重情形,方得判決死刑。
以上解說摘錄自公視新聞。
有沒有神人可以將個案犯罪情節最嚴重這段翻成白話文?
內文搜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