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公務人員考績法第12點第3條:
非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為一次記二大過處分:
一、圖謀背叛國家,有確實證據者。
二、執行國家政策不力,或怠忽職責,或洩漏職務上之機密,致政府遭受重大損害,有確實證據者。
三、違抗政府重大政令,或嚴重傷害政府信譽,有確實證據者。
四、涉及貪污案件,其行政責任重大,有確實證據者。
五、圖謀不法利益或言行不檢,致嚴重損害政府或公務人員聲譽,有確實證據者。
六、脅迫、公然侮辱或誣告長官,情節重大,有確實證據者。
七、挑撥離間或破壞紀律,情節重大,有確實證據者。
八、曠職繼續達四日,或一年累積達十日者。
請問謝宜容被記兩大過免職是符合哪一項?
這樣她官司不是超好打?
勞基法解職都很嚴格了,更何況是公務員。
打贏的話那免職期間的薪水是不是政府(你我納稅錢)要照付呀?
到時候又要炸鍋一次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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