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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謝宜容一次記兩大過免職是符合公務人員考績法哪一項?

依照公務人員考績法第12點第3條:
非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為一次記二大過處分:
一、圖謀背叛國家,有確實證據者。
二、執行國家政策不力,或怠忽職責,或洩漏職務上之機密,致政府遭受重大損害,有確實證據者。
三、違抗政府重大政令,或嚴重傷害政府信譽,有確實證據者。
四、涉及貪污案件,其行政責任重大,有確實證據者。
五、圖謀不法利益或言行不檢,致嚴重損害政府或公務人員聲譽,有確實證據者。
六、脅迫、公然侮辱或誣告長官,情節重大,有確實證據者。
七、挑撥離間或破壞紀律,情節重大,有確實證據者。
八、曠職繼續達四日,或一年累積達十日者。


請問謝宜容被記兩大過免職是符合哪一項?

這樣她官司不是超好打?

勞基法解職都很嚴格了,更何況是公務員。


打贏的話那免職期間的薪水是不是政府(你我納稅錢)要照付呀?

到時候又要炸鍋一次囉~
2024-11-22 16:42 發佈
對!這就是騙民眾的盲點
將來風波一平,他可以訴願,成功後不是繼續幹就是公務員退休
之前不識有個外交人員已經有個案例了
wiessen.tw wrote:
依照公務人員考績法第12...(恕刪)
被媒體霸凌?
wiessen.tw wrote:挑撥離間或破壞紀律,情節重大,有確實證據者。

三、五、七都算她的,不服請找綠師來吹!
或就執行國家政策太過用力吧

年代在變法條要不要改一改?
wiessen.tw wrote:
謝宜容被記兩大過免職是符合哪一項?

都不符合
但是符合公務人員懲戒法
第 2 條
公務員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有懲戒之必要者,應受懲戒:
一、違法執行職務、怠於執行職務或其他失職行為。
二、非執行職務之違法行為,致嚴重損害政府之信譽。

可以先停職,送懲戒委員予以免職處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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講白了 現在民進黨用的法條跟做法都是標準的程序錯誤
就是為了讓他能在行政法院翻盤用的
職場霸凌跟擅自作主移動屍體沒等檢察官驗屍⋯⋯犯法⋯⋯觸犯刑法⋯⋯還有很多金錢方面的事情⋯⋯麻煩自己google,不查不到知道一查嚇一跳呀⋯⋯恐怖極了⋯⋯
Shuuta

就算是觸犯刑法好了,也跟一次兩大過免職沒關係啊~[這我不行][幫不了你][沒有不敬的意思]

2024-11-22 19:19
北漂彰化人

Shuuta 所以要用刑罰來辦才有用,也才能平眾怒

2024-11-24 18:11
lawrence570430 wrote:
觸犯刑法

你也知道觸犯刑法阿
那你知道刑法 是無罪推定論嗎?
也就是 除非是現行犯 不然不得直接收押

公務員 也不會因為起訴就停職
頂多就是調離原單位

也就是說 你要讓她暫停職務
引用的就不可能是刑法
而是公務人員懲戒法
打假球 做樣子給民眾看而已

一次記兩大過免職也不符合程序
事後謝遺蓉再申訴搞不好又恢復

這不也是對民眾詐騙嗎?
免職還是可以再任公務員喔!除非是依公務人員懲戒法被「免除職務」,才是不得再任公務員
所以實際上結果又倒回了立院質詢,部長一開始的主張,不要送懲戒委員會,要求把這樣的字眼拿掉,要求送考績會就好
目的就是為了讓謝宜容能再出來吧
請媒體持續追進!不能讓這種東西再出來害人
dgame

現在認定上只能用公務人員懲戒法,依照這法律是可以先暫停職務,送懲戒委員,但是同考績會,是需要當事人出席陳述的

2024-11-22 17:25
dgame

也就是要是當事人拒絕陳述,你還是要開懲戒委員 公告結果後 並留申訴日期,才能夠執行懲罰

2024-11-22 1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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