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賦予公務員組工會的權利
公務員身為國家機器的一環
在21世紀民主法治國家的中華民國
居然以一句特別權力關係為由,禁止公務員組工會來爭取自己的權益,這不是執政黨最討厭的威權體制嗎?
建議應以公務員之「身分、地位、行為態樣」區分規範密度
基層非首長職的公務員,除非特殊狀況(如涉國家機密等),均應允許加入工會爭取權益
通過工會力量,集體反應不合理情況,這樣上級才會重視處理,也可抑制坐直升機的皇親國戚長官作威作福
希能確實減少像這次勞動部分署長官欺凌下屬、工作過重致不堪負荷而輕生的憾事
也能讓年輕知識分子有加入公務體系的誘因
特別權力關係:
特別權力關係是指,特定身分的人有絕對服從的義務,比一般人民負擔更多義務,而國家對這些人有懲戒的權力,而且面對國家的權力,這些人沒有救濟的管道。
很長一段時間,如學生、軍人、公務員、受刑人,因強調特別權力關係,所以與一般人所受到的基本權保障有落差。最明顯的是對於來自公權力的侵害,沒有向法院提起訴訟的權利。
pc8801 wrote:
所以你是認為立法委員和縣市議員以及各級政務官甚至總統都應該被賦予這樣的權利?
還是你認為他們不是公務員?


軍公教福利還不夠好?
退休金領的比月薪還要高,退休還加三結獎金
退休可以每個月都出國,福利已經世界第一
因為公務員性質和一般勞工不同;
公務員雇主是政府(本質上是全民),
主要目的也不是為了營利..
而經銓敘後的公務員(因為公務員的定義在各法規是不一致的,所以特別限縮一下),
他的身分是有特殊保障的,
法律上的制度保障和一般勞工通常以勞基法為核心,是不一樣的...
普遍而言,公務員的整體福利薪酬也是優於一般企業,
不然也不會有許多人要擠破頭考公務員(雖然現在沒從前誇張,但是普遍高普考錄取率大概也就10%左右),
一般工會我會支持員工組織去對抗資方,資方賺錢就該多給;
但公務員我反對,因為他們是透過組織法和散見於各種法規的公務員身分所保障,
而政府不是為了賺錢而是為了提供公共服務,
本質上就不適合組工會,而是應該直接透過法律去綁定公務員的權利義務關係
而這次的問題和組不組工會是兩個層次的問題,
這次是政府督導機關本身失職及上級主管的違法行為,
公會謀取會員利益和雇主違法這是兩件事,
組工會是增加勞方的談判籌碼,但是和雇主違法行為無關,
原則上不會因為工會同意或不同意,就可以改變雇主的非法行為,
(例外是法律上有明確規定可以透過公會同意去增減刪除某些員工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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