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不就是採個野生竹筍,居然也會被當成罪犯在判刑。
這樣搞的話,走登山步道連掉在地面上的種子都不能撿回家了,種子也是森林副產物,撿走種子也會犯竊取森林副產物罪。
到國有林偷14根竹筍!法官減刑仍判基隆男6月 併科罰金51萬元
記者邱瑞杰/基隆即時報導
2024年11月17日 週日 下午7:17
基隆市翁姓男子持刀到國有保安林地,偷了14根竹筍觸法。基隆地院法官指翁男認罪,依法判處最低刑度1年,併科100萬元仍過重,依刑法減刑,判刑6月,併科罰金51萬元。全案可上訴。
檢方起訴指出,翁男今年5月17日下午騎機車,前往國有且由農業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管理的保安林地,用用鏟刀竊取林內總重3公斤多的14根竹筍,並在要離開現場時被員警逮捕送辦。
檢察官偵查時,翁男認罪,檢方認定翁男涉犯森林法加重竊取森林副產物罪,並因他攜帶鏟刀行竊,也構成刑法攜帶凶器竊盜罪,依特別法優於普通法原則,應以森林法在保安林竊取森林副產物罪論罪。
法官表示,森林為林地及其群生竹、木總稱,所有權分為國有林、公有林及私有林。依森林法授權訂定的「國有林林產物處分規則」規定,國有林主產物指生立、枯損、倒伏竹木及餘留根株、殘材,副產物指樹皮、樹脂、種實、落枝、樹葉、灌藤、竹筍、草類、菌類及其他主產物以外林產物。
法官指出,翁男在保安林竊取的竹筍屬森林副產物,認定翁男犯在保安林竊取森林副產物罪,刑期為1年以上,7年以下,併科100萬元以上,2000萬以下罰金,不可謂不重。
翁男行為雖不應該,但因竊取的竹筍並不貴重,對國家財產及森林保育工作損害及所生危害難認重大,且犯後坦承犯行,法官認為縱處最低刑度1年,併科100萬元,仍嫌過苛,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人同情,因此依刑法規定酌予減輕其刑,判刑6月,併科罰金51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3000元折算1日。
盜伐台灣櫸2.5萬賤賣到宜蘭 新竹尖石2山老鼠判刑重罰130萬
那判一年4個月看看台灣的法律搞成什麼樣?
三等公民 wrote:
他一定沒有黨證
喬建中一行5人110年5月15日登玉山抵達杜鵑營地後,竊取樹枝違法生火烹煮,引發玉山森林大火,一口氣連燒12天才止住火勢,事後喬建中辯稱是登山野營時不小心弄翻爐火所致,南投地檢署檢察官認定他毫無悔意,犯後態度不佳,同年8月25日依森林法將他起訴。
合議庭考量喬等人未將所竊得林木攜離營地變賣,以犯罪情節、被害森林主產物價值及竊得殘材仍遺留在原地等情形,與一般盜伐集團相比較輕微,依法減輕其刑,均判6月,併科罰金60萬元,可易服勞役以3000元折算1日。失火燒毀國家森林部分,喬、鍾2人均判6月,朱、吳、彭分判4月、3月、2月,得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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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委員犯後態度不佳毫無悔意;小草民坦承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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