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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在有夠瞎......到國有林偷14根竹筍!法官減刑仍判基隆男6月 併科罰金51萬元

這不就是採個野生竹筍,居然也會被當成罪犯在判刑。

這樣搞的話,走登山步道連掉在地面上的種子都不能撿回家了,種子也是森林副產物,撿走種子也會犯竊取森林副產物罪。

到國有林偷14根竹筍!法官減刑仍判基隆男6月 併科罰金51萬元

記者邱瑞杰/基隆即時報導
2024年11月17日 週日 下午7:17
基隆市翁姓男子持刀到國有保安林地,偷了14根竹筍觸法。基隆地院法官指翁男認罪,依法判處最低刑度1年,併科100萬元仍過重,依刑法減刑,判刑6月,併科罰金51萬元。全案可上訴。

檢方起訴指出,翁男今年5月17日下午騎機車,前往國有且由農業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管理的保安林地,用用鏟刀竊取林內總重3公斤多的14根竹筍,並在要離開現場時被員警逮捕送辦。

檢察官偵查時,翁男認罪,檢方認定翁男涉犯森林法加重竊取森林副產物罪,並因他攜帶鏟刀行竊,也構成刑法攜帶凶器竊盜罪,依特別法優於普通法原則,應以森林法在保安林竊取森林副產物罪論罪。

法官表示,森林為林地及其群生竹、木總稱,所有權分為國有林、公有林及私有林。依森林法授權訂定的「國有林林產物處分規則」規定,國有林主產物指生立、枯損、倒伏竹木及餘留根株、殘材,副產物指樹皮、樹脂、種實、落枝、樹葉、灌藤、竹筍、草類、菌類及其他主產物以外林產物。

法官指出,翁男在保安林竊取的竹筍屬森林副產物,認定翁男犯在保安林竊取森林副產物罪,刑期為1年以上,7年以下,併科100萬元以上,2000萬以下罰金,不可謂不重。

翁男行為雖不應該,但因竊取的竹筍並不貴重,對國家財產及森林保育工作損害及所生危害難認重大,且犯後坦承犯行,法官認為縱處最低刑度1年,併科100萬元,仍嫌過苛,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人同情,因此依刑法規定酌予減輕其刑,判刑6月,併科罰金51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3000元折算1日。
2024-11-18 1:37 發佈
如果本來就是生活較刻苦的

建議以3000元折算1日進去關

千萬不要給不合理的法規賺走任何一毛
bd_player wrote:
這不就是採個野生竹筍...(恕刪)
他一定沒有黨證
那如果一片落葉也森林副產物

立院不就很能修法

修到那去囉?
104年修法跟107年法規改變造成的對不對?

立院少修新法

法律能那樣多年就有道理

修個新的利弊有整體考慮過嗎?

如果撿一片落葉

會6個月以上嗎?

如果保安林一片落葉能判一年以上對嗎?
罰的比詐騙犯還重~

真是可悲的司法~

只會保護壞人,欺壓窮人~
這如果是民進黨大官的人,法官就會認定竹筍不算有價森林副產物而判無罪了~~

反正監察院是自己人,不怕被查~
採過筍子嗎? 蚊子多又只能挑深夜與清晨,避開太陽,不知道為什麼老人家說採筍曬到太陽就變苦。
冬天還好,就注意保暖,夏秋採筍,就要小心青竹絲跟毒蛇。
感覺罰錢罰一堆不如改以工代償,反正竹林本來就是需要整理,不是放任竹子自己亂長。
選舉

這個講法比小狗扯黨證好太多了

2024-11-18 12: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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