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華城本來就不是都更案,而是《都市計畫法》變更案,本來就授權台北市有權自訂容積獎勵,也澄清京華城案是通案,不是唯一,柯P關錯了? 20%容獎沒違法?
B•東方文華、高雄國賓,當地政府機關均按程序核准。C•新竹馬偕醫院是經審議後送中央,為醫療公義之BOT案,當期限終止,建物產權歸市府所有,無圖利特定財團。
2方攻防法源依據就是《都市計畫法》第24條or《都市計畫施行自治條例》第25條?
兩條法規差異在那?
差異就在提案人是誰、主動權誰發動。
只是想知道我們自辦都更能否也能爭取25條增加容獎嗎?
京華城案最先都發局不准,且行政訴訟三審定讞後,理應終局結束。但柯市長應要承辦違例提議,又都計專家委員認為增加容積不妥,三次會議過半委員均提反對義見,理應退回,但副市長確違會議事實提報,由市長簽給予容積。整個過程是違法。
2018年,監察院確定京華城的容積率為560%
2021年,柯文哲市府額外批准了京華城多項容積獎勵共計20%,加上容積移轉30%,共計50%,使容積率從560%提昇至8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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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計畫法
第 39 條
對於都市計畫各使用區及特定專用區內土地及建築物之使用、基地面積或基地內應保留空地之比率、容積率、基地內前後側院之深度及寬度、停車場及建築物之高度,以及有關交通、景觀或防火等事項,內政部或直轄市政府得依據地方實際情況,於本法施行細則中作必要之規定。
第 85 條
本法施行細則,在直轄市由直轄市政府訂定,送內政部核轉行政院備案;在省由內政部訂定,送請行政院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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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9條規定直轄市可以自訂容積獎勵,以促進都市更新進度
第85條規定,自訂條款要送行政院備案
換言之如果柯市府當時有送件到行政院備案,柯P就沒事
當然前提是柯P沒拿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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