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道行車糾紛竟尾隨尋仇!他持刀跟進對方家搶15萬

國道行車糾紛竟尾隨尋仇!他持刀跟進對方家搶15萬

趙姓男子與楊姓男子在國道發生行車糾紛,趙男一路尾隨對方跟著進入某大樓內,先向管理員嗆聲「不准報警,否則將對你不利」,隨後持菜刀行搶15萬元得手,原來趙20年曾涉殺人案入獄,法官依強制罪判刑3月,得易科罰金,行搶部分則依恐嚇取財罪判徒刑7月,可上訴。

判決指出,去年9月7日上午9點多,趙姓男子和楊姓男子在國道上發生行車糾紛,趙男心有不甘,一路尾隨楊男車輛,看到他停車後走入高雄某大樓,隨即下車跟著步行進入大樓,這時大樓蕭姓管理員出面攔住問他來意,趙露出凶狠表情,嗆聲:「不准報警,否則將對你不利」,管理員不敢輕舉妄動。

趙男追上楊男,拿出藏在包包裡的菜刀,警告他「我被通緝中」、「車上有槍,要不要看」、「我小孩死了,自己也不想活了」、「你報警啊,大不了跟警察對開槍」,楊男心生畏懼,表示願意賠錢,將5萬元交給趙男,但他仍不滿意,再持刀逼楊男去ATM領10萬元,15萬元到手後他才放人離開。

楊男被搶後報警求援,警方循線逮捕趙男,扣得15萬元及和1把菜刀,訊後將人移送偵辦;高雄地院審理時,法官發現趙男曾因殺人案件遭判15年,2020年6月才剛假釋期滿,5年內又再度犯案,形同累犯,依強制罪判刑3月,得易科罰金,行搶部分則依恐嚇取財罪判徒刑7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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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君書》馭民五術:

1愚民:統一思想。
2弱民:國強民弱,治國之道,務在弱民。
3疲民:為民尋事,疲於奔命,無瑕顧及他事。
4辱民:一是無自尊自信;二是相互檢舉揭發,終日生活於恐懼氛周中。
5貧民:除了生活必須,剝奪餘錢一財(即通貨膨脹或狂印鈔票);人窮誌短。


都有囉~~這就是第三項~
2020年殺人,關半年就滿足假釋~蒸蚌~~
殺人犯~~不用關,放回民間~~讓他繼續作亂危害百姓~這樣百姓活在恐懼和憤怒之中,做啥都是一盤散沙不會威脅到君王
2024-07-14 0:38 發佈
與現在撞死警察的有異曲同工之妙。

撞死警察的,才在今年逼迫自己前妻跳車狂奔,並且由橋上跳下,導致死亡,然後5萬交保。

上月,持刀砍人,交保。接下來路上吸毒揮舞刀械,也無事情。

直到今日,毒駕撞死員警,才被收押。(這裡為收押不平,上次吸毒房仲撞死人20萬交保,奧迪酒駕酒店女撞死晨運路人10萬交保,憑啥他要被關押,司法不公)?

期待同樣事件發生在政黨高層與司法人員身上,才有司法正義吧!
simbalion312 wrote:
國道行車糾紛竟尾隨尋...(恕刪)


才七個月?

可上訴???
現在搶劫罪這麼輕歐
這是強盜罪吧,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
為什麼只告恐嚇罪判刑七個月?
都衝進對方家裡了,怎麼看都符合強盜罪阿

強盜罪
刑法第328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強暴、脅迫、藥劑、催眠術或他法,致使不能抗拒,而取他人之物或使其交付者,為強盜罪,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強迫、脅迫、藥劑、催眠術或他法, 即任何一切違反被害人意願之方式, 致使不能抗拒而取他人之物或使其交付。

恐嚇取財罪
刑法第346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依恐嚇取財罪判徒刑7月???


難怪台灣是犯罪天堂
假釋出來再犯

假釋審查委員還敢再審喔

假釋根本害到老百姓

取消這制度好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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