惡意不實揭弊難規範、工作權保障有疑慮⋯⋯ 《揭弊者保護法》跳票七年 草案三爭議待解
在政府部門外,私部門揭弊規範如何訂定,對於企業商譽、公司治理可能帶來哪些負擔?成為朝野立委關切焦點。
最怕的就是民間企業
遇到競爭對手之間用「吹哨」的方式進行惡鬥
也是惡意不實的揭弊
然後會進行一連串的調查
造成中小企業的麻煩
嚴重的甚至可能被弄垮
企業形象變的一落千丈
還有商譽可言嗎?
新聞裡的案例:
"一三年,一名母親曾開記者會,指控由「諾貝兒寶貝」進口販售的奶粉鈉含量超標、女兒喝完腎衰竭死亡,當時政府旋即要求該奶粉廠下架產品;不料,七年後卻案情大逆轉,警方發現女嬰是被母親的嫂嫂在奶粉撒鹽毒害致死。她不禁感嘆:「這家倒楣的公司,被亂揭弊之後,民眾的觀感、銷量都蒙上陰影,但能找誰賠?」"
新聞裡面也有提到:
揭弊者經常是弊案的正共犯之一,但在多數草案中,參與弊案後「窩裡反」的吹哨者,不但能減免刑責,還能保留原職。
說實在的
吹哨人法案不是有過就好
後面的問題還很多
如果不夠縝密
或是相關的配套沒做好
造成的問題跟影響範圍可能會更大
田邊控韓擠 wrote:
新聞裡的案例:
"一三年,一名母親曾開記者會,指控由「諾貝兒寶貝」進口販售的奶粉鈉含量超標、女兒喝完腎衰竭死亡,當時政府旋即要求該奶粉廠下架產品;不料,七年後卻案情大逆轉,警方發現女嬰是被母親的嫂嫂在奶粉撒鹽毒害致死。她不禁感嘆:「這家倒楣的公司,被亂揭弊之後,民眾的觀感、銷量都蒙上陰影,但能找誰賠?」"
現在要洗吹哨者保護法嗎?是有多怕吹哨者保護法?
台灣的法律大部分都會參考國外立法,包含之前通過的國會聽證權、調查權、藐視國會罪,吹哨者也是會參考國外的法律,這是有多難?
還是要像沈伯洋說的,因為這法太複雜,所以寫了八年寫不出來。
這麼可笑的話都可以講得出來!
你舉這例子完全錯誤,一來這不算是吹哨者,二來當時衛生福利部就已經澄清該產品抽樣沒發現問題,眾多疑點反而在該女嬰喝的奶粉,最後也查出是有人故意的!
實際上反而讓原本不紅的奶粉打開了知名度,這種單靠店員推銷的奶粉其實不太會受新聞影響銷量,反而很容易由店員做消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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諾貝兒寶貝奶粉這個牌子,對許多民眾來說肯定很陌生,因為它從不在媒體上打廣告,只在唯一的實體通路商「丁丁藥局」販售,通常藥局店員也會極力推銷這款產品,甚至還會拿出小孩照片強調,自己的小孩就是喝諾貝兒奶粉長大,很健康,就算碰上這次超標事件,也是對產品很有信心,丁丁藥局也說,廠商送驗沒問題,他們也不會主動下架。
被指控疑似有問題的諾貝兒寶貝金配方嬰兒配方奶粉,到丁丁藥局走一遭,依然還在貨架上,不動如山。民眾:「所以之前都沒有問題?」丁丁藥局店員:「絕對沒有啊,有問題怎麼可能在市面上賣?都是檢驗過才會放上來。」
主動拿出多張奶粉的檢驗合格單自清,丁丁藥局甚至這麼說。丁丁藥局店員:「基本上就是現在沒有問題,當然也不會下架,而且我小孩從小吃到大。」
自己小孩吃了都沒事,就是要強調產品沒問題,這麼極力替奶粉辯護,其實是因為丁丁藥局是諾貝兒奶粉的唯一實體通路商,全台只有70間分店買的到,網路論壇上也能看到媽媽們,口耳相傳,藥局店員努力向爸爸媽媽推薦。
丁丁藥局店員:「我女兒就是喝這個,喝得超健康超壯。」民眾:「從出生就喝?」丁丁藥局店員:「對,從7天就開始喝。」民眾:「所以親生試驗過?」丁丁藥局店員:「非常讚。」
就怕沒圖沒真相,這位女店員還把女兒照片秀出來。丁丁藥局店員:「很健康啊,目前還沒去看過醫生。」
大力鼓吹奶粉有多神,但這諾貝兒奶粉,會不會也太厲害了,一起疑似鈉含量超標事件,讓原本不打廣告的諾貝兒奶粉,意外浮出檯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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詭! 母控奶粉害死嬰 鈉數值與業者不合
年代新聞
2013年11月16日
詭! 母控奶粉害死嬰 鈉數值與業者不合
台北市一名3個月大的女嬰,日前因為腎衰竭而死亡,家屬質疑是女嬰所食用的「諾貝兒金配方嬰兒配方奶粉」鈉含量過高,自行送驗後發現,奶粉裡面鈉含量超標,比衛福部建議成人一天的納攝取量,還要多出兩倍,但廠商也發出聲明,表示自行送驗結果符合衛福部標準,而且數據跟家屬送驗的落差非常大。
諾貝兒寶貝也同時發出聲明,表示配方奶粉都是經過衛福部核准,而且上市兩年多沒有接到相關案例,並且將同一批奶粉送SGS、永信及美和科技大學實驗室檢驗,每百公克奶粉鈉含量介於122至145mg間,完全符合標準值,案情陷入羅生門,檢察官已經要求醫院提供病歷,將會進行解剖釐清死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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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最新消息焦點新聞102年衛生福利部新聞11月新聞
女嬰疑食用奶粉致死 衛生單位抽驗疑涉案產品,將配合司法單位調查釐清。
建檔日期:102-11-16 更新時間:102-11-16 資料來源:食品藥物管理署
據報導,台北市一名三月大女嬰發燒抽搐,送醫診斷為「高血鈉症併發急性腎衰竭」死亡案件,家屬質疑女嬰所食用之「金配方嬰兒配方奶粉」鈉含量過高導致,食品藥物管理署表示,該產品由諾貝兒寶貝股份有限公司進口,於100年3月經該署審查通過核准為嬰兒配方食品,產品之鈉含量標示值為130 mg/100 g。依據高雄市政府衛生局於本(102)年11月12日抽驗市售同款兩批次產品,鈉含量之檢測值為103.9 mg/100 g及123.1 mg/100 g,符合標示值之允許誤差範圍。針對該不幸事件之確切原因,該署將可配合檢調單位之需要,協助調查釐清,並要求案內業者提供產品品管資料,以釐清之。
由於1歲以下嬰兒奶粉(嬰兒配方食品及較大嬰兒配方輔助食品)可被用於取代母乳,供作嬰兒之營養來源,食品藥物管理署依據食品衛生管理法第21條及「特殊營養食品查驗登記之相關規定」,該類產品在上市前,須經特殊營養食品查驗登記,須符合國際間及國內針對嬰兒營養需求及衛生標準之規定,始得上市販售,以確保1歲以下嬰兒之食用安全性和營養素比例符合需求。
食品藥物管理署強調,1歲以下嬰兒之嬰兒奶粉除應依食品衛生管理法規定完成查驗登記始可上市外,業者應負有持續做好產品衛生安全及品質管控之責任。該署並呼籲,母乳最好,無法餵食母乳才需購買嬰兒奶粉,若嬰兒欲食用相關嬰兒配方食品或較大嬰兒配方輔助食品,建議食用前諮詢醫師、營養師或醫護人員等專業人員意見,就嬰兒自身狀況來決定是否需要食用及食用方法,以確保嬰兒健康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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