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複決權方面 乾脆 設立常態性電子投票分為3個月 6個月 內連續投票 期限最少允許 x 次修改反對黨 或 被提出覆議 或任何妨礙立法 可直接提出複決 由人民決定各政黨必須 基於事實 提供意見 相關罰則另訂複決確立後 無條件施行 無需公告這算不算人民奪權?
公投法第 2 條本法所稱公民投票,包括全國性及地方性公民投票。全國性公民投票,依憲法規定外,其他適用事項如下:一、法律之複決。不過自從民進黨修法之後公投只能每兩年提出一次今年8月剛好是公投年第 23 條公民投票日定於八月第四個星期六,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年起,每二年舉行一次。如果來不及提案的話, 就得等兩年後再提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