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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佳龍說謊說他的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版本沒有藐視國會罪

無恥林佳龍說謊!立法院都有議事紀錄還敢公然說謊
說沒有調查權只是玩弄文字遊戲,在林佳龍版本證人出席公聽會是要詰問、對質,這還不叫調查!
在林佳龍的版本,官員陳述不實、公司機關、法人、個人拒絕提供資料、說謊、資料不實都有處罰,甚至有刑法一年以下併科100萬元,這處罰都比現在高!(第75條)

在目前藍白通過的刑法是新增章節藐視國會罪,法條是官員陳述不實,法條都有很具體的說明。
林佳龍本版沒有"藐視國會"的文字,但一樣是對陳述不實的官員做處法,這是在玩弄文字遊戲說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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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提藐視國會罪! 林佳龍還原真相

民視新聞網
2024年5月30日 週四 下午12:58
即時中心/詹詠淇報導

立法院28日三讀「立法院職權行使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及《刑法》增訂「藐視國會罪」。其中,「藐視國會罪」備受關注,在野不斷聲稱外交部長林佳龍過去擔任立委時也曾推出此法案。對此,林佳龍今(30)日還原真相,強調兩者不同,當年提出的修法是屬於「調閱權」,不是「調查權」,「我沒有提藐視國會罪」。

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今日邀請外交部長林佳龍報告業務概況並備質詢。民進黨立委林楚茵質詢時表示,民進黨認為這次國會擴權法案是「假改革真擴權」,但在野黨卻抨擊,林佳龍過去擔任立委時,也支持國會改革,現在身為部長,會不會覺得有所差異?或是當年提的國會改革方案跟現在差異?

林佳龍回應,「不同」,當年提出的修法是屬於「調閱權」,不是「調查權」。根據憲法規定,調查權是司法或監察權的專屬。當年提修法是要充實國會調閱權,並精進聽證制度,但充實調閱權也有相對義務,不是無限擴充,是配合大法官解釋,「我沒有提藐視國會罪」,這種定義比較模糊的字眼。

對此,林楚茵呼籲,國民黨別再找藉口,掩飾藍白聯手「假改革真擴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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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議事及發言系統
提案編號23委13813

林佳龍說謊說他的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版本沒有藐視國會罪

林佳龍說謊說他的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版本沒有藐視國會罪

林佳龍說謊說他的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版本沒有藐視國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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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佳龍說謊說他的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版本沒有藐視國會罪
2024-05-30 14:12 發佈
一個被詐騙海中挖礦的媽寶 還有啥期待….
黑龍出來打球啦⋯⋯
台中雙寶
黑龍義川
深耕dpp
發光發熱
不說謊的話要怎麼在民進黨裏步步高昇啊!
雙標黨沒差

真是禮 義 廉的模範
林佳龍真的狠

公聽會沒有法律效果
林佳龍還可以罰100萬喔



藍白修法修的是有法律效果的聽證會

才要罰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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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taiwan921.lib.ntu.edu.tw/UR/URDIY442.html
林佳龍最狠了
顧立雄的版本一樣有調查權(50~53是調查委員會、聽證會相關)、藐視國會(官員陳述不實,第七十四條之二)
不過罰則比林佳龍罰鍰少

有word版本,直接貼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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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議案關係文書 (中華民國41年9月起編號)中華民國105年4月6日印發

院總第23號 委員 提案第 18800 號

案由:本院委員顧立雄、莊瑞雄等18人,有鑑於國會調查權乃附隨於立法權之固有權力,為有效率完成憲法所賦予立法機關之權責,落實國會對於行政機關之監督制衡,國會調查權實有法制化之迫切性與必要性。為確保立法院行使調查權所取得資訊之真實性,並明定相關資訊提供者之權利與義務,爰提出「立法院職權行使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略)
提案人:顧立雄  莊瑞雄  
連署人:李應元  趙天麟  蘇治芬  陳 瑩  葉宜津  江永昌  蔡易餘  尤美女
  Kolas Yotaka    陳曼麗  高志鵬  徐國勇  周春米  洪宗熠  劉建國  陳明文  

(略)


第十二章之一 罰 則
一、增訂本章。
二、增訂罰則專章,以落實國會調查權之行使。

第七十四條之二 政府機關或公務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
一、無法律依據、行政特權或正當理由而拒絕、拖延、隱匿不提供文件、資料或物件。
二、無法律依據、行政特權或正當理由而拒絕列席、提供證言,或為虛偽陳述。

第七十四條之三 除行使同意權案之聽證會外,受邀出席聽證會之出席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
一、無法律依據、行政特權、正當理由或第五十三條之十二第一項之事由而拒絕出席或拒絕證言。
二、於調查目的有重要關係之事項,為虛偽陳述者。

第七十四條之四 不服前兩條之裁定者,得為抗告;抗告中應停止執行。
前兩條及前項之裁定,各審級受理法院應於一個月內審結。

第七十四條之五 違反本法有關保密義務之規定者,依其違反情節,分別適用國家機密保護法、刑法及其他有關法令之規定處斷。 一、本條新增。
二、明定違反保密義務之處斷。

第七十四條之六 違反本法第五十條、第五十二條或第五十三之三條規定者,立法委員應即交紀律委員會懲處;調查委員會、調查專案小組、或聽證會之顧問、專業人員、工作人員、幕僚單位人員或保管人員,由院長依法處分之,情節重大者,應依公務員懲戒法第十九條之規定,送請監察院審查或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議;如涉及刑事責任,移送檢察機關辦理。
chihung1105 wrote:
無恥林佳龍說謊!立法...(恕刪)


聽說,當年的提案是黃國昌代筆的?
JasonQ wrote:
聽說,當年的提案是黃...(恕刪)

所以,黃國昌說他沒變,一直在改革的路上。是民進黨變了。
所以,民進黨必需指定打擊黃國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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