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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度判死大逆轉!師鐸獎女老師被劫殺性侵 兇手今改判無期徒刑關鍵曝光

果然台灣最美的風景是人........... 人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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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tw.news.yahoo.com/5%E5%BA%A6%E5%88%A4%E6%AD%BB%E5%A4%A7%E9%80%86%E8%BD%89-%E5%B8%AB%E9%90%B8%E7%8D%8E%E5%A5%B3%E8%80%81%E5%B8%AB%E8%A2%AB%E5%8A%AB%E6%AE%BA%E6%80%A7%E4%BE%B5-%E5%85%87%E6%89%8B%E4%BB%8A%E6%94%B9%E5%88%A4%E7%84%A1%E6%9C%9F%E5%BE%92%E5%88%91%E9%97%9C%E9%8D%B5%E6%9B%9D%E5%85%89-031501896.html
引自 yahoo 新聞 (因這篇有列出法官名)

5度判死大逆轉!師鐸獎女老師被劫殺性侵 兇手今改判無期徒刑關鍵曝光

侯柏青
2024年5月7日 週二 上午11:15

男子劉志明2014年底在高雄市街頭,隨機盯上買完菜正欲開車回家的師鐸獎退休女老師,他持鐵鎚敲昏女老師後於車內性侵,並搶走2000元逃逸。劉志明歷審5度被判死刑,高雄高分院更四審今認定他的行為是「隨機偶發性」,不是計畫犯案,另依精神鑑定及量刑評估報告顯示,無法完全排除他有更生改善的可能性,因此不符兩公約規定的「情節最重大之罪」,據此改判無期徒刑。可上訴。

檢方查出,劉志明在2014年11月間不滿同居程姓女友要和他分手,他12/3攜帶鐵槌騎著媽媽的機車到程女住處卻找不到人,遂騎著機車在高雄市左營區哈囉市場旁閒晃,他在上午10點49分時,看到女教師買完菜後開啟車門準備開車,他突然萌生搶車的想法,趨前用鐵鎚敲擊女教師左側頭部,她立刻癱倒在右前座,劉男就鑽入車子並關上門。他見女教師好像要甦醒,怕她攔阻搶車,再度用鐵鎚K她的頭,又把女教師移到後座繼續用鐵鎚痛打。

他原本要劫車離開,但因為車排檔裝有暗鎖而無法成功,他性侵得逞後,又翻找女教師的皮包強到2000元後離去。警方晚間巡邏敲車窗,才赫然發現女教師已不幸死亡。劉男逃5天仍被捕。

劉志明涉嫌性侵部分已判10年定讞,他目前入監服刑。在強盜殺人部分,歷審都認定劉志明手法泯滅人性,沒有教化可能性,更三審則認為,劉男漠視他人性命,判無期徒刑不符合正義,且依鑑定結果發現他可能再犯,第5度判死。不過,最高法院認為,他是否搶奪死者的2000元攸關構成罪名,未據調查清楚,而且他是隨機犯案並非預謀殺人,是否能量處死刑須再調查,將全案發回更審。

而最高法院的發回意旨果然奏效。

高雄高分院更四審認為,劉男沒有明確坦言他具有殺人的直接故意,原審誤認他在動手搶車時第一次拿鐵槌敲女教師的頭時,就具有殺人故意,這部分恐有認定上的誤解。此外,原審認定劉男搶走女教師皮包裡的2000元後花用,但這部分僅有他的單一自白,尚且缺乏足以補強的積極證據,事實認定略有疏略。

更四審解釋,我國於2009年4月22日制定《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已於同年12月10日施行,兩公約施行法規定,已具國內法效力。參照公政公約第6條第2項前段,凡未廢除死刑之國家,非犯「情節最重大」之罪,不得科處死刑。且「情節最重大」的罪,還必須嚴格限制適用且採狹義解釋,僅能限定「極端嚴重且涉及故意殺人」的犯罪。

更四審指出,劉志明和女教師互不認識,劉男是在找尋程女不成後,騎車到市場旁邊休息,才隨機萌生強盜女教師車子的想法,進而殺了她。因此,劉志明的行為顯然是「隨機、偶發性」,相較於有計畫性之犯行,可以責難的程度減低,原審認定劉男犯下「情節最重大之罪」,更四審認為有疑義。

更四審強調,原審認為他犯下「情節最重大之罪」後,並沒有進一步用實證方式進行評估,原審委請相關專業領域之的鑑定人、機關、團體進行鑑定時,沒有特別鑑定他是否具備更生改善可能性;原審也沒有提出量刑前社會調查報告,讓法院判斷他有無更生改善可能性,即判處被告死刑,尚有違誤。

更四審表示,劉男前後14度拿鐵鎚持續重擊女教師,還在離開時反鎖車門阻攔外界救援,行為無比自私,手段惡劣,對被害人造成永遠無法回復之損害,也讓被害家屬家庭破碎,受到天人永隔的傷痛,危害公共安全及社會秩序至深且鉅,犯罪情狀極為嚴重。

而且,更四審認為,劉男涉及的強盜殺人罪,法定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因此,死刑不是唯一選項,他的犯行不是計畫性犯罪,不符合公正公約的「情節最重大之罪」規定。

更四審也表示,前審有將劉男交由凱旋醫院進行精神鑑定,鑑定結果認為,若劉男的保護因子增加,大於危險因子,就會降低再犯;更四審也將劉男交由屏安醫院進行量刑前評估調查,報告顯示,從醫療角度而言,不能完全排除他具有「更生改善可能性」。

更四審因此認為,本件不能科處死刑,必須向下調整為無期徒刑,而無期徒刑依法執行逾25年,且有悛悔實據,才能申請假釋出獄。更四審審酌一切情狀後,決定撤銷原判決,改判他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讓劉男成功逃死。可上訴。

本案合議庭成員為審判長李璧君、受命法官鍾佩真、陪席法官李東柏。
2024-05-07 11:49 發佈
心經抄滿1000遍了
所以突然有教化之可能??
把狹隘的故意殺人當作可不可以判死的條件
讓鎖定目標的殺人還有一點機會判死
卻讓隨機殺誰,殺幾個人都好,大規模校園槍擊都成了不會被判死的行為
以後所有的殺人犯都知道調查時要說的就是
我殺人了沒錯,但我不在意死亡的是不是這個被害者
直接畫重點:
本案合議庭成員為審判長李璧君、受命法官鍾佩真、陪席法官李東柏。
大龍1235

希望這三個哪天也可以深刻體會到受害者家屬的椎心之痛!

2024-05-07 18:17
煉鐵衣

法官,這樣不符合公正公約的「情節最重大之罪」規定? 買個菜就被殺了再姦屍?兇手不知道用鐵鎚打頭會死人嗎?從醫療角度而言,完全排除「受害者複活」的可能~~

2024-05-08 10:57
網友 wrote:
「隨機、偶發性」,相較於有計畫性之犯行,可以責難的程度減低,原審認定劉男犯下「情節最重大之罪」,更四審認為有疑義。

這是在供三小?現在殺人罪是以有計畫性的殺人為天花板,只要不是有計畫性的殺人就不判死刑嗎?
隨機殺人是在他附近,根本不認識的全部人都有隨時被殺而喪命的危險,這樣的犯行還不夠情節重大?
seatree wrote:
隨機殺人是在他附近,根本不認識的全部人都有隨時被殺而喪命的危險,這樣的犯行還不夠情節重大?

鄭捷如果不是老馬年代動手了
拖到現在可能又有人權團體來聲援他
因為他就是隨機殺人啊
搶劫把人敲死不是情節最重大之罪,那三小是罪重大之罪?報外交部的料??
網友 wrote:
果然台灣最美的風景是...(恕刪)


好長一串的幹話。

台灣的司法不只笑話,還是幹話。

第一次鐵槌打下去沒有致死的意圖?


更四審表示,劉男前後14度拿鐵鎚持續重擊女教師,還在離開時反鎖車門阻攔外界救援,行為無比自私,手段惡劣,對被害人造成永遠無法回復之損害,也讓被害家屬家庭破碎,受到天人永隔的傷痛,危害公共安全及社會秩序至深且鉅,犯罪情狀極為嚴重。

而且,更四審認為,劉男涉及的強盜殺人罪,法定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因此,死刑不是唯一選項,他的犯行不是計畫性犯罪,不符合公正公約的「情節最重大之罪」規定。
mourningtw

第一下不是,難道後面的那幾下還不是鎖定對象的打的嘛

2024-05-07 14:48
隨機犯案惡性比計畫殺人高吧,因為任何人都可以是那個被隨機到的人

隨機殺人完全視生命於無物
計畫殺人好歹要有誘因或是仇恨
請法官負責教化殺人犯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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