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剴剴之死/女社工日誌狂提「男童會罵髒話」 親友轟滿口謊言:不知反省到如此地步

剴剴之死/女社工日誌狂提「男童會罵髒話」 親友轟滿口謊言:不知反省到如此地步

周刊王CTWANT |黃任強
2024年3月14日 週四 下午10:16

[周刊王CTWANT] 北市1歲男童由兒福聯盟安置,交給劉姓保母姊妹照顧,卻遭到凌虐身亡。
負責探視的陳姓女社工3度訪視,卻沒發現問題,被依偽造文書、過失致死等罪移送,最後以30萬交保。
對此,男童親友指出,女社工日誌報告有很多不合理之處,一再重複孩子在前保母家就會罵髒話、自撞,砲轟「一個成年人不知反省到如此地步」。

知情者向《太報》透露,對於男童的傷,劉姓保母一開始辯稱剛照顧時,就有磨牙自撞的行為,
陳姓社工竟在一旁幫腔,不停插話說是小孩自撞。
辦案人員查出,劉姓保母在訪視報告表示男童在前保母的不愉快經驗,有磨牙自撞的情形,
根據社工在前保母家做的訪視資料,男童很正常並沒有磨牙自撞的情形。

然而,當陳姓社工在負責男童的案件後,訪視資料都在她手上,卻連查都沒有查,就採信劉姓保母的說法。整個過程中,表現出來的行為,讓辦案人員覺得不像是一名社工該有的行為,懷疑有問題展開調查,才發現疑似造假訪視資料,間接導致男童死亡的結果。


親友今(14日)在臉書表示,陳姓社工的家人此時此刻,應該非常擔心女兒將面臨刑責的問題,反問:「你們是否有想過我們的感受?」即使沒有血緣關係,依舊疼愛著男童,如今小孩沒了,「你們卻還能翻法條準備做無罪辯護嗎?確定無罪?確定是被保母騙?還是根本就是你們的女兒滿口謊言?」

親友提到,陳姓社工在日誌報告中,不斷強調男童在前保母家就會罵髒話、自撞,卻沒有半點改善跡象,質疑是否代表兒福聯盟簽約的劉姓保母能力不足?更坦言活了這麼多年,只知道這個年齡的小孩,根本連咬字都不清楚,必須仔細聽才聽得出在說什麼,砲轟「一個成年人竟然不知反省到如此地步!」


剴剴之死/女社工日誌狂提「男童會罵髒話」 親友轟滿口謊言:不知反省到如此地步
2024-03-15 11:18 發佈
這世界需要公平正義 wrote:
剴剴之死/女社工日誌狂提「男童會罵髒話」 親友轟滿口謊言:不知反省到如此地步


騙人家沒有生過小孩,才多大的孩子會罵髒話?
選舉

我覺得是社工壓力太大 錢又太少吧 夭壽這個什麼聯盟錢多到去買3億樓

2024-03-15 11:25
這個年齡的小孩,根本連咬字都不清楚,必須仔細聽才聽得出在說什麼,這個社工為什麼可以滿口謊言?
這世界需要公平正義 wrote:
辦案人員查出,劉姓保母在訪視報告表示男童在前保母的不愉快經驗,有磨牙自撞的情形,
但根據社工在前保母家做的訪視資料,男童很正常並沒有磨牙自撞的情形。

然而,當陳姓社工在負責男童的案件後,訪視資料都在她手上,卻連查都沒有查,就採信劉姓保母的說法。整個過程中,表現出來的行為,讓辦案人員覺得不像是一名社工該有的行為,懷疑有問題展開調查,才發現疑似造假訪視資料,間接導致男童死亡的結果。


所謂的偵查不公開就是個笑話
事件還在調查中就一直放消息出來
如此挑動民眾情緒目的為何?
wugoson

讓我們了解人性中的惡 是如此這般

2024-03-15 11:30
爬山的阿光

若要人不知,除非已莫為。懂嗎?

2024-03-15 11:32
chihung1105 wrote:
所謂的偵查不公開就是個笑話
事件還在調查中就一直放消息出來
如此挑動民眾情緒目的為何?

所謂的偵查不公開就是個笑話
根本不知道檢調為何上銬就一直謾罵帶風向
如此挑動民眾情緒目的為何? 
有些人活的陰險卑劣,卻嚐盡了榮華富貴,就不要想死的心安理得!
這世界需要公平正義 wrote:
女社工日誌狂提「男童會罵髒話」 親友轟滿口謊言:不知反省到如此地步


一個一歲甚至一歲不到的小孩會罵髒話????

如果是真的, 社工不是更應該介入??????
blood0819

有這種神童的話,應該是要請教育部介入了

2024-03-15 13:45
傲笑憐 wrote:
根本不知道檢調為何上銬就一直謾罵帶風向


公務人員是依法行政,我看了這說明,覺得有理,你如果覺得警察沒錯,可以從法律觀點來反駁。



#社工上手銬對嗎之二?

因為沒有人叫我不要再寫,所以我就繼續寫,這次比較囉嗦一點。

拘提與逮捕的實務運作,以下說明就煩請參考一下,以避免再犯。

偵查可以拘束人身自由的情況有三種,一是 #拘提,一是 #逮捕,一是 #羈押,至於坐監服刑則是判決確定之後的事情,在這邊我們就不討論。

我們先就「 #拘提」來說,有以下三種情形:

一、 #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得拘提之
刑事訴訟法第75條規定:「被告經 #合法傳喚, #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得拘提之。」這裡的傳喚,是指檢察官、法官的傳喚,司法警察的是「 #通知」,應先明辨。假設本案社工是接到電話自動到場(報載),到場後文山二分局就會給他簽收檢察官的傳票,雖然是先到文山二分局接受詢問,也是依檢察官的指示到場,既然到場,而且問完之後要陪同到地檢接受檢察官訊問,就沒有拒絕到庭的意思,這時就不符合拘提的要件(無正當理由不到場),就不該再執行拘提。就算檢察官事先已經開好拘票給分局 #備用,也只是預備在社工拒絕到庭的情況下,給文山二分局使用強制力強制社工到庭,但在社工配合詢問及隨同到庭的情況下,就 #沒有再執行拘提之必要。檢察官此時的拘票是 #備用 的性質,檢察官並不是在被告配合的情況下,還硬要分局用拘票演一下來看。本案應該是屬於這種情況。我們必須重申,檢方依據案件偵辦需要,為了 #配合同步搜索(報載當天同時搜索兒盟)同時開立傳票、拘票交給文山二分局,次序上文山二分局需先交付 #傳票 給社工,如果社工拒絕到文山二分局或地檢署接受訊問,才會使用 #拘票 對社工上銬強制到場到庭,但在本案我們看不到社工有拒絕配合的情形,而且在文山二分局問完之後社工也陪同到地檢署,更無拘提上銬之必要。檢察官開立拘票這件事情,我認為本身並沒有問題,而是本案依當時社工自動到案接受詢問的情況下,已無使用拘票拘提上銬解送的條件,不應上銬,違者就是非法拘禁,是有刑事責任的。

二、 刑事訴訟法第76條 #逕行拘提
刑事訴訟法第76條規定:「被告犯罪嫌疑重大,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必要時,得不經傳喚逕行拘提:一、 #無一定之住、居所者。二、 #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三、 #有事實足認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 #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四、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 #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本案社工應非無一定之住、居所之人,社工既已自動到場,之前也不是找不到人,沒有逃亡的問題,又偽造文書與過失致死均係五年以下之罪,也不符合逕行拘提五年以上重罪的條件,唯一有可能的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如果本案檢察官是用逕行拘提開立拘票,則在開票當時應該是認為有該款之情形,始開立拘票逕行拘提。但是後來本案經過搜索,相關證物均已查扣,二位保姆目前早已在押禁見二個月,並 #不存在串證的問題,因此在文山二分局移送社工至地檢署的情況下, #原先有的逕行拘提的事由已經消失,這時再拿出拘票給社工上銬就是多餘、沒必要而且違法了,這也是為什麼台北市政府警察局記文山二分局偵查隊長一支申誡的原因,不過市警局給的理由是違反比例原則,我想更多的是 #違法執行拘提,就算有逕行拘提的拘票存在,但因為情況因搜索、詢問後已經變更,沒有再用拘票上銬之條件。

三、 刑事訴訟法第88條之1 #緊急拘提
刑事訴訟法第88條之1規定:「檢察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偵查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而 #情況急迫者,得 #逕行拘提 之:一、因現行犯之供述,且有事實足認為共犯嫌疑重大者。二、在執行或在押中之脫逃者。三、有事實足認為犯罪嫌疑重大,經被盤查而逃逸者。但所犯顯係最重本刑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者,不在此限。四、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本案社工並無與保姆共犯的問題,如果有的話,就應該聲請羈押不是交保。社工也非脫逃者,也不是經盤查逃逸,也非五年以上之罪(前已敘及),所以本案 #社工不符合 #緊急拘提之條件,可以不用討論。

至於本案一開始開立拘票的理由是上面的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或勾串共犯之逕行拘提,就要看檢察官的拘票上寫的法條是什麼。在此我們持保留態度,不過我相信應該是上面第一項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

除了上開拘提(包含逕行拘提、緊急拘提)之外,其他可以限制人身自由的情況,就是 #逮捕。逮捕嚴格來說可以分三種。一是 #現行犯(包含 #準現行犯)的逮捕,是任何人都可以做的。本案已經發生三個月了,並無現行犯的問題。二是 #通緝犯的逮捕,也是任何人都可以做的,本案社工並沒有被通緝。三是為了檢察官為了 #聲請羈押所諭知的逮捕,是檢察官訊問完後,認為要向法院聲請羈押所以諭知逮捕,本案不是這種情形。所以本案也不是逮捕。很多討論認為是逮捕,恐怕是有所誤會。

至於 #羈押 就是檢察官聲請羈押後,法官認為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且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各款的事由時,就得羈押。事由包含被告有逃亡、勾串之事實、五年以上重罪且勾串之虞的情形,或者認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之情形,也可以羈押。本案也不存在這種情形。

本案檢察官開立拘票推判應該是第一種情形,則社工既已電話通知到場接受詢問,詢問完後也願意陪同到地檢署接受檢察官訊問,則就沒有經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場的情形,就不該執行拘提上銬的動作,文山二分局執意為之,就是 #非法拘提,至於台北市警察局認為僅是 #違反比例原則 問題,我並不認同。相信檢察官在偵辦本案發現在員警有違法拘提情事,自應 #自行舉發 簽辦並依 #調度司法警察條例處理(檢察機關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46點),就不用我們去告發了。至於社工的罪責高低,就留待檢察官偵辦,我們要說的是,就算社工有疏失,我們法律人還是堅持所有程序都應合法,不因自己的預斷而便宜行事,才是法治國家該做的事。
bradia

認同 @chihung1105,解析詳盡,有理有據;至於警局的事後懲處說明是有技巧的,認小錯來下台,別把事態鬧大,扯出【非法拘提】就不妙了。

2024-03-15 12:01
wisdom938

標準風向文! 誰跟你說拘提不用上戒具的! 好好讀一下戒具使用規範

2024-03-15 20:01
看來社工也挺好賺的嘛
會寫小說就行
反正會出事的也是極少數
不知道這種社工佔多少
chihung1105 wrote:
這世界需要公平正義
作惡還怕人家知道就是!


所謂的公平正義不是你決定的,而惡不惡是法官依證據判決,不是由我們這些根本不知道實際狀況的人決定的。
對於這件事,你完全可以有你個人情緒上的好惡,但是我認為不該將偵查過程中的內容外洩,
這對於案件完全沒幫助。
blood0819 wrote:
看來社工也挺好賺的嘛
會寫小說就行
反正會出事的也是極少數
不知道這種社工佔多少


現在的風向是要甩鍋給社工?
其他人都沒有責任?
現在的制度沒有問題?
sonadora

這社會就是這樣,所有東西都外包,連帶責任也外包了,親戚開始冒出來了,阿姨也出現了,我本來還以為親人家屬只剩阿嬤了,想想我運氣好,當初孩子出生有整家人幫忙

2024-03-15 12:07
blood0819

這跟甩不甩鍋沒什麼關係吧,一碼歸一碼

2024-03-15 1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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