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誰還敢說志工被銬上是錯的!!! 檢警:社工承認訪視有錯 稱不知虐童

檢警偵辦男童疑遭保母虐死案對女社工上銬,社工界質疑羈押保母兩個多月才拘提社工動機不單純。辦案人員透露,女社工一開始跟保母企圖隱匿事實,向醫院佯稱男童溢奶死亡還一度騙過男童家屬,志工與保母在相驗現場還有說有笑,檢警三月初取得男童家屬與社工通話紀錄,確認社工疑似偽造訪視資料,因種種不作為造成憾事,才於前天拘提到案,訊後交保卅萬元。

據透露,陳姓女社工看到相關事證後,承認訪視紀錄有錯,但表示不知道保母的虐童作為。

檢警指出,男童去年十二月廿四日被送醫急救時,醫院聯繫社工到場,陳姓社工一開始還佯稱主要照顧人為男童外婆,還配合劉姓保母謊稱孩子是溢奶死亡。

來源 : 奇摩新聞
2024-03-14 9:09 發佈
07013 wrote:
認社工疑似偽造訪視資料,因種種不作為造成憾事


當你偽造資料的時候

已經背叛了社工身份

上銬是剛剛好而已

鐵牛CEO

北市局長?蔣萬安的邏輯 怎麼跟民進黨一模一樣[XD]

2024-03-14 9:28
Blues0722

上銬有上銬的SOP, 可以因為迎合群眾而違反相關規定??

2024-03-14 10:39
07013 wrote:
檢警偵辦男童疑遭保母...(恕刪)
上銬沒問題,但弄件外套衣服把她的手蓋起來會比較沒爭議。
u9431030

應該說記者手銬沒打碼,所以每個記者也該記過減薪一次才公平~~[大笑]

2024-03-14 10:14
隨便你叫

u9431030 說得好。今天這個社工如果是一位45歲的男生,上手銬蓋外套可能又被說為何要顧人犯面子?

2024-03-14 22:57
絕代蝴蝶 wrote:
上銬沒問題,但弄件外...(恕刪)


警察說有遮臉
絕代蝴蝶 wrote:
上銬沒問題,但弄件外套衣服把她的手蓋起來會比較沒爭議。


上銬沒有問題嗎 !

我覺得奇怪的是為何很多人認為移送上銬是必要的?

目前看到的所有上銬條例用的字眼都是 而不是
這表示上銬本身在法律上, 不是必然的SOP程序

現在網路上支持上銬的主要理由都是罪有應得
姑且不論這個罪是否屬實
但是上銬本身這個程序是要防逃脫吧!
有罪在身頂多是逃脫的一個理由, 但不是必然的原因
故法律上才會規定是視情況上銬, 而不是理所當然的就是要上銬

以這次的案例來看,
大家是以 該社工移送過程中的脫逃可能性來看上銬問題?
還是以社工之前的作為是否符合上銬這個懲罰象徵來作為判斷的依據?
鐵牛CEO

這世界需要公平正義 應該的啊 王子犯法 與庶民同罪啊[笑到噴淚]

2024-03-15 8:24
jedijack

阿扁犯本刑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依法還可以上腳鐐!

2024-03-15 9:01
每個人對於上銬必要條件

可有優先順序不同

多元化社會

民進黨說的
過客4112 wrote:

目前看到的所有上銬條例用的字眼都是 得 而不是 應
這表示上銬本身在法律上, 不是必然的SOP程序



基層員警砲轟,高層對於上銬與否這麼的捉摸不定,依法拘提上銬的人,從來就不會以他有沒有自殺、傷人之虞就可以不上銬,解送人犯就是要上銬,哪次可以不銬,什麼叫依個案情況審酌,考慮戒具的使用,如果審酌個案覺得不上銬為宜,結果跑了又要懲處基層,「高層對於記者提問模稜兩可、模糊帶過,最後結論上不上銬都要懲處基層,沒卵蛋,當官的一點素養、擔當都沒有,真的很可悲的警界高官,可悲至極,噁心,不要一直秀下限,瞧不起這樣官。」

基層員警提到,「還想說這次的事件怎麼沒有警察機關出來背鍋,瞧這不是來了嗎?說使用戒具違反比例原則,那如果不上戒具,結果被拘提人在解送時內心扛不住輿論壓力而自殘,是不是又要檢討警方為何不上戒具?不管怎麼做都會被檢討,這才是我所熟悉的中華民國警察!不說了。」

就連《靠北police》小編也忍不住親自發文,還是有些話想說,寧願記申誡,也不想送法院,或者拿命跟他賭。

過客4112 wrote:
但是上銬本身這個程序是要防逃脫!


吧?
這種文,不在現場負責第一人,會寫的文章

防止嫌疑人自殘、攻擊他人........


如果是我


我也會解送人犯就是要上銬


寧願記申誡,也不想送法院,或者拿命跟他賭。
鐵牛CEO

tansywen 那叫嫌疑犯 依法拘提上銬

2024-03-14 11:44
tansywen

鐵牛CEO 原來如此~[讚]

2024-03-14 11:57
那執政當局把上銬通通改成
應上銬,但上銬難以執行時得不上銬(肥到铐不上,手上有傷口之類)
爬山的阿光 wrote:
基層員警砲轟,高層對...(恕刪)


如果要避免基層執法人員的困擾
或出問題後的高層卸責

那建議啟動修法 將所有上銬的 都改成 吧!!
過客4112 wrote:
現在網路上支持上銬的主要理由都是罪有應得
姑且不論這個罪是否屬實
但是上銬本身這個程序是要防逃脫吧!
有罪在身頂多是逃脫的一個理由, 但不是必然的原因
故法律上才會規定是視情況上銬, 而不是理所當然的就是要上銬

警察職權行使法 第20條

1.警察依法留置、管束人民,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於必要時,得對其使用警銬或其他經核定之戒具:
一、抗拒留置、管束措施時。
二、攻擊警察或他人,毀損執行人員或他人物品,或有攻擊、毀損行為之虞時。
三、自殺、自傷或有自殺、自傷之虞時。

2.警察對人民實施查證身分或其他詢問,不得依管束之規定,令其供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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