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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法論法,徹底研究東岸停車場增建物產權爭議

其實NET炒東岸的新聞已經越來越少,只剩下一些網路與綠營一直在帶風向,林右昌也閃現一下後神隱,畢竟他也有些責任。
這麼重要的新聞,連嗅覺最靈敏的寶傑關鍵時刻(有一片參考這裡)也都沒太深入討論,可見裡面很有玄機或太複雜,新聞業者很怕選錯邊被打臉。
我的看法是,綠營恐怕已經開始為2026基隆選舉開始發起戰爭,而且包括網路側翼與親綠媒體都已經統一戰線且不顧是非地要把謝國樑抹黑,最好是罷免,要不然就是把民調拉低。
但我覺得,國民黨不是都像當年軟趴趴的馬英九了,民眾的獨立判斷力也在提升,綠營狂打此案,恐怕會導致許多高階知識分子對綠營的不信任度。
以下且讓我用法條後整理的網路資料,釐清東岸停車場促參案的產權爭議,你就知道為何原因了:
1. 東岸停車場開發案法源依據?OT OR ROT?
根據促參條例第8條,促參案有幾個模式複製如下:
第8條 民間機構參與公共建設之方式如下:
一、民間機構投資新建並為營運;營運期間屆滿後,移轉該建設之所有權予政府。
二、民間機構投資興建完成後,政府無償取得所有權,並由該民間機構營運;營運期間屆滿後,營運權歸還政府。
三、民間機構投資興建完成後,政府一次或分期給付建設經費以取得所有權,並由該民間機構營運;營運期間屆滿後,營運權歸還政府。
四、民間機構投資增建、改建及修建政府現有建設並為營運;營運期間屆滿後,營運權歸還政府。
五、民間機構營運政府投資興建完成之建設,營運期間屆滿後,營運權歸還政府。
六、配合政府政策,由民間機構自行備具私有土地投資興建,擁有所有權,並自為營運或委託第三人營運。
七、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定之方式。

與本案無關的,第一、二款分別是BOT與BTO,第三款也算BTO,只是歸還方式不同。這裡B是新建,T是轉移,O是移轉。注意這三條都有提到所有權的移轉。
第四條則是ROT,R是恢復(rehabitation)的意思,就是增建、改建或修建後,由廠商營運,最後還回營運權。這裡特別注意,轉移的只有營運權,沒有所有權。後面會專門討論這問題。
第五條,便是OT,林右昌上任後,市府與大日於105/1/1的原始簽約型態,便是此種型態,契約參考這裡,也就是只有營運東岸停車場,不涉及新建、修建、改建或增建。所以歸還只有營運權。
那為何有人說這也算是ROT呢?原來,大日與市府簽約OT案後,105/3/24、5/5、5/16大日開發人員便找上林右昌,林在市長室親自主持會議(含大日開發人員),(會議記錄參考自這裡,內容如下圖),同意讓大日以計劃方式重新設計1F商場,也就是後來的所謂2-4F(嚴格是1樓的增建物)。
就法論法,徹底研究東岸停車場增建物產權爭議

事實上,大日早在105/3/1見市長前便與NET簽好租任契約(契約書見下圖,簽約內容參考自這裡),請NET負責1F部分與2F商場的設計規劃、整修、招商、營運管理、使用執照變更等工作。此處所指1F部分與2F商場,也就是後來的2-4F增建物。
就法論法,徹底研究東岸停車場增建物產權爭議
有了NET願意出錢,大日才去找市長開會請求同意增建做為商場。注意上圖中,NET與大日契約是114/12/31到期,且同意若大日沒取得促參續約,此契約立即中止。
上圖契約中,是寫著NET負責1F部分與2F商場的設計規劃、整修、招商、營運管理、使用執照變更等工作。有人可能質疑,這裡2F商場應該不是指後來的2-4F吧?那我們便看這個東岸空拍舊圖:
就法論法,徹底研究東岸停車場增建物產權爭議
上圖中很明顯地,2F建物只有左下角的樓梯間(水塔下方),你可以看到1F斜上去的部分,那是上2F樓梯,也就是後來律師說有NET2-4F有獨立樓梯的部分(其實是市府產權)。因此,2F原本有商場嗎?嚴格說是沒有,只能做露天攤販。故此,該契約很明顯地就是指準備增建的架在2F層上的商場的設計與申請建造,這其實是幫後來增建先模糊地寫入。事實上,常說的2-4F,主要空間是2F,3F主要有一間用電梯到的店,旁邊是跑道,而4F應該是很少部分的較凸出的空間。

此案中,原本是OT約,實質轉變成ROT(涉及2F上之增建物),市府當然不可能奉送產權給NET,在105/6/30市府與大日的"1、2樓商場改善計畫及規劃營運進度會議"會議記錄中(會議記錄參看下圖,參考自這裡),便已明載"商場闢建完成,於運期滿後,大日開發同意將闢建完成之商場,無償移轉與基隆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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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到105年底,基隆市府似乎是便宜行事,在原本OT合約外,另外加上變更為商場的計畫,而變更計畫只有會議記錄---但仔細思考,市府見有人願意自己花三億幫忙改建商場,當然樂觀其成。唯一的漏洞,是怕增建物被出資興建者據為己有(畢竟原始是OT約),但大日與NET有五年後優先續約權,斷不可能在此五年內自己惹麻煩。因此,110/1/1大日與市府續約時,市府便在契約補起了此漏洞,參考續約契約書如下圖,下圖最後也附上NET與大日簽的合作同意書。(參考自PT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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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年續約契約中已明定,委託營運是地下停車場及1-4F商場,並明訂營運資產所有權及與乙方(大日)使用目的不牴觸之限定物權(指地上權等)仍屬甲方,乙方僅享有營運之權利。此約中,市府與大日負責人都簽名,同時NET負責人黃文貞也簽了該續約案合作同意書,該同意書說NET已經確認同意續約案且同意遵守該契約規定執行。意思便是,大日與NET都同意2-4F產權已經屬於市府了(等同NET自己在此已經同意拋棄所有權給市府,與登不登記無關)。但其實,第一階段的OT約中間,市府與中日"1、2樓商場改善計畫及規劃營運進度會議"會議記錄中有說,營運期滿,必須移轉2-4F產權到市府,但市府並未完成登記---這原因可能是將營運期滿從寬解釋成合約終止,續約解釋成持續營運。所以,現在謝國樑市府,可以去登記2-4產權為市府,並不違法。

2.基隆市府尚未登記產權,所以該增建物應屬於NET?
現在NET便是咬死,當初105與110續約時都是OT約(適用促參條例第八條第五款),不是ROT,因此,OT案只有營運權歸還,增建物所有權仍應屬於出資的NET,且2-4基隆市府還沒登記為他的產權,所以該新增建物更應是出資人NET的。NET甚至還說2-4F有獨立出口到1F,因此是獨立建物。
我們來看看這裡的問題。首先,NET在110年續約時,前面已說過,他已經同意2-4F歸屬市府,因此法院99%會判市府勝訴。
再來看NET所蓋的建物,因為建物是蓋在市府建物上,因此根據建築法第九條,是屬於增建:於原建築物增加其面積或高度者。那增建可不可以申請建照呢?
增建的建物,如果符合規定(面積不得超過樓板1/8面積),仍是可以申請建照的。這也是,東岸增建部分很多都是空地與跑道,或便是為了符合1/8規定,以取得建照。
再來回答:增建物的歸屬,是應該屬於原建築所有人,還是出資興建者?
這問題,已經有判例了。根據最高法院 110 年台上字第 1169 號民事判決:

按建築物如已足避風雨,可達經濟上使用目的,且具構造上及使用上之獨立性,即屬獨立之建築物,得為物權之客體。 所有人於原有建築物之外另行增建,如該增建部分不具構造上及使用上之獨立性,自不得獨立為物權之客體,原有建築物所有權範圍即因而擴張。若增建部分已具構造上之獨立性 ,但未具使用上之獨立性而常助原有建築物之效用者,則為附屬建物;其使用上既與原有建築物成為一體,其所有權應歸於消滅,被附屬之原有建築物所有權範圍即因而擴張。倘增建部分於構造上及使用上均具獨立性,於與原建築物依法合併登記為同一建號建築物前,即為獨立之建築物,而成為獨立之所有權客體。

首先,2-4F增建是在原建築物之外另行增建,且有獨立遮風避雨經濟使用目的,但獨立性是一個問題,因為它必須從1F(市府產權)內部出入,所以與1F使用無法獨立分割。因此,NET不具有該物權,因而基隆市府所有權會擴增到2-4F---這可能也是市府不急登記的原因,因為根據這判例,市府自動擁有2-4F產權。
可是net說,二樓有樓梯可下地到人行道,因此應有獨立出入口,然而,被市府封起來。這部分,請看前面的東岸舊圖,那樓梯本就存在,其實是市府產權。這既然是市府產權,市府有權封起來,便代表2F以上沒有該增建物自己的獨立出入口,因此不得獨立微物權之客體,原建物所有權因而就自動擴張到2F以上增建物---也就是,依據該判例,基隆市府很大部分會自動擁有該增建物。
但不管怎樣,前面講過,Net合約中已經同意該產權屬於市府,因此,市府封起出入口的目的,應該只是雙重保險,建立第二道法律防線而已,目的在表示,該樓梯也是運用占用到1F空間,而該樓梯並非如集合住宅般的公用樓梯,而是市府擁有的1F場所與周邊土地。因此,獨立性是不存在。
事實上,當109年NET簽了大日合作同意書,保證遵守上面寫著市府擁有2-4產權的續約契約,NET便已經不可能擁有2-4的產權了。
在此情況下,我們便可以了解,市府為何要在2/1深夜破門取回2-4F主權。因為NET不是它的契約租客,且它與大日的租約隨著大日提前解約,也失效了。對市府來說,NET是嘗試占用本屬市民的產權,因為NET花錢改建,105到113年約八年,它也有不少回本,若賺不夠,只能說它當初過度信任大日的能耐,已至少賺了幾年,願賭便應服輸才對。若越來越多人知道NET作法太過頭,很多人對NET的印象恐怕也會打個問號了。
好了,打太久了,就打住吧。
2024-02-25 1:29 發佈
坐看法院會拖多久,八成拖到選完先讓現任臭一波。
wugoson

[笑]

2024-02-25 11:31
a12158

市長到底要不要先去驗尿阿!

2024-02-25 19:20
你替他們圓太多了,這種公司,根本王八,簽約都不認,隨便蓋,隨便講,產權誰的?市府公務員根本該死配合演出,不然有蓋好那麼久不用登記喔,就問一句有沒有建物完稅證明,這樣都能營運喔,不用登記,可以營運,誰在配合的?
cust123456789

前任啊

2024-02-25 8:09
瘦虫弱精

萬里老家是免死金牌呀

2024-02-26 9:58
nips wrote:
其實NET炒東岸的新...(恕刪)

其實民怨的引爆點,謝國樑、國民黨、市府幕僚一直沒弄清楚。

第一、是30年的約太長,而且得標金太低。
金額的高低不是跟前份合約比,而是「現在市民認知的價值」。我是基隆市民,聽到20+10就已經非常不滿了,市長一任4年,二任8年,停車場合約定10年就很誇張(運氣不好,會有一任市長沒有決定權,林右昌就很聰明訂5+3+2,留了一點空間給蔡適應調整,可惜蔡沒當選),謝國樑竟然一次就20+10直接「幹掉」5~8任市長。如果微風沒做好,基隆市民要忍受20年嗎??

聽到一年6000萬更是火冒三丈,8年前東岸一片荒蕪,林右昌不只把停車場整建、改建,甚至一年還可以收5000多萬(其他的變動收入都不計)。現在東岸都成了基隆地標之一了,謝國樑竟然只招了6000多萬。而且還是含變動收入,一年最多6000多萬。試問,現在的6000萬,跟20年後的6000萬價值相同嗎??

但聽到合約只是火,還沒想罷免,只是想看謝國樑如何處理跟net的問題。結果更火的事情發生了。

第二、市府官員帶警察破門,而且帶隊的官員還很跋扈(這個新聞都有播)。
本來大家只是覺得net花錢蓋房子,結果基市府要強佔廠商投資,還在了解、觀望、等市長「做出一個兩全其美」的決策。結果沒幾天,新聞播出市府高官帶警察在「沒有法院的強制命令」下,強行破門。這時我覺得謝國樑做錯事了,會有很大的問題。結果不出我所料,隔天,大量不滿破門的留言湧入謝國樑的臉書。而謝國樑又犯了另外一個嚴重的錯誤。

第三、關閉臉書留言。其實我當天(2/3)有私訊給謝國樑的臉書小編,要他一定要轉告謝市長,認真處理跟net的事情,並為破門事件道歉。但留言的同時,謝國樑的臉書就封了(沒救到)....

因為發洩不滿的管道被關閉(柯文哲世大運被洗板也沒關留言,韓國瑜選總統、被罷免也沒關留言,謝國樑不知那根筋不對,竟然關了...),再過1~2天就有人開始出聲要罷免,之後才有林右昌妹妹以「關臉書」為由在過年期間開始批謝。

整件事的重點不在「產權歸屬」跟「租金」上,連net要求道歉的點都是「市府破門」不是「強佔」,是謝國樑的處理方向不對(應該第一時間找net協調,以保障現有租戶(net是有店面的)及投資的前提下找一個大家都能接受的方案例如用微風轉租net兩年,先讓net走完最後兩年的合約,讓net以微風的條件付租金,並利用這個機會處理產權問題),時間也拖太久,出來解釋的點也不是民眾在意的合約年限(謝國樑一直說是市議會通過,促參最多可以30年,但法案訂最多30年,不代表市府就一定要簽30年,國民黨不是一直批評民進黨簽長約損害國家利益,怎麼國民黨也簽30年,然後說其他民進黨縣市也簽30都沒事,我謝國樑就不行...),而是那個基隆市民普遍都嫌少的租金....

現在國民黨跟謝市長都走火入魔了,應該找了行銷跟公關公司進行網路行銷,而這些公司可能是之前承包民進黨網宣的成員之一,開始用以前民進黨那種「無腦」支持法,整個網路都是挺謝的無腦留言,反而造成傳統藍軍支持者反感(希望這是綠網反患,不是藍軍雇用...),對國民黨形象傷害極大。

說罷免會不會成,身為基隆人,我接收的訊息是「機會很大」,因為年輕選票對謝市長施政不是很滿意。加上謝市長的危機處理能力不好,造成很多原本中立的支持者也會開始檢視謝市長的施政績效。真正要檢視的話,我只能說,謝市長的幕僚人員真的太差了,謝市長對市政的「熱情」也不夠,感覺不是很了解「基隆人的需要」,像一年有4個月又冷、又濕、東北季風又大的基隆,竟然要在基隆港邊蓋摩天輪,下大雨的寒流天,有人會去坐摩天輪嗎??我問了周邊的基隆人,「沒有一個」讚成的....

還有一件傷害很大的事情,竟然在基隆最塞的中正路上,封路辦超跑嘉年華,謝市長真的是土生土長的基隆人嗎??
hpwy9999

我個人懷疑1920萬已上路 ,議會是改促參最多30年 可這和這次合約一簽20+10沒差吧 ,前任時是12年可人家綠也只5+3+2 看誰像無頭蒼蠅般在那亂開記者會直播就知道了...

2024-03-03 17:22
中褲褲

說穿了就是綠營模糊焦點,習慣性的模糊讓民眾無法判斷,法院又配合的話,等罷免完看情況再說。有多少人有時間去完整了解呢?講白了選輸不認帳,綠前市府卸責。

2024-08-30 11:20
所以NET想用最簡單的方式取得所有權,霸占納市民的財產
bbctank

找大日??現在是市府跳過法律程序(產權判定),直接強佔招標,網軍回覆是不是怪怪的??我不是說net一定對,市府一定錯,但沒有法院的強制命令,就算net錯,賴皮不搬,市府一樣不能趕net...

2024-02-27 1:23
sicomtw

等待法院判決??等幾年?三審?NET也不必繳錢給市府好嗎?因為大日和市府的契約文件早就失效了,完全獨佔市場。

2024-02-27 21:48
公開招商的資料,履約時不按照公告契約文件執行,就是林右昌市府亂搞。
招商期間公諸於世的契約草案有那一段約定可以增建樓層?契約裡只提到交付的資產有必要可以提報空間改善計畫,經甲方同意後執行。這的改善計畫是既有空間格局動線的改善,不是讓你增建樓層。
bbctank wrote:
其實民怨的引爆點,謝...(恕刪)


身為基隆人我要告訴你,林右昌和net建的停車場爛得跟坨屎一樣,夏天進去
可以熱到讓你中暑悶到讓你窒息,位置小到不知道怎麼開門.商場的廁所不是
大排長龍就是直接停業,一個基市最好的好地標做成三流商場.

你說微風標的金額太低,但net出得更低連標都標不到,可憐阿.
a12158

TO 迷失的缺口 NET不知道他自己標多少嗎?[嘖]

2024-02-26 16:21
alou21

回去瞭解促參甄審規定吧,權利金不是甄審評分唯一標準,這案的財務計畫只佔20%

2024-02-26 19:30
bbctank wrote:
其實民怨的引爆點,謝...(恕刪)
你這個已經歪樓了,沒辦法用法條來引述
bbctank

我不是說net一定對,市府一定錯,但沒有法院的強制命令,就算net錯,賴皮不搬,市府一樣不能趕net...

2024-02-27 1:24
sicomtw

bbctank 如果你是房東的話,請你一定要租給我,反正到時出事你沒有法院的強制命令的話!!!我就一直住下去。

2024-02-27 21:56
就法律來說,NET根本站不住腳...
現在NET跟民進黨,是想用「觀感帶風向」、壓垮謝國樑
而謝市府的公關危機處理,真的不太好...

看最近中央對 藍營市長的攻擊,就是知道2026市長戰已開跑~
bbctank wrote:
其實民怨的引爆點,謝...(恕刪)


講了一堆,根本原因在“人”,不是對“事”?

112年底的標案是公開招標,NET也參加了,自己拿不到標案,甚至連次優都拿不到,怪誰?

四間廠商投標,NET排第四....
迷失的缺口

馬王事件,只證明了不要臉天下無敵,或許台灣沒有妨礙司法公正罪,但擺明錯的事情可以被洗成對的...也是厲害

2024-02-29 10:12
G_LAI

但NET給的錢更多,為什麼標案給微風,後來又暴出謝國樑和微風千金有過一段情,NET甚至之前還被評比"績優"; 然後謝國樑現在也不敢拿出新合約,給社會大眾論斷,這麼多點,誰跟你"怪誰" ?

2024-03-01 0: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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