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麼重要的新聞,連嗅覺最靈敏的寶傑關鍵時刻(有一片參考這裡)也都沒太深入討論,可見裡面很有玄機或太複雜,新聞業者很怕選錯邊被打臉。
我的看法是,綠營恐怕已經開始為2026基隆選舉開始發起戰爭,而且包括網路側翼與親綠媒體都已經統一戰線且不顧是非地要把謝國樑抹黑,最好是罷免,要不然就是把民調拉低。
但我覺得,國民黨不是都像當年軟趴趴的馬英九了,民眾的獨立判斷力也在提升,綠營狂打此案,恐怕會導致許多高階知識分子對綠營的不信任度。
以下且讓我用法條後整理的網路資料,釐清東岸停車場促參案的產權爭議,你就知道為何原因了:
1. 東岸停車場開發案法源依據?OT OR ROT?
根據促參條例第8條,促參案有幾個模式複製如下:
第8條 民間機構參與公共建設之方式如下:
一、民間機構投資新建並為營運;營運期間屆滿後,移轉該建設之所有權予政府。
二、民間機構投資興建完成後,政府無償取得所有權,並由該民間機構營運;營運期間屆滿後,營運權歸還政府。
三、民間機構投資興建完成後,政府一次或分期給付建設經費以取得所有權,並由該民間機構營運;營運期間屆滿後,營運權歸還政府。
四、民間機構投資增建、改建及修建政府現有建設並為營運;營運期間屆滿後,營運權歸還政府。
五、民間機構營運政府投資興建完成之建設,營運期間屆滿後,營運權歸還政府。
六、配合政府政策,由民間機構自行備具私有土地投資興建,擁有所有權,並自為營運或委託第三人營運。
七、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定之方式。
與本案無關的,第一、二款分別是BOT與BTO,第三款也算BTO,只是歸還方式不同。這裡B是新建,T是轉移,O是移轉。注意這三條都有提到所有權的移轉。
第四條則是ROT,R是恢復(rehabitation)的意思,就是增建、改建或修建後,由廠商營運,最後還回營運權。這裡特別注意,轉移的只有營運權,沒有所有權。後面會專門討論這問題。
第五條,便是OT,林右昌上任後,市府與大日於105/1/1的原始簽約型態,便是此種型態,契約參考這裡,也就是只有營運東岸停車場,不涉及新建、修建、改建或增建。所以歸還只有營運權。
那為何有人說這也算是ROT呢?原來,大日與市府簽約OT案後,105/3/24、5/5、5/16大日開發人員便找上林右昌,林在市長室親自主持會議(含大日開發人員),(會議記錄參考自這裡,內容如下圖),同意讓大日以計劃方式重新設計1F商場,也就是後來的所謂2-4F(嚴格是1樓的增建物)。

事實上,大日早在105/3/1見市長前便與NET簽好租任契約(契約書見下圖,簽約內容參考自這裡),請NET負責1F部分與2F商場的設計規劃、整修、招商、營運管理、使用執照變更等工作。此處所指1F部分與2F商場,也就是後來的2-4F增建物。

有了NET願意出錢,大日才去找市長開會請求同意增建做為商場。注意上圖中,NET與大日契約是114/12/31到期,且同意若大日沒取得促參續約,此契約立即中止。
上圖契約中,是寫著NET負責1F部分與2F商場的設計規劃、整修、招商、營運管理、使用執照變更等工作。有人可能質疑,這裡2F商場應該不是指後來的2-4F吧?那我們便看這個東岸空拍舊圖:

上圖中很明顯地,2F建物只有左下角的樓梯間(水塔下方),你可以看到1F斜上去的部分,那是上2F樓梯,也就是後來律師說有NET2-4F有獨立樓梯的部分(其實是市府產權)。因此,2F原本有商場嗎?嚴格說是沒有,只能做露天攤販。故此,該契約很明顯地就是指準備增建的架在2F層上的商場的設計與申請建造,這其實是幫後來增建先模糊地寫入。事實上,常說的2-4F,主要空間是2F,3F主要有一間用電梯到的店,旁邊是跑道,而4F應該是很少部分的較凸出的空間。
此案中,原本是OT約,實質轉變成ROT(涉及2F上之增建物),市府當然不可能奉送產權給NET,在105/6/30市府與大日的"1、2樓商場改善計畫及規劃營運進度會議"會議記錄中(會議記錄參看下圖,參考自這裡),便已明載"商場闢建完成,於運期滿後,大日開發同意將闢建完成之商場,無償移轉與基隆市政府"。


所以,到105年底,基隆市府似乎是便宜行事,在原本OT合約外,另外加上變更為商場的計畫,而變更計畫只有會議記錄---但仔細思考,市府見有人願意自己花三億幫忙改建商場,當然樂觀其成。唯一的漏洞,是怕增建物被出資興建者據為己有(畢竟原始是OT約),但大日與NET有五年後優先續約權,斷不可能在此五年內自己惹麻煩。因此,110/1/1大日與市府續約時,市府便在契約補起了此漏洞,參考續約契約書如下圖,下圖最後也附上NET與大日簽的合作同意書。(參考自PTT)




110年續約契約中已明定,委託營運是地下停車場及1-4F商場,並明訂營運資產所有權及與乙方(大日)使用目的不牴觸之限定物權(指地上權等)仍屬甲方,乙方僅享有營運之權利。此約中,市府與大日負責人都簽名,同時NET負責人黃文貞也簽了該續約案合作同意書,該同意書說NET已經確認同意續約案且同意遵守該契約規定執行。意思便是,大日與NET都同意2-4F產權已經屬於市府了(等同NET自己在此已經同意拋棄所有權給市府,與登不登記無關)。但其實,第一階段的OT約中間,市府與中日"1、2樓商場改善計畫及規劃營運進度會議"會議記錄中有說,營運期滿,必須移轉2-4F產權到市府,但市府並未完成登記---這原因可能是將營運期滿從寬解釋成合約終止,續約解釋成持續營運。所以,現在謝國樑市府,可以去登記2-4產權為市府,並不違法。
2.基隆市府尚未登記產權,所以該增建物應屬於NET?
現在NET便是咬死,當初105與110續約時都是OT約(適用促參條例第八條第五款),不是ROT,因此,OT案只有營運權歸還,增建物所有權仍應屬於出資的NET,且2-4基隆市府還沒登記為他的產權,所以該新增建物更應是出資人NET的。NET甚至還說2-4F有獨立出口到1F,因此是獨立建物。
我們來看看這裡的問題。首先,NET在110年續約時,前面已說過,他已經同意2-4F歸屬市府,因此法院99%會判市府勝訴。
再來看NET所蓋的建物,因為建物是蓋在市府建物上,因此根據建築法第九條,是屬於增建:於原建築物增加其面積或高度者。那增建可不可以申請建照呢?
增建的建物,如果符合規定(面積不得超過樓板1/8面積),仍是可以申請建照的。這也是,東岸增建部分很多都是空地與跑道,或便是為了符合1/8規定,以取得建照。
再來回答:增建物的歸屬,是應該屬於原建築所有人,還是出資興建者?
這問題,已經有判例了。根據最高法院 110 年台上字第 1169 號民事判決:
「
按建築物如已足避風雨,可達經濟上使用目的,且具構造上及使用上之獨立性,即屬獨立之建築物,得為物權之客體。 所有人於原有建築物之外另行增建,如該增建部分不具構造上及使用上之獨立性,自不得獨立為物權之客體,原有建築物所有權範圍即因而擴張。若增建部分已具構造上之獨立性 ,但未具使用上之獨立性而常助原有建築物之效用者,則為附屬建物;其使用上既與原有建築物成為一體,其所有權應歸於消滅,被附屬之原有建築物所有權範圍即因而擴張。倘增建部分於構造上及使用上均具獨立性,於與原建築物依法合併登記為同一建號建築物前,即為獨立之建築物,而成為獨立之所有權客體。
」
首先,2-4F增建是在原建築物之外另行增建,且有獨立遮風避雨經濟使用目的,但獨立性是一個問題,因為它必須從1F(市府產權)內部出入,所以與1F使用無法獨立分割。因此,NET不具有該物權,因而基隆市府所有權會擴增到2-4F---這可能也是市府不急登記的原因,因為根據這判例,市府自動擁有2-4F產權。
可是net說,二樓有樓梯可下地到人行道,因此應有獨立出入口,然而,被市府封起來。這部分,請看前面的東岸舊圖,那樓梯本就存在,其實是市府產權。這既然是市府產權,市府有權封起來,便代表2F以上沒有該增建物自己的獨立出入口,因此不得獨立微物權之客體,原建物所有權因而就自動擴張到2F以上增建物---也就是,依據該判例,基隆市府很大部分會自動擁有該增建物。
但不管怎樣,前面講過,Net合約中已經同意該產權屬於市府,因此,市府封起出入口的目的,應該只是雙重保險,建立第二道法律防線而已,目的在表示,該樓梯也是運用占用到1F空間,而該樓梯並非如集合住宅般的公用樓梯,而是市府擁有的1F場所與周邊土地。因此,獨立性是不存在。
事實上,當109年NET簽了大日合作同意書,保證遵守上面寫著市府擁有2-4產權的續約契約,NET便已經不可能擁有2-4的產權了。
在此情況下,我們便可以了解,市府為何要在2/1深夜破門取回2-4F主權。因為NET不是它的契約租客,且它與大日的租約隨著大日提前解約,也失效了。對市府來說,NET是嘗試占用本屬市民的產權,因為NET花錢改建,105到113年約八年,它也有不少回本,若賺不夠,只能說它當初過度信任大日的能耐,已至少賺了幾年,願賭便應服輸才對。若越來越多人知道NET作法太過頭,很多人對NET的印象恐怕也會打個問號了。
好了,打太久了,就打住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