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鎖人生54年來第一次被告:

解鎖人生54年來第一次被告:
毀損罪???
1:因之前有被詐騙包裹詐騙2次數千元~此次取貨時索性先行扯開外包裝之塑膠袋"一小洞"查看~確實是詐騙商品~後來還跟超商店員要膠帶將其包裝破口貼回~
2:今日接獲警員通知該超商報案~控我毀損罪~而我就去分局做筆錄~
3:該商品之"所有權"乃詐騙賣家所有~而超商僅有~代收送~代收付款之責~而該商品僅外包裝之塑膠袋被拆開一小洞~內容商品並無:滅失/損壞/以致物品無法使用.........何來"毀損"?且得知~目前超商對其該詐騙賣家實施退貨機制但賣家也無回應(廢話~FB一頁式詐騙敢來台灣告我嗎?)
4:追究其責嗎?超商頂多損失運費/人員管銷/代收付之類費用~且該商品也非該超商之"所有權"或已"代消費者付費之商品"~何來損毀其"財產"?不屬於你的東西何來告毀損罪?
5:所以~我決定直上法庭~很簡單~哪有不是你的財產?告我毀損罪?明知道該商品是詐騙貨品?還要消費者先付費取回貨品才撤告?然後消費者再依該公司之詐騙貨物退費程序聲請退款?拍照書文/還要被扣除手續費?曠日廢時~消費者是白癡阿?
6:最好該超商可以明察事理~不然~本案可以訴諸媒體也好~網路討論也罷~反正~恁爸=366天/24HRS~可以陪你去法院泡茶聊天~任爸閒閒當運動!
2024-01-10 8:48 發佈
讚喔~~
如損壞成立..那以後詐騙只要向超商索賠即可~~
這也算對大家都好~~ 哈.
gadgetgo

既然不是你上網購買的東西,就直接拒領就好了! 為什麼要扯開外包裝的小洞? 你的小洞的定義是多少公分 ? 拆開包裝之後你可以循著退貨的程序來做,購物平台會有他的流程來進行退貨。

2024-01-10 14:18
chuchulee wrote:
讚喔~~如損壞成立....(恕刪)


對阿~大家以後就靠寄詐騙包裹~
然後跟超商索賠就好囉~

笑死人~
人家詐騙用沒1-200元的東西+60元運費~
然後你就要付出$1290~1490~甚至$2千多或更多~
最後超商還幫詐騙者打官司?只是要訂購者付錢買單?厲害了!
我有朋友網購購物品質及服務不滿意,網上給一星評價

被賣家拿去警察局報案

還要開車跑到外縣市警察局到案說明

所以從此以後網購都不給評價的
挽沉淪綠四傑︰萊豬棄權的林淑芬、論道說理的郭正亮、對內開炮的高嘉瑜、力抗側翼的王世堅!
你跟店員或店長有過節?
期待樓主開庭時與超商直接對質後的結果.......
超商不敢丟了詐騙之島的名聲,
怕這樣會影響日後詐騙者意願。
這裏可是詐騙天堂,以後詐騙客都不來,會影響超商生意!
毀損罪 應該是告訴乃論
毀損罪的被害人是被毀損物的所有權人
超商並非告訴權人
無權提出告訴吧!!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86年度易字第2698號裁判要旨即揭:「刑法毀損罪所謂『毀棄』係指銷毀滅除、拋棄,使物之效用全部喪失,『損壞』係指損傷破壞物體,使其效用全部或一部喪失之意,『致令不堪用』則指以毀棄、損壞以外之其他方法,雖未毀損原物,但其物之效用喪失者」,可資參照。
所以寄送物的外包裝與被寄送物品的功能完全無涉。根本不可能對被寄送物品成立毀損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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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第232條:「犯罪之被害人,得為告訴。」
刑事訴訟法第233條:
I 被害人之法定代理人或配偶,得獨立告訴。
II 被害人已死亡者,得由其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家長、家屬告訴。但告訴乃論之罪,不得與被害人明示之意思相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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