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鎖人生54年來第一次被告:
毀損罪???
1:因之前有被詐騙包裹詐騙2次數千元~此次取貨時索性先行扯開外包裝之塑膠袋"一小洞"查看~確實是詐騙商品~後來還跟超商店員要膠帶將其包裝破口貼回~
2:今日接獲警員通知該超商報案~控我毀損罪~而我就去分局做筆錄~
3:該商品之"所有權"乃詐騙賣家所有~而超商僅有~代收送~代收付款之責~而該商品僅外包裝之塑膠袋被拆開一小洞~內容商品並無:滅失/損壞/以致物品無法使用.........何來"毀損"?且得知~目前超商對其該詐騙賣家實施退貨機制但賣家也無回應(廢話~FB一頁式詐騙敢來台灣告我嗎?)
4:追究其責嗎?超商頂多損失運費/人員管銷/代收付之類費用~且該商品也非該超商之"所有權"或已"代消費者付費之商品"~何來損毀其"財產"?不屬於你的東西何來告毀損罪?
5:所以~我決定直上法庭~很簡單~哪有不是你的財產?告我毀損罪?明知道該商品是詐騙貨品?還要消費者先付費取回貨品才撤告?然後消費者再依該公司之詐騙貨物退費程序聲請退款?拍照書文/還要被扣除手續費?曠日廢時~消費者是白癡阿?
6:最好該超商可以明察事理~不然~本案可以訴諸媒體也好~網路討論也罷~反正~恁爸=366天/24HRS~可以陪你去法院泡茶聊天~任爸閒閒當運動!
被賣家拿去警察局報案
還要開車跑到外縣市警察局到案說明
所以從此以後網購都不給評價的
挽沉淪綠四傑︰萊豬棄權的林淑芬、論道說理的郭正亮、對內開炮的高嘉瑜、力抗側翼的王世堅!
毀損罪的被害人是被毀損物的所有權人
超商並非告訴權人
無權提出告訴吧!!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86年度易字第2698號裁判要旨即揭:「刑法毀損罪所謂『毀棄』係指銷毀滅除、拋棄,使物之效用全部喪失,『損壞』係指損傷破壞物體,使其效用全部或一部喪失之意,『致令不堪用』則指以毀棄、損壞以外之其他方法,雖未毀損原物,但其物之效用喪失者」,可資參照。
所以寄送物的外包裝與被寄送物品的功能完全無涉。根本不可能對被寄送物品成立毀損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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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第232條:「犯罪之被害人,得為告訴。」
刑事訴訟法第233條:
I 被害人之法定代理人或配偶,得獨立告訴。
II 被害人已死亡者,得由其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家長、家屬告訴。但告訴乃論之罪,不得與被害人明示之意思相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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