賴清德老家84號建物確實是既存違建,
原木造工寮確實存在,
原木造工寮拆除後,
原位置先後興建了目前的85號建物,
以及賴清德老家84號建物.
門牌是沒有問題的.
賴清德老家84號建物是因為根據法規,
就算原地重建或是增建或是大規模修繕或改建,
依法都是要申請建照的,
賴清德老家84號建物一開始是屬於程序違建,
依法可以申請補照,
有成為合法房屋的機會,
是因為土地使用是屬於礦業用地,
不是建地,
導致無法補照,
所以9月時經濟部礦務局有出面現場會勘,
表示可以配合新北市地政局,
將礦業用地變更為建地,
由於是山坡地保育區,
就是將礦業用地變更為丙種建地.
但是當時新北市政府地政局以
「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27條」否決.



後來國土署說依照內政部的回函可依據
「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37條」,
依然被新北市政府地政局否決.


新北市政府地政局根據規定的說法看起來完全是合理的,
但有看到youtube留言,
有網友提到內政部的解釋函,
去看對應的相關規定,
就可以知道新北市政府地政局是在刻意刁難,
知法玩法,
對照2018年時,
國民黨新北市長參選人侯友宜的文大宿舍爭議,
當時的新北市城鄉局副局長汪禮國到北市府開會,
還找來在場的北市府官員佐證,
身為公務人員,
臺北市又不是你管轄,
這種積極的辦事態度,
對比今日的新北市政府地政局局長汪禮國對於賴清德老家違建與礦區住宅合法化的刻意刁難,
簡直是天壤之別.


以下我就來分析為何新北市政府地政局是在刻意刁難,
知法玩法.
首先
依據「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37條」,
礦務局就會通知新北市政府地政局廢礦,
所以礦區居民就可以提出土地使用變更申請,
甚至可以刁難礦區居民並非當初的礦區業主,
根本無法提出申請.
新北市政府地政局咬住的法規就是
「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27條」
第2項的附表三規定,
「2.前項使用分區內各種使用地之變更編定原則,除本規則另有規定外,應依使用分區內各種使用地變更編定 原則表如附表三辦理」,
所以礦業用地依附表三辦理,
礦業用地只能變更為農牧用地,
如同為賴清德老家地號分割出來的63-17,63-18目前為農牧用地.
卻完全不提
第3項的規定,
「非都市土地變更編定執行要點,由內政部定之。」

依據內政部「製定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圖及編定各種使用地作業須知」,
第23點
經編定使用之土地,如土地所有權人檢具確於公告編定前或公告編定期間已變更使用之合法證明文件,依照第九點第二款編定原則表及說明辦理更正編定。
第9點
非都市土地各種使用地之編定原則:
國家公園區內土地不辦理使用地之編定,其餘土地依下列原則辦理:
(二)現已為某種使用之土地,依下表及說明規定,按宗分別編定之:




..........................................................................
以上看清楚了嗎?
依據內政部「製定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圖及編定各種使用地作業須知」,
第23點,
編定時有住宅建物證明作為建地使用,
在山坡地保育區內,
礦業用地是可以重新編定的方式,
變更為丙種建地的.
..........................................................................
到這邊我相信還是一堆人看不出區別,
簡單來說,
就是編定前「有無住宅建物」的差別,
新北市政府地政局局長汪禮國緊咬的「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27條」,
其實是適用編定時無住宅建物的規定,
所以就算礦務局與礦區居民提出變更申請時,
新北市政府地政局局長汪禮國就可以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27條」,
僅能讓居民編更為「農牧用地」,
而不會讓居民變更為「丙種建地」,
所以既存違建無法補照,
依舊無法進入程序違建階段補照,
只能變成實質違建.
但是礦區居民若能夠證明編定時有住宅建物,
實際上是可以依據內政部「製定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圖及編定各種使用地作業須知」,
第23點來辦理的,
也就是說在礦務局同意變更下,
或是礦務局主張廢礦後,
礦業用地可以重新編定,
地政局的變更是可以視為重新編定的方式,
在編定時有住宅建物的證明時,
變更為「丙種建地」,
而關於編定時建物的證明,
內政部更在解釋函中解釋,
並非以目前現場會勘來證明,
考量建物的毀損與改建,
而是有相關證明
【如水電證明、稅捐、設籍或房屋謄本、建築執照或建物登記證明、未實施建築管理地區建物完工證明書及其他證明文件經縣(市)政府採認足以明確證明者】,
就可以作為編定時建物的證明,



所以內政部的作業須知與解釋函,
是有較全面性的顧及歷史狀況的,
而這內政部「製定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圖及編定各種使用地作業須知」,
第23點,
以及相關解釋函都是公布的資料,
整個新北市政府地政局都沒有人知道?
我合理懷疑就是新北市政府地政局有人知道了,
或是本來就知道了,
尤其在賴清德提出公益信託後,
要完全堵住建物補照合法化的機會.
賴清德老家其實工務局只要根據相關規定就可以證明是違建了,
航照圖依法來解釋就可以證明是違建了,
不需要用航照圖去對應地籍圖,
即使是內政部的地籍系統,
衛星空照圖與地籍圖對起來都是有偏移的.
根本沒必要用航照圖去證明原始木造工寮不在,
而說是旁邊新購空地,
以及藍營說的門牌號碼可以遷移,
甚至是賴清德老家原始木造工寮是在別處.
這種方法就是要完全否定原始木造工寮不存在.
所以我的解讀分析,
依據內政部「製定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圖及編定各種使用地作業須知」第23點,
賴清德老家應該是可以辦理礦業用地編更為丙種建地後,
有進行違建補照成為合法房屋的機會的.
而非新北市政府地政局局長汪禮國有行政不中立,
刻意刁難,
知法玩法的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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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提到農牧用地的問題,
這9月我被打臉時還是有去看相關資料,
或查證一下,
不過也是現在才搞懂的,
以下的說明,
可以再提供另一個賴清德老家合法化的方法,
以及證明新北市政府地政局消極的處理態度.
與賴清德老家地號63-13,
同一地號分割出來的63-5,63-17,63-18,63-19是屬於農牧用地,



然後9月時新聞報導,
礦務局的說法是早就有民眾詢問變更過,
不是個案,
為何新北市政府地政局卻說賴清德老家不行?
這是當時讓人感到疑惑之處.
解釋如下:
首先看台北縣土地編定是在民國70年(1981.02.15),

以民國71年與72年航照圖來看,


地號63-5,63-17,63-18,63-19的位置可以確認當時沒有住宅建物,
只有63-5有一棟建物,
目前已經不存在.
無法得知用途,
民國68年航照圖不存在,
無法確定民國70年時是否存在.


依據「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27條」,
是可以變更為農牧用地的,
但也只能變更為農牧用地.
無法變更為丙種建地.
那賴清德老家能否變更為農牧用地?
當然是可以,
可是新北市政府完全不提,
而是把責任推回去給礦務局,
讓社會大眾以為不能變更土地使用,
所以不能補照,
實際上就算不管賴清德原始木造工寮是否存在,
賴清德老家地號63-13至少可以變更為農牧用地這是確定的,
不然63-5,63-17,63-18,63-19怎麼會是農牧用地?
賴清德老家合法化的另一個方法就是以農舍方式申請補照,
雖然建蔽率很低,
還有資格限制,
但還是合法途徑之一,
至少未來新建建物時,
可以農舍提出建照申請,
而不是因為礦業用地無法申請新建照.
方法就是先將地號63-13礦業用地變更為農牧用地,
先確認建築面積沒有超過百分之十,
若是超過,
可以再購買附近的農牧用地或是隔壁或附近的礦業用地變更為農牧用地,
用2兩塊以上農牧用地的面積來確保建築面積低於百分之十,
再以農舍方式去申請補照.
而9月發生時,
新北市政府地政局一定有去看地號63的資料,
一定知道其中的地號63-5,63-17,63-18,63-19是屬於農牧用地,
所以礦務局的說法根本是正確的,
新北市政府地政局根本就可以處理土地使用變更,
台北縣地政局或是新北市地政局根本已經處理過地號63-5,63-17,63-18,63-19的土地使用變更申請,
卻完全不提至少可以變更為農牧用地,
反而又推回去給礦務局,
更何況賴清德老家地號63-13是編定前有住宅建物的存在,
根本是可以申請變更為丙種建地的,
所以新北市政府地政局根本是故意消極處理,
侯友宜喊出居住正義,
卻放任下面的地政局局長對本市的居民做出不正義的事,
這不是說笑話嗎?
為了選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