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法規資料庫特種勤務條例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A0030246
第 5 條
特種勤務安全維護之對象如下:
一、總統、副總統與其配偶及一親等直系血親。
二、卸任總統、副總統。
三、總統、副總統候選人及其配偶。
四、總統、副總統當選人與其配偶及一親等直系血親。
五、其他經總統核定之人員。
前項第一款及第四款所稱直系血親,除尊親屬外,應以家屬為限。
前項家屬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安全維護:
一、服役期間。
二、受司(軍)法機關羈押或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在執行中。
三、在中華民國自由地區以外之地區。但有危安顧慮時,得經國家安全局局長核定保護之。
第 12 條
主管機關對安全維護對象之住居所、辦公處所、乘坐之交通工具、行徑路線及蒞臨場所等特種勤務地區,因應危害防止之必要,得劃出安全維護區及設置安全設施,特勤人員及特勤編組人員得對區內及欲進入區內之人員、物品、場所、交通、通訊及其他設備為必要之查驗、管制,其職權之行使準用警察職權行使法之規定。
前項安全維護區查驗及管制時間、距離範圍、項目之劃定,應公平合理考量人民表現自由、人身自由、居住自由與維安目的間之均衡維護,以適當之方法為之,不得逾越維護維安對象人身安全必要限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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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朱大爆料,賴工寮是做給賴清德兒子的名字,但是賴清德兒子現在在美國,根據第五條第三項第三款,中華民國以外地區不須安全維護,要保護也是在國外保護
第12條顯示,即便有維安,安全維護區也要明定管制時間。管制範圍
副總統有時候會回去看看 !!!
然後 ..... 基本上
特勤事先都要 清空或維持場域安全 !!!
能不站崗 !!
有沒有任務派單 ?????
你覺得 ??????
這種小事 需要先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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