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蕭美琴的父親生於1935 年,當時台灣在大日本帝國治下,屬日本國籍,他從小被教會人士收養;1945 年台灣光復,被賦予中國國籍,隔年日本取消台灣人的日本國籍,包括在日本的台灣人,他們成了旅日華僑。
正常情況下,蕭美琴根據國籍法第一條第一款,生時父為中國人者,固有中華民國國籍。
又或蕭美琴( 美籍)不知道自己是中國人,根據第二條第二款,父為中國人,經其父認知者,取得中華民國國籍。 真的是認知大作戰啊!
關鍵是其父是不是中國人?
綜合媒體資訊,可認為其父是中國人。本文之中國,為中華民國之簡稱。
本法與其後修訂版本最大的不同,是國籍之喪失有二款是不需經過許可的!

第十條 中國人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喪失中華民國國籍:
一、
二、
三、父無可考或未認知,母為外國人經其母認知者。
依前項第二、第三款規定喪失國籍者,以依中國法未成年或非中國人之妻為限。
第十條第三款 看不懂對不對?認知何解?
以蕭美琴適用的部分加幾個字看對不對:
父未認知中國人,母為外國人經其母認知外國人者,喪失中華民國國籍。以未成年為限。
這在實務上怎麼執行? 我不認同中國? 我愛台灣啊!
實務上就是,如果在成年之前未有任何入籍的動作,如申辦護照或戶籍,則成年後喪失中華民國國籍。相關的戶籍法、 護照條例應該都是本著這個精神辦理的。
以蕭美琴提供的剪報,華裔美籍,及其自述從小只有美籍無法放棄,可見其成年前不曾申辦過中華民國護照或戶籍,符合本條款,成年後喪失中華民國國籍。所以才有她自述的7 年跑斷腿、終於宣誓取得國籍戶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