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正煌與林智堅和解後,
黃揚明自稱「採訪」余正煌,
描述只有余正煌、林智堅與法官三人的會面過程,
卻被林智堅委任律師發聲明駁斥。
黃揚明為證明自己的發文確實來自余正煌第一手描述,
再發文攻擊林的委任律師違反《律師倫理規範》:


《律師倫理規範》歷年來經過多次修訂,
部分條文內容、措辭有所更改,
就以現行第45條為例:

在舊版則為第41條,內容為:

其立法意旨在於保護相對人,「避免其遭突襲」,

而現行條文從舊版的「聯繫」調整為「討論案情」,
顯見規範程度已經有所限縮、禁止範圍縮小:

在實務上,
發律師函給相對人,更非罕見:

也經過律師公會倫理調查認證,
並未違反律師倫理:

理由就是前面提過的立法意旨:
並未「對他造當事人造成突襲」。
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更早在107年,
就針對此項發函全國各分會周知:


律師公會還進一步補充,
發律師函給對造當事人,
是我方意思表示之通知,
讓對方知道我方的立場,確保訴訟攻防之公平性,
並非「直接討論案情」。
難道余的律師沒看過這份函?
還是余的律師沒有善盡律師倫理規範的義務,
沒有讓自己的當事人清楚狀況?
而黃揚明身為媒體人,
難道不用就相關資訊做進一步查證?
受訪者怎麼講,他就怎麼寫?
他是受訪者的代言人、麥克風嗎?
他還記得曾經學過的新聞倫理嗎?
還是他根本就沒學過新聞倫理?
哈哈哈~
如果他還自認是媒體人,
新聞採訪最基本的,不就是平衡報導嗎?
他自稱是「採訪」余正煌,
難道不用就余正煌所言,
向林智堅或林的律師求證,給林這一方有辯駁的機會嗎?
黃揚明是不是早就已經從看戲的人,
入戲過深,成了演戲的人呢?
哈哈哈~
(集中回覆請見5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