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防制法修法新聞
內文節錄:「立法院今三讀通過洗錢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此次修法亦增訂第15-2條,任何人無正當理由不得將帳戶、帳號,交付、提供予他人使用,但符合一般商業、金融交易習慣,或基於親友間信賴關係或其他正當理由者,則不在此限。違者將先由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局裁處告誡。之後若是發生「期約或收受對價而犯」(俗稱「賣帳戶」)、「交付提供的帳戶或帳號合計3個以上」,或者是「經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局裁處後,5年以內再犯者」,將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100萬元以下罰金。」
我記得以前賣帳戶去當人頭戶的都被用幫助洗錢、幫助詐欺起訴判刑的,現在修法後每5年可以賣一次帳戶,只要罰錢就好了,只要注意第一次賣帳戶後,要隔5年才可以再賣,這是一直說要打詐、要成立打詐國家隊的政府提出的修法嗎?以後賣帳戶只要罰錢,不用被抓去關,我想這次修法後最高興的應該是詐騙集團吧,人頭帳戶要降價了。
lovejerry999 wrote:
兩岸間的地下匯兌算是...(恕刪)
就我所知,地下匯兌是違反銀行法(第29條第1項)的.....依同法第125條有3年以上10年以下刑責。
除非你想輕罪(幫助詐欺、洗錢5年以下)換重罪(銀行法地下匯兌3~10年)不然不建議這樣答辯....
感覺修法後賣帳戶的人,只要跟警方講「我是借給XX網友云云」,不要說是賣的就會歸到行政裁罰那邊,反正賣帳戶的本來就都是收現金警方沒有拍到收錢也不能證明是用賣的不是借給朋友的,這次修法感覺是處理之前新北地檢署檢察官因幫助詐欺案太多抗議的新聞。
幫助詐欺案件暴增,新北地檢檢察官揚言罷工
不過這樣的處理方式,好像是解決不了詐欺集團、人頭帳戶的問題,就降低人頭帳戶幫助詐欺、洗錢的認定標準,準備讓大多數人頭帳戶幫助詐欺、洗錢的行為,進不了地檢署、法院,進而降低詐欺案案件數。簡言之,從前賣帳戶的只要提不出合理證明,就會被起訴、判刑(統計資料上多了一筆詐欺案),修法以後只要不要承認帳戶是賣的,罰點錢就沒事了(不列入詐欺案),也連帶減少詐欺案件數,減少基層檢察官對工作量的抱怨,這就是政府最省錢的打詐方法。
民眾大家真的要自立自強阿,只要不被騙,詐欺集團拿到再多便宜的人頭戶也沒用,臺灣檢警之前努力多年,讓詐騙集團從早期只要去火車站找遊民辦帳戶、上網刊登廣告收購帳戶都能拿到一堆,變成為了取得可用的人頭帳戶,還要把人關起來才能取得帳戶的努力,就因為這個修法,那些賣帳戶的應該都快解套了....
我知道在這邊發文抱怨修法沒什麼用改變不了法律已三讀通過的事實,但還是大膽預測一下,修法過了半年、一年後吧,就會有官員提出法院詐欺判決案件數數據,說從XXXX降低到XXX,這是偉大的政府打詐的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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