殺警案的疑問

從優撫卹當然很好但問題還是沒解決啊?

為何兩個警察只有一個有槍?沒錢買?
買不到?槍比戰鬥機難買?
還是說世界各國都是2人配1把槍的?

警察用槍時機跟用槍後責任歸屬問題要不要檢討?

廢死不用檢討?還說什麼這次要判死刑,殺警是不應該,殺老百姓就不嚴重?
那殺誰滿門抄斬?殺誰株連九族?
罰的輕重是看你殺的人是誰?

現在路上隨身帶刀帶槍的人到底有多少?
警察都這麼危險了還怎麼保護良民?
是不是該帶些什麼防身?
(我從鄭捷案之後是都有帶)

警力不足?你待遇提高福利提高搞的大家擠破頭要當警察還會警力不足?
別跟我說沒錢,看看我們台灣的人民納稅錢是怎麼樣被亂花的
現在搞到警察被當狗一樣沒人在怕想殺就殺,誰要當警察阿
2022-08-22 23:32 發佈
料敵要從寬,歹徒隨時都在~盡快出槍喝阻、控制局面
relax0518 wrote:
從優撫卹當然很好但問(恕刪)


感覺是便宜行事或是因為不能隨便用槍乾脆規劃一人帶槍就好省事
以前除非是個人因素,例如有自殺或拿槍殺人可能,或是因案列管被管制配槍外
基本上攻勢勤務連備勤4小時要規劃1小時攻勢勤務都要配槍
大概率是警察盤查時背對著歹徒說話(講無線電或跟車上另一名警察說話)、然後被歹徒從背後襲擊奪槍,另一名警察沒槍當然只能等著被宰。

重點是台灣警察盤問時都不會要求嫌犯舉手趴下、甚至還會背對著嫌犯講話,日子過得太和平了嗎?

不清楚兩位警察當時配置那些裝備,是否符合標準,
警槍應該每人配發一把,用槍時機被惡搞成執法過當,可能最需要檢討,這兩位犧牲才更有價值,
------------------------------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D0080206
法規名稱: 警察勤務裝備機具配備標準
修正日期: 民國 108 年 10 月 29 日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警政目

第 1 條
本標準依警察勤務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警察勤務裝備機具之配備,應依本標準規定辦理;本標準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令之規定。
第 2 條
本標準所稱警察勤務裝備機具,指本條例第七條之勤務執行機構實際從事本條例第十一條各項警察勤務所需使用之防護型、蒐證型、通訊型及警械等裝備機具。
前項之裝備機具應由勤務執行機構指定專人妥善管理。
第 3 條
防護型裝備機具之配備標準如下:
一、背心式防彈衣:每人配發一件。
二、防彈頭盔:每二人配發一頂。
三、反光背心:每人配發一件。
四、手電筒:每人配發一具。
五、防護型噴霧器:每人配發一瓶。
六、警笛:每人配發一個。
第 4 條
蒐證型裝備機具之配備標準如下:
一、微型攝影機:每人配發一臺。
二、攝影機(含照相機功能):各勤務執行機構配發一臺,每超過十人者,遞增一臺。但因地區治安狀況需要者,得酌予增加。
第 5 條
通訊型裝備機具之配備標準如下:
一、無線電手攜機:每人配發一臺。
二、警用行動電腦:每三人配發一部。但因地區治安狀況需要者,得酌予增加。
第 6 條
警械裝備機具之配備標準如下:
一、警棍(含破窗尾蓋):每人配發一枝。
二、警槍:每人配發一把。
三、電氣警棍(棒)(電擊器):各勤務執行機構配發三枝。但因地區治安狀況需要者,得酌予增加或減少。
四、警銬:每人配發一付。
五、防暴網:各勤務執行機構配發一枝。但因地區治安狀況需要者,得酌予增加或減少。
前項第三款及第五款之裝備機具需減少配備者,應陳報內政部警政署核定。
第 7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開車的凃姓員警主要是交通稽察任務
可能嫌麻煩,所以沒有領槍
不是沒有配槍,日常生活你如果多留意
你會發現有些警察出門,是不帶槍
所以連背心都不穿的,所以是個人問題
但警方沒有強制出勤一定要帶槍,穿背心
是警方的問題
待遇不是問題,問題是事情太多
什麼雞毛蒜皮的事 警察都要幹 !
署長都到機場去舉牌了
對這樣警察大人,就不用指望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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