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以下十點加以分析,
完整內容請看後面所附記者會口述審查報告整理及逐點分析。
第一,
審定報告其實只憑一項準則判定生死:
一定是後發表的抄襲先發表的,除非有相反證據。
整本報告就是不斷以各種說法,
否決陳明通和林智堅提出來的「相反證據」,
於是,結論自然就是早就預設好的那一句:
2017年1月口試的林智堅碩論抄襲2016年7月口試的余正煌碩論。
但此一鐵則,其實已經被審定報告自己推翻了,
證據請看第七點說明。
第二,
審定報告表示兩文相似度分別為41%和45%,
換算成兩本碩論的頁數,
分別應為39頁和40頁雷同。
但目前確認的只有第一章第三節7頁雷同,
以及雷同度不及一半的中文摘要1頁,
其他31頁或32頁在哪?
就算把附錄的22頁問卷都納進來,也還不夠啊。
第三,
審定報告最常提到的抄襲部分,
是中文摘要、第四章結論的前言及第一節,
其次是委員意見不一致的第三章,
反而比較少提到目前確認的第一章第三節那7頁,
卻除了中文摘要之外,
完全沒有公示第四章、第三章的比對結果。
而實際比對兩論,
中文摘要雷同度不及一半,
第四章、第三章更是看不出有什麼真正可稱得上抄襲的雷同段落。
審定報告重複提及中文摘要、第四章結論及第三章,
用意有二:
1. 讓大眾以為,除了那7頁之外,還有大量抄襲;
2. 讓大眾以為,
雷同不只存在於2016年2月1日林智堅研究計畫初稿已出現的部分,
也存在於可能是余論完成之後才撰寫的段落,
沖淡經過公證的2016年2月1日初稿重要性。
第四,
記者會上唯「四」公開的比對頁面中,
1. 余論10行摘要、林論7行摘要中雷同的3行,
其實是出自目前確認雷同7頁中的「分析工具」一節,
而其他7行或4行,並無雷同。
所以,
中文摘要3行雷同並不表示2016年2月1日初稿之外仍有抄襲,
反而是並無雷同的7行或4行,證明初稿之外並無抄襲;
2. 蘇宏達特意提及的中、英文「同錯」,
即logit regression analysis和「二元勝算對數模型」,
其實在網路上就查得到很多同樣的寫法,
就連國圖的博碩士論文,也查得到同樣的寫法,
如果這樣的「同錯」是抄襲的證據,
網路上、國圖論文網上的那些中、英文論文,
也都有「同錯」抄襲嫌疑嗎?
3. 統計表格有173個數值,
審定報告只挑出其中13處不該為0卻打上0的「同錯」,
卻完全無視兩份統計表格有160個數值全然不同。
第五,
審定報告聲稱,
兩論的中文摘要、結論章前言及第一節,至少有六段高度雷同,
但這三處共計75行文字,
報告所言的六段,到底是哪六段?
扣掉中文摘要那3行,
其他還有幾行,可以稱得上是高度雷同?
第六,
審定報告聲稱余有2016年1月28日版本,
雙方雷同的部分有4段出現在這個版本中。
這個版本公證過了嗎?或是經過什麼程序確認為真?
目前已知雷同7頁,
這4段位於其中哪幾頁?
4段應該涵蓋不了全部7頁吧?
經過公證的2016年2月1日初稿,可是涵蓋全部雷同7頁喔。
最重要的是,
到底是怎麼個雷同法呢?
這麼關鍵的證據,怎麼可以不公布呢?
至少送公證,由第三者認證一下吧。
根本沒公開、也沒公證過的證據,
大家就這麼信了喔?
第七,
審定報告質疑,
經過公證的2016年2月1日電郵及其附件中的初稿,
只能證明陳明通有寄給楊玲宜,
無法證明林在這之前有寄文稿給陳,
也無法證明此初稿為林所作,
或是證明初稿的哪一部分為林所作。
這是整本審定報告最犀利的一段,
審定報告極盡邏輯解析及懷疑論之能事,
把每一種邏輯可能都拿出來質疑,
任何有一絲絲可質疑之處,
都被審定會拿來否決此一經過公證之證據。
沒關係啊,
至少審定報告承認這項證據經公證之後,
可以證明2016年2月1日陳明通確實寄了這份初稿給楊玲宜,
換句話說,
2016年2月1日確實有這份初稿存在。
而這份初稿內容涵蓋目前確認雷同的7頁,
也就是說,
在2016年7月余論口試版本和2017年1月林論口試版本之前,
確實存在一份經公證可信的初稿,
涵蓋了兩本碩論雷同的7頁。
所以,
依照蘇宏達的國際學術鐵則,
一定是後發表的抄襲先發表的,
那麼,
余論不再能躲在審定會後面,
毋庸承擔任何自證無罪的責任,
而是和林論一樣,
必須提出證據,接受審定會所示範的窮盡邏輯分析及懷疑論之能事,
必須排除一切可質疑之處,
才能證明自己沒有抄襲2016年2月1日初稿,
不然就是要證明:
自己就是那份初稿、至少是雷同段落的原作者。
有人可能會說,
蘇宏達的國際鐵則關鍵是「發表」,
那份初稿並未「發表」,不算。
但這份初稿後來通過2016年5月24日研究計畫口試,
這和余論2016年7月口試通過就算發表,是一樣的標準。
管中閔、陳建良被控抄襲案中,
陳的碩生引用的也是管、陳的「手稿」,
陳建良雖稱那一份working paper在2015年9月政大研討會中發表過,
但他不記得研討會確切時間和名稱,
也一直沒有拿出研討會發表的紀錄,
若照審定會標準,
管、陳不也是抄襲?
而且,
審定報告也說了,
「林不能提出早於余文完成日期之前的手稿,無從證明余文是抄襲」,
換句話說,
審定會是接受以「手稿」來證明抄襲的喔。
第八,
審定報告兩度表示,
兩論都有依變項,
雖然編碼不同,一個是林智堅的支持度、一個是蔡仁堅的支持度,
但概念一樣都是投票抉擇。
這就有趣了,
既然編碼不同,一個是林智堅,一個是蔡仁堅,
那為什麼余論p.15-16的依變項一節和林論p.18依變項一節,
文字敘述內容幾乎一模一樣呢
為什麼這一節預告要處理的兩道依變項訪題,會完全相同呢?
第一道題問的是林(A)、許(B)、蔡(C)三人擇一,
第二道題問的是林(A)、許(B)兩人擇一,
這兩道題,誠如林論依變項一節的文字敘述所言,
就是要探知蔡仁堅的棄保影響、第三競爭者的槓桿效應,
這完全是林論的研究主題,
根本就不是余論的研究主題,
余論從頭到尾都沒說過要探討蔡仁堅的棄保影響。
如果余是這段雷同文字的原作,
為什麼會問兩道「林論才會問、才該問」的訪題呢?
而即使在這一節說要問這兩道「林論研究主題」的訪題之後,
余論一直到整本碩論結束,
完全沒有出現這兩道訪題的數據、表格、分析、討論,
研究結論中也完全不提。
如果真是原作,會有這種烏龍嗎?
這種烏龍讓人感覺,
這本碩論的作者原本就沒打算要寫依變項這一小節,
原本就沒打算要處理這兩道訪題的數據和分析,
這一小節和兩道訪題,根本是外來之物吧?
第九,
審定報告認為,
余論以第一人稱「我們」來敘述,符合學術慣例。
學術論文的敘述確實經常以「我們」來開頭,
即使作者其實只有一人。
但林智堅陣營所指的並不是這些「我們」,
而是如余論p.13這一句:
「在受訪者表達欣賞林智堅『後』,我們『進一步追問』欣賞林智堅的理由」。
一本在這項民調完成兩年後、才借用這份資料來分析的論文,
是要怎麼「進一步追問」兩年前就已經完成民調的受訪者呢?
這種用詞,
明顯是問卷設計者在描述自己當初設計問卷的原始構想,
以及訪調團隊的訪調過程,
才會使用的吧。
一個事後取得民調資料進行分析的學者,
這種地方應該是寫成:
「在受訪者表達欣賞林智堅後,『訪員』進一步追問欣賞林智堅的理由」
這才是學術慣例吧。
第十,
審定報告認為,
余論p.11那句「以林智堅的學歷,可以吸引較高學歷選民的支持」,
確實有錯,
但可能是指林智堅「台大準碩士」與許明財「美國社區大學」的比較。
而即使有錯,單一事件並不構成余抄襲林的證據。
1. 這段教育程度變數一開始就說:
「學歷較高的選民比較會投給高學歷的候選人」,
接著就比較蔡、許、林三人的學歷,
蔡仁堅是哈佛碩士,
許明財是多明尼克碩士,
林智堅是台大準碩士,
結果得出一句「以林智堅的學歷,可以吸引較高學歷的選民支持」?
然後審定會幫余辯解這是在比較林和許?
那審定會打算把這段提到的哈佛碩士蔡仁堅擺在哪?
2. 如果今天是余自己一個人的碩論口試,
指導教授或口試委員要怎樣幫他開脫,沒人有資格置評。
但今天是兩本碩論涉及抄襲,
這段正是「高度雷同近似」的抄襲段落之一,
甚至連錯字「准碩士」都錯得一模一樣,
而林論在這一段除了一處把A寫錯成C,
其他部分的邏輯合理、前後一致;
余論卻出了一個邏輯不通、前後矛盾的錯誤,
請問哪一種碩論比較像是原作?
3. 審定會所謂「單一事件不構成抄襲」的錯誤,到底指的是什麼錯誤?
余這一段是這樣寫的:
「至於林智堅當時係台灣大學的碩士班二年級生,可謂『准碩士』。本論文假設以林智堅的學歷,可以吸引較高學歷的選民支持。」
所謂的錯誤,當然是第二個「林智堅」為「蔡仁堅」之誤啊,
應該寫成「本論文假設以『蔡仁堅』的學歷,可以吸引較高學歷的選民支持。」
那問題就來了:
余論的研究主題是林智堅的勝選基礎,
他每一個研究假設都是林智堅如何如何,
他幹嘛在這裡要講一個蔡仁堅如何如何的研究假設呢?
或者,
審定會的意思是指:
「可以吸引較『高』學歷的選民支持」這一句,
是「可以吸引較『低』學歷的選民支持」之誤?
余應該寫成:
「本論文假設以林智堅的學歷,可以吸引較『低』學歷的選民支持。」
那這一段的一開頭幹嘛要講:
「學歷較『高』的選民比較會投給『高』學歷的候選人」?
不是應該要講「學歷較『低』的選民比較會投給『低』學歷的候選人」,
這樣才能前後呼應嗎?
所以,
如果審定會要幫余論開脫只是寫錯,
那就不只是單一事件的錯誤,
而是整段的開頭和結尾通通都錯,
不然就和依變項一樣,
余論提出一個和他的研究主題不相干的研究假設,
而這個研究假設恰好是林論的研究主題。
因此,
這是一個涉及論文架構邏輯錯亂的錯誤。
如果是原作,
會有這種邏輯錯亂的錯誤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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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為蘇宏達在記者會上口頭宣讀審定報告中,
實質審查部分的內容整理,
唯少部分因錄音模糊難辨,以***標示:
台大審定報告:
1. 以林生碩士論文為主,比對余生的碩士論文,相似度達41%;以余生碩士論文為主,比對林生的碩士論文,相似度達45%。
審定結論1. 兩本論文以軟體比對結果,相似度分別為41%和45%。
兩本論文若相似度達41-45%,
以林的碩論95頁,就是滿滿39頁;
以余的碩論89頁,就是滿滿40頁。
目前只看到比對出 8 頁雷同,
余論p.iii、10、11、12、13、15、16、17,
而且並非每一頁都是整頁雷同,
請問其他起碼32頁的雷同在哪?
該不會是把22頁的附錄問卷都算進來了吧?
那還是不夠啊。
如果無法拿出這8頁以外的比對證據,
那麼以這8頁算,
余的雷同比例是8/89=9%,
林的雷同比例是8/95=8%,
這樣還需要進入實質審查嗎?
台大審定報告:
2. 余生、林生碩士論文使用完全相同的民調資料,同樣研究2014年新竹市長選舉,應用雷同的研究架構,應用完全相同的統計模型和分析方法,余文是要研究林智堅的勝選基礎,林文是要研究選舉中的第三人蔡仁堅的槓桿者效應,但是我們實際上研讀林生的論文之後發現,委員會認為,林文實際上根本幾乎沒有處理或分析所謂的槓桿者效應,以至於成為研究同一個選舉中另一個候選人蔡仁堅的得票基礎。也就是說,余生研究的是同一個選舉中林智堅的得票基礎***,而林生研究的是同一個選舉中另一個候選人蔡仁堅的得票基礎***。這樣的結構,委員會認為,就導致兩篇論文從一開始就產生高度的雷同,從而容易產生抄襲。
審定結論2. 林的研究主題雖為槓桿者,但「根本幾乎」沒有處理或分析所謂槓桿者效應,只是在研究蔡仁堅的得票基礎,以致兩本論文結構高度雷同,從而容易產生抄襲。
「根本幾乎」沒有?
這是審定委員會的正式報告用語?
還是蘇宏達的即興演出?
林的碩論沒有處理槓桿者效應?
林的碩論全文提到112次「槓桿者」、37次「第三競爭者」,
審定委員確定完全沒有處理或分析?
至少 p59-62 和 p.67 三人擇一vs.兩人擇一棄保效應的數據和分析結論,
可以算是吧?
什麼叫論文結構雷同,容易產生抄襲?
審定委員要不要去查一下國圖博碩士論文網,
比對一下目錄,尤其是跑統計的論文,
有多少本論文結構雷同?
這些論文都是抄襲預備軍喔?
審定兩本論文是否抄襲、誰抄誰,
結果你給一個理由叫「結構雷同,容易產生抄襲」?
審定會應該提出的是抄襲的實質比對證據,
比方說審定會聲稱的那41-45%雷同頁面啊,
而不是要你揣測哪一種情況「容易」抄襲啊。
台大審定報告:
3. 委員會經過逐章、逐節、逐段、逐小節比對林生和余生的論文,認定林生和余生的研究對象、分析工具、論文結構與章節安排、圖表模式、論文摘要、第一章、第三章、第四章結論之前言及第一節,都有高度的文字相似性,構成抄襲。碩士論文的中文摘要,是那個核心的發現,然而林生論文摘要的全部七行,和余生論文摘要十行中的前七行,幾乎一模一樣。碩士論文的結論章則是全部的總結報告,但是兩人碩士論文的結論章前言和第一節也高度相似。兩篇論文從中文摘要到結論,都是高度的相似與雷同。審定委員會經充分討論後,認定林生、余生兩論文構成抄襲,而且情節嚴重。唯其中對於第三章的相似性是否構成抄襲,委員會有不同意見,經充分討論後,以無記名投票確認抄襲。
審定結論3. 研究對象、分析工具、論文結構與章節安排、圖表模式、論文摘要、第一章、第三章、第四章結論之前言及第一節,都高度相似,構成抄襲。
其中第三章有不同意見,以投票確認抄襲。
第一,
研究對象、分析工具就是 p.16,
論文結構與章節安排就是 p.17,
都是之前已經曝光的第一章第三節後半,
所以,
審定報告寫得洋洋灑灑一長串,
其實就是圖表模式、中文摘要、第一章第三節後半、第三章、第四章結論之前言及第一節。
第二,
圖表模式?
兩本使用的就同一套民調數據、同一套問卷設計,
採用的假設變數也差不多啊,
數據表頭還能有多大變化?
那些數據表頭欄目,
如年齡、教育程度、職業、性別、區位、族群、政黨等等,
是問卷本來的設計,
統計跑出來就是那樣,
還能怎麼變化?
難道作者還要自己改表頭、欄目喔?
第三,
第三章?第四章結論前言及第一節?
審定委員真的有看過第三章、第四章?
要不要公布一下比對結果,給大家公評一下?
如果這兩章真的高度相似,
之前的名嘴、退休教授還會放過?
怎麼從頭到尾他們就只拿得出那8頁?
台大審定報告:
4. 審定委員會也針對其中最高度雷同的15處,再進一步比對,結果發現這15處最高度雷同的部分,有8處的相似度和雷同逾越了合理範圍,構成抄襲且情節重大。
底下讓各位看我們的比對圖:
各位可以看到這個雷同的部分是非常廣泛。下一個:
這個是統計上的一個迴歸分析的模型名稱,但這個英文是錯誤的,應該是叫binary logistic regression model of analysis。而余生錯,林生也跟著錯,而且錯得一模一樣。下一頁:
但是另外一個地方,它又是對的,但是英文寫對、中文寫錯,林生也是英文寫對、中文寫錯。這種同對同錯的情況,讓委員認定抄襲存在。下一頁:
那這也是一個圖表,這個圖表裡面有一個統計上的錯誤,那為什麼是錯的?因為作為對照類別,它不存在一個自然數,不存在自然數代表沒有係數,但沒有係數不代表你可以寫0。但是余生把它寫上0,林生也跟著寫上0。所以這種同錯的情況非常普遍,讓委員會認定抄襲存在。
審定結論4. 高度雷同有15處,逾越合理範圍的有8處。蘇宏達出示其中 4 處:
中文摘要
余論 p.16-17∕林論 p.20 的binary logit regression analysis英文同錯、「二元勝算對數迴歸分析」中文同對
余論 p.55∕林論 p.54的binary logit model英文同對、「二元勝算對數模型」中文同錯
余論 p.58-59∕林論 p.57的統計表格13個對照類別欄位為0同錯
我很想看看到底是哪15處高度雷同,
可惜審定會不公布。
至於8處,我想到的就是之前早就曝光的8頁,
沒想到蘇宏達出示的,
除了8頁之中的中文摘要、余論p.16-17英文同錯之外,
還有余論 p.55的中文同錯和 p.58-59表格挑錯。
第一,
我是看不懂,
審定會憑什麼說兩者的中文摘要高度雷同逾越合理範圍欸?
林論中文摘要七行中,只有三行和余論十行中文摘要雷同,
而這三行都出自於早就曝光的余論 p.16∕林論 p.20的「分析工具」一節。
蘇宏達前面還誇張地說:
「林生論文摘要的全部七行,和余生論文摘要十行中的前七行,幾乎一模一樣」。
麻煩他逐字比對給大家看,
審定會是怎麼比對出「全部七行」「幾乎一模一樣」?
難道審定會的標準是:
七行中有三行雷同,就叫作「幾乎」一模一樣?
更絕的是,
蘇宏達出示的審定會比對表格右欄,
審定會寫了一大段的註釋,
不是在比對何處雷同,
而是審定委員在發表高見,
什麼不用林論寫2014∕三人競選、余論寫林智堅∕競選總部都是多餘的,
甚至兩人寫不寫論文主題都沒差。
審定委員是不是時空錯置了?
這是審定會、不是口試欸,
大家要看的是你怎麼比對、怎麼找出抄襲者,
結果你來指導兩人摘要該怎麼寫喔?
第二,
蘇宏達特地出示兩頁中英文挑錯,
我研究了半天,
終於弄懂審定委員的意思:
logit regression analysis是錯的,
logit model是對的;
二元勝算對數迴歸分析是對的,
二元勝算對數模型是錯的。
審定大師要怎麼規定英文該怎麼寫、中文該怎麼翻,
我是沒什麼意見啦,
不過呢,
我怎麼在網路上隨便一找就一堆不合審定大師標準的東東呢?
甚至在國圖的博碩士論文網隨便一搜,
也是一堆通過口試的論文都不合審定大師標準欸:
我更難以理解的是,
英文同錯、中文同對的那一頁就算了,
那本來就在之前已經曝光的雷同頁面中,
但審定會新發現的余論 p.55∕林論 p.54,
就因為一處英文同對、中文同錯,
就被列入高度雷同逾越合理範圍的抄襲之列喔?
第三,
統計表格就更玄了,
審定委員說不能是0,那就不能是0吧,
但以余論來說,
整套表格173個數值中,被審定委員挑出13個同錯,
這樣就算高度雷同逾越合理範圍喔?
可其他160個數值,
連小學生都能比對出兩套表格大不相同的結論吧。
第四,
這段比對更暴露出審定委員未審先判的推論模式。
蘇宏達說:
「但這個英文是錯誤的,……而『余生錯,林生也跟著錯』」,
「但是余生把它寫上0,『林生也跟著寫上』0」。
審定報告至此還在比對抄襲範圍的階段,
完全還沒進入調查「誰抄誰」的階段,
就已經先入為主認定「余生錯,林生也跟著錯」了。
第五,
那13個0是余或林自己打進去的嗎?
還是跑統計時,軟體自己輸出的呢?
如果是後者,
這種同錯,什麼都不能證明吧。
台大審定報告:
那麼,抄襲存在之後,我們要確定誰抄了誰。
第一,
審定委員會認定,抄襲的基本原則是發表在後者,援用發表在前者而違反上述規定,即構成抄襲。準此,當兩份論文高度雷同、抄襲者,如無相反之證據,即認定發表在後者抄襲發表在前者,這是國際學術的鐵則。
審定結論5. 如無相反證據,就一定是發表在後者抄襲發表在前者。
所以,
還沒開始調查,
審定會就已經先立下定論:一定是後發表抄襲先發表。
除非有相反證據,
但從之後的報告內容來看,
審定會是窮盡所有可能地否決林、陳所提出的「相反證據」,
只要審定會認為只要有一絲絲可質疑之處,
就一率認定是「不足以證明」。
換句話說,
審定會不是先持平地檢視雙方提出的事證,
描繪出整體的來龍去脈、做出綜合判斷,
而是直接預判一方無罪、一方有罪,
扮演起檢察官角色,
代表無罪預判的一方起訴有罪預判的一方,
窮盡所有可能地挑剔有罪預判的一方所提出的種種證據,
同時又扮演法官,決定有罪預判的一方所提出的證據可否採信。
簡單講,
審定會並不是公平對待雙方的中立裁判者,
而是同時身兼檢察官與法官兩種角色。
這是一場有罪推定的審判,
而起訴的檢察官和最終做出判決的法官是同一群人。
台大審定報告:
第二,
那麼就來看看林生所提出的相反論述。
1. 委員會查證之後確認,余生是在2016年7月19日完成碩士論文口試,林生是2017年1月13日完成碩士論文口試,余生的論文早於林生的論文六個月完成。
2. 兩人論文的中文摘要、結論前言及第一節,至少有六段文字高度雷同,足以證明林生的碩士論文抄襲余生的碩士論文而且情節重大。碩士論文的中文摘要是一篇論文的核心發現,碩士論文的結論章則是全部研究的總結報告,
審定結論6. 雙方的中文摘要、第四章結論前言及第一節,至少有六段文字高度雷同。
第一,
不是要來看看林生所提出的相反證據嗎?
這兩點都不是啊。
第二,
以余論來說,
中文摘要有 10 行,
結論前言有 2 行,
結論第一節有 63 行,
審定會認為這75行中有六段文字高度雷同,
就叫作情節重大?
比對兩者中文摘要,真正高度雷同的有 3 行,
結論則實在看不出真正稱得上抄襲的段落欸,
審定會要不要公布一下是哪六段,以昭公信?
第三,
這依然只是比對兩者雷同的範圍啊,
為什麼就開始直接稱「林生的碩士論文抄襲余生的碩士論文」?
就光憑「一定是後發表抄襲先發表」這一點喔?
那還有什麼好審的?
查完口試時間就可以公告了啊,
這還需要召集審定委員會喔?
台大審定報告:
4. 林生的論文將余生的論文列為參考文獻,這代表林生在撰寫論文的時候,已經取得余生的論文,並加以閱讀,沒有理由相信林生沒有讀過余生的論文中文摘要以及結論,也沒有理由相信文字的雷同來自獨立寫作的巧合,只是得到發表在後的林生抄襲發表在前的余生論文的結論。因為余生的論文摘要最早出現,因為他們提供了不同的論文版本,是在2016年7月的口試版本,而林生的論文摘要最早出現的版本是2017年1月的口試版本。雙方論文雷同的部分,其中4段,余生的論文最早出現於2016年1月28日的版本,林生論文最早出現於2017年1月的口試版本,所以依據不同版本的比對,都得到一個結論:抄襲的部分,余生都早於林生。
審定結論7. 林把余的碩論列為參考文獻,沒有理由相信林沒讀過余的摘要及結論。
第一,
這依然不是林的「相反證據」啊。
第二,
余提交審定會的說明中已經解釋過,
他是在2016年11月看過余的論文,
參考其結論章的架構,因此將之列入參考文獻。
所以,
林已經給了審定會理由相信他有看過余的結論章,
無須再胡思亂想了。
只是不管怎麼比對兩篇的結論章,
都很難得出兩篇結論雷同到逾越合理範圍、足以認定抄襲的程度啊。
審定會要不要公布一下比對結果,
讓大家瞻仰一下審定會到底是怎麼個比對法呢?
第三,
通常論文的摘要都是什麼時候寫的?
就算林在2016年11月有看過余的摘要,
當時他可能已經寫完摘要,也可能還沒。
但不管寫了沒,
最後林的摘要七行之中,有三行和余的十行摘要中的三行雷同,
而這三行都出自兩篇已知高度雷同的「分析工具」段落。
所以,
比對兩篇摘要,只能重複證明兩篇的「分析工具」段落高度雷同,
並不能得出兩篇摘要雷同到逾越合理範圍、足認抄襲的結論,
因為無論是余論或林論,
而不出自「分析工具」段落的其他七行∕四行,
都沒有高度相似雷同的情形。
審定結論8. 雙方論文雷同的4段,余論最早出現於2016年1月28日的版本,林論最早出現於2017年1月的口試版本。抄襲的部分,余都早於林。
第一,
這依然不是林的「相反證據」啊。
第二,
不太清楚蘇宏達講的雷同4段是指哪4段,
但目前曝光的雷同部分,扣除摘要不計,共有7頁。
所以,
余的2016年1月28日版本中,
只有4個雷同段落。
我是不知道這4個段落各自有多長啦,
但這是否意味著這個不知是否經過公證的版本,
並未涵蓋全部的雷同部分。
但林經過公證的2016年2月1日版本,
已經涵蓋了目前已經比對出來的7頁雷同部分。
第三,
林智堅所有提交審定會的物證,
都已經公諸於世,接受所有人檢視,
部分並經過公證,可作為法庭證物,
審定會聲稱余有2016年1月28日版本,
並據以主張抄襲的部分,余「都」早於林,
那就請審定會公開這項最關鍵的證物,
讓大家確認目前已知的雷同7頁,
是要怎麼「都」出於2016年1月28日版本中的雷同4段。
第四,
余的2016年1月28日版本,
是否經過公證,或經過什麼程序確認為真?
5. 林生論文在上述與余生論文高度相似處,均未引註或說明是來自余生的論文。
審定結論9. 林論在高度相似處未引註說明出自余論。
第一,
這依然不是林的「相反證據」啊。
第二,
現在除了審定會未審先判的「一定是後發表抄襲先發表」,
以及外界沒人看過的、能以4段涵蓋7頁的2016年1月28日版本,
審定會並未「證明」林抄襲余,
就急著要討論林該不該引註來自余論,
未免太早了點吧。
台大審定報告:
6. 針對論文完成在後所以構成抄襲的論點反駁,兩人高度相似的第一章第三節,林生於2016年2月1日即完成撰寫大部分,早於余生主張的同年2月29日,而林生提供的證據是陳師寄送給林生的助理楊玲宜女士的電郵附件,並經過公證,唯公證資料證明是陳師當天寄送給林生,其中有「請智堅自我發揮一下」的字句,其真意與實情不能確知,但無法證明此寄送文稿的原始作者為林生。文稿中並未顯示修訂符號,林生和陳師均未到場做口頭聲明,乃無足證據顯示在此電郵之前,陳師是否有收到林生的手稿。因此,根據此項證據資料,極難據以認定此文稿哪一部分為林生作品,亦無從據以解答誰在何時抄襲這個問題。
因此,雖有一位委員對此表達不同意見,審定委員會仍然認定,此一電郵及其相關資料不足證明林生並無抄襲,也不足證明余生抄襲為真。
審定結論10.
(1) 經過公證的2016年2月1日電郵附件只證明陳寄送給楊玲宜,無法證明此寄送文稿的原始作者為林。
(2) 也無證據顯示陳在此電郵之前是否有收到林的手稿。
(3) 極難據以認定此文稿哪一部分為林之作。
(4) 此一電郵及其資料不足證明林並無抄襲,也不足證明余有抄襲。
第一,
蘇宏達說要看看林的相反證據,
等了好久,終於看到林的「相反證據」了。
第二,
這是整份審定報告中火力最強大、射角最犀利的攻擊。
簡單講,
審定委員窮盡所有可能的邏輯推理,
只要林的相反證據有任何一絲可質疑之處,
便可作為駁回不採信之理由。
審定會承認這份初稿經公證為真,
但質疑無法證明這份初稿原始作者是林,
因為公證只證明「是陳寄給楊」,
並無證據證明「林有寄」這份初稿的前一版給陳,
而且也無法證明這份初稿的「哪一部分」是林所撰寫。
照審定會這種推理法,
大概只有當時林有全程錄影自己在電腦前打完整份研究計畫初稿,
並在影片中清楚可見初稿中的全部內容,
並拍下林存檔、給郵件附加檔案、點擊傳送鍵的一鏡到底,
才能被審定委員接受吧。
第三,
其實,
審定會這樣雞蛋裡挑骨頭也是枉然,
因為既然承認這份初稿經公證確認為2016年2月1日文稿,
那麼,
就等於審定會確認:
目前已知的7頁雷同內容,至遲在2016年2月1日已經存在。
所以,
委員會不能再以口試時間作為抄襲認定的標準,
不能再光憑余的口試時間早於林,
就預判林抄襲余,
因為現在已經出現一個經公證、審定會認可的更早版本,
無論是林,或是余,
都必須證明自己不是抄襲2016年2月1日的版本。
套用委員會一說再說的陳腔濫調,
不可能是2016年2月1日的文稿,
去抄襲2016年7月或2017年1月的口試版本。
除非雙方有人提出比這個版本更早且完整包含目前已知7頁雷同內容的文稿,
否則,雙方和審定會的爭點將是:
誰才是2016年2月1日版初稿的真正作者。
7. 余生能清楚解釋在二人在高度相似部分的錯字別字,但林生不能。
審定結論11. 余能解釋碩論中的錯誤,林不能。
這真是個笑話。
余拿國民黨網頁來解釋,
那審定會想到要怎麼檢驗此一解釋是否為真了嗎?
審定會在攻擊林的「相反證據」時,
邏輯多麼犀利,
所有可能質疑之處都不放過,
怎麼一碰到余,
馬上自動熄火呢?
為什麼不會是余在最近才查到國民黨網頁呢?
余有什麼證據,
證明他是在2016年2月1日以前上國民黨的網頁?
余有什麼證據,
證明他不是因為其他原因而寫錯許明財的畢業校名?
這種解釋打從一開始就是個笑話,
一個人為什麼會打錯,
只有那個人自己心裡知道,
甚至可能他自己也不知道。
因此,
他提出的任何解釋,
沒有其他人能夠證實或否證,
審定會拿這種解釋來當抄襲與否的理由之一,
真是丟自己的臉啊。
台大審定報告:
8. 林生主張他是民調資料提供者,此為無誤,但余生的論文中已清楚說明並致謝,但民調資料的提供並不等於論文撰寫文字的原創,林生此一主張說明並無法否認抄襲存在。
審查結論12. 林提供民調資料,余已說明並致謝,此一主張無法否認抄襲存在。
林本來就沒有單憑提供民調資料就要證明自己沒有抄襲啊,
審定會這是在玩稻草人遊戲嗎?
林在給審定會的書面說明中提到民調資料,
是要說明他主導了那份民調的問卷設計,從而形成他自己的研究主題,
而兩人使用同一份民調資料,所以「研究對象」一節對於民調的技術性描述雷同,
因為他是民調設計者,行文中採第一人稱「我們」的敘述,
比余採用「我們」合乎邏輯。
台大審定報告:
9. 陳師所提供委員會書面聲明亦沒有辦法否證林生抄襲的存在。陳師主張,運用一樣的民調資料,寫不同的論文,是被允許和鼓勵,所以運用林智堅選舉期間內部調查資料,多寫一篇論文,在學術界毫無問題。
但委員會認定,本案抄襲事件不在使用同一份資料,而在許多的描述說明都極為相似或者完全一致,且所占篇幅甚大,所以認定抄襲。
審查結論13. 本案抄襲認定不是因為同一份民調資料寫成兩篇論文,而是因為描述極為相似,且所占篇幅甚大。
所以,
第一,
一份數據寫成兩篇論文,已經被審定會認證不代表抄襲;
第二,
審定會說描述相似的部分所占篇幅甚大,
那麼,
審定會是不是應該公布比對結果,
讓大家看看,除了已經曝光的7頁雷同,
到底還有那些章節、是怎麼樣的雷同法啊,
不然光憑89頁或95頁之中的7頁有部分雷同,
所佔比例不超過8%,
能說是「所占篇幅甚大」嗎?
台大審定報告:
2. 陳師主張,不能光看跑出來的turnitin軟體的相似度就斷言抄襲的存在,但審定委員會並沒有依據turnitin的相似度認定抄襲,而是使用了ithenticate的比對,達到40%。但這只是一個參考,接下來委員會進行的逐章逐節逐段內涵的討論,所做的決定,已如上述。
審定結論14. 審定會不是使用turnitin比對,而是使用ithenticate比對。
陳明通說不能光看turnitin軟體的比對結果,
結果審定會說他們是看另一種軟體的比對結果,
這有什麼不一樣嗎?
難道審定會是在暗指turnitin可信度不高嗎?
台大審定報告:
3. 陳師主張,依變項不同,也就是研究對象不同,從而問題不同、研究發現不同,即使使用同樣的統計模型,數據也會不一樣,講的也不是同樣的東西,這毫無抄襲的問題。
但審定委員會認定,林文並未如題目所示,在多變量迴歸分析中呈現檢證或否證各自變項在槓桿關係上的因果關係假設,而是描述了蔡仁堅的得票基礎,故與余文的研究結構極為類似,已改動了作為依變項的投票抉擇。依變項在編碼上的確是不同,但在變數概念上都一樣是投票抉擇。
審定結論15. 兩者的依變項編碼雖不同,但概念上一樣都是投票抉擇。
這就有趣了,
審定會說兩者的依變項編碼不同,
那為什麼余論p.15-16的依變項一節和林論p.18依變項一節,
文字敘述內容幾乎一模一樣呢
為什麼這一節預告要處理的兩道依變項訪題會完全相同呢?
第一道題問的是林(A)、許(B)、蔡(C)三人擇一,
第二道題問的是林(A)、許(B)兩人擇一,
這兩道題,誠如依變項一節的文字敘述所言,
就是要探知蔡仁堅的棄保影響、第三競爭者槓桿效應,
這完全是林論的研究主題,
根本就不是余論的研究主題啊,
余論從頭到尾都沒說過要探討蔡仁堅的棄保影響啊。
而且,
余論在p.15-16依變項一節之前,
完全沒出現過「依變項」三個字,
之後還是完全沒出現「依變項」這三個字,
全文唯二出現「依變項」三字之處,
就是p.15-16這一節的標題一次、內文一次。
而即使在這一節提出說要問這兩道「林論研究主題」的訪題之後,
一直到整本碩論結束,
余論完全沒有出現這兩道訪題的數據、表格、分析、討論,
連研究結論也完全不提。
如果余是原作,
為什麼會問兩道「林論才會問、才該問」的訪題呢?
為什麼在p.15-16之前完全沒提、p.15-16之後也完全不提的「依變項」三字,
會在p.15-16這一節憑空出現呢?
為什麼在p.15-16提出說要問這兩道訪題之後,
後續完全沒有相關數據、表格、分析和結論呢?
審定會一句「概念上一樣」就想輕輕帶過,
和之前攻擊林智堅的強大火力完全不同啊。
台大審定報告:
4. 陳師主張,因此要求學生使用別人所蒐集的資料,要忠於原來的設計理念,即使說明起來與原先的設計差別不大,也沒有關係,這不是抄襲,而是對原先設計者的尊重。
但審定委員會認定,余文所使用的六項民調資料,確實在論文內文中明確說明並予以致謝。
審定結論16. 余論使用林的民調資料,確實有在內文中說明並致謝。
從來就沒人說沒有啊,
審定會不斷在這一點上繞圈圈,
彷彿在唸咒語一樣,
問題是:從來沒人依據「余沒說明民調資料出處」來質疑余啊。
這也根本不是陳明通這段說明的意思啊,
審定委員又在玩稻草人遊戲喔?
台大審定報告:
5. 陳師主張,兩人的論文基於同一組問卷所蒐集的資料,在操作性定義上當然會完全一樣,這不是抄襲,因為不完全一樣才是問題。
但審定委員會認定,即使同樣的一組資料,在論述、描寫和用詞上也不可能完全相同,尤其不可能同時寫錯或拼錯字。就選舉研究而言,操作性定義是說明原始問卷代表如何處理編碼,成為廻歸分析中各自的主變量和應變量,兩篇論文都蜻蜓點水或付之闕如,兩文重複之處大多與操作性定義無關。
審定結論17. 兩文重複之處與操作性定義無關。
是喔,
重複之處與操作性定義無關喔?
那余論p.11和林論p.14、余論p.12和林論p.15、余論p.13和林論p.16,
兩者各三處的「操作性定義」完全一樣,那是怎麼回事呢?
這三處操作性定義,就是之前曝光的雷同7頁範圍內啊,
審定會不就是因為有人依據這雷同7頁才召開的嗎?
台大審定報告:
6. 陳師認為,林、余兩位都沒有抄襲動機,這些相似都與我指導學生的論文寫作有關,外界認定這些相似、語法相同就是抄襲,這完全是去脈絡化的說法。
委員會認定,抄襲不能依據有無動機來斷定,林文和余文呈現高度相似之處,陳明通為口試及實際上共同指導教授,以及林文的指導教授,應清楚並提醒學倫的相關規範。即使由同一位老師共同指導,也應出現獨立研究、各自創作,不可能在文中出現中文摘要、結論前言及第一節各段落大量的文字雷同。
審定結論18. 抄襲不能依據有無動機來斷定。
是喔,
這讓我想起台大學倫會在討論管中閔、陳建良遭控抄襲案時,
2018年2月9日學倫會第四次會議中特地幫管中閔加了一句:
「益加可證本校管中閔教授雖列名為系爭會議論文作者,但自始即無抄襲意圖存在」。
管中閔遭指控抄襲,
有無「抄襲意圖」就成了辯護的理由喔?
還有,
審定會到後來不再強調原先曝光的雷同7頁,
反而一再重述「中文摘要、結論章之前言及第一節」大量雷同,
但除了中文摘要之外,
始終沒有出示其他兩處大量雷同的比對證據。
審定會大概只是想要幫雷同比例灌水吧?
不多扯一些下水,
怎麼把7頁∕89頁或95頁<8%,灌到審定會聲稱的40%呢?
台大審定報告:
7. 陳師認為,兩人使用同一組多次調查訪問的結果,這些問卷都是林智堅及其團隊原創出來的,因此余正煌的論述及這些變數必須忠於原來設計,包括資料來源說明,因此林、余兩人在說明這些變數時用詞極為相似,這也是我要求不能任意加以解釋,甚至有違原研究者設計。
委員會認定,余文並未更動民調資料,而且清楚標示出處。除此之外,不同作者各自***對變數的描述並未使用一致或極為相似的文字。
審定結論19. 余論清楚標示民調資料出處,且兩者對變數的描述並未使用一致或極為相似的文字。
蛤?
現在又變成:兩者對變數的描述「並未使用」一致或極為相似的文字喔?
審定委員到底是在講什麼東東啊?
然後果然又再覆誦一次「余清楚標示出處」的咒語。
台大審定報告:
8. 陳師認為,林、余兩位都沒有抄襲動機,這些相似都與我指導學生的論文寫作有關。
委員會認定,抄襲不能依據有無動機來斷定,林文和余文呈現高度相似之處,不只第一章,還包括中文摘要、第三章、第四章結論。
審定結論20. 抄襲不能依據有無動機,且抄襲不只第一章,還包括中文摘要、第三章、第四章結論。
又再重複灌水,這次連第三章也灌進來了。
那就麻煩審定會公開第三章、第四章的比對結果啊。
台大審定報告:
9. 陳師認為,余的論文應該引注林的論文,但林文隔年初才出來,而余文2016年已完成,根本無從引註,或許可以證明余文是參考林的手稿,這一點余文確實有疏忽之處。
委員會認定,林文最後完稿時間是2017年1月13日完成口試,但文章裡頭標註的最後修改日期是2017年1月16日,因此林文最後完成日期是2017年1月16日,余文最後完成的時間是2016年7月25日。林不能提出早於余文完成日期之前的手稿,無從證明余文是抄襲。林文既然在最後完成日期都持續更新論文內容,並且在參考書目中引用余文,代表林知悉余文已經***並成為正式的學位論文,沒有理由不知道這兩篇論文相似之處,也沒有理由在自己相同處不引註余文。
審定結論21. 林論於2017年1月13日完成口試,但最後修改日期是2017年1月16日,余論最後完成時間是2016年7月25日,林不能提出早於余論完成日期之前的手稿,無從證明余論抄襲。
所以,
審定會繼續不認經過公證的2016年2月1日電郵附件初稿,
堅持以「林提不出早於余論口試完成時間之前的手稿」作為最重要依據。
不過,
審定會這裡留下一條尾巴:
要能提出余論完成日之前的「手稿」,才能證明余論抄襲。
那好,
即使審定會不認林是經過公證的2016年2月1日電郵附件初稿作者,
但至少在前述審定結論10,
審定會已承認2016年2月1日電郵附件初稿的公證效力,
也就是說,
這份初稿確實在2016年2月1日即已存在。
所以,
確實已經有一份余論完成日之前的初稿,
而且這份初稿經公證確認,
其中內容涵蓋之前已經曝光的雷同7頁。
那麼,
即使審定會不認那是林之作,
但也沒有認定那是余之作,
因此,
現在不是該換余證明:
自己並未抄襲那份敘述內容「高度雷同相似」的初稿嗎?
不然就是要證明自己就是那份初稿的作者啊。
還是審定會只要求林必須證明自己沒有抄襲,
卻一點都不要求余呢?
現在的時間序並非余論早於林論,
而是2016年2月1日初稿早於余論和林論,
按照審定會的標準,
余和林都必須窮盡一切來證明自己並未抄襲那份初稿啊。
而且審定會要按照之前攻擊林的那種高標準,
只要有一絲可質疑之處,
就一概不接受余的任何證據喔。
而且,
仔細比對,
余論和那份初稿的雷同度,可能比林論還要高那麼一點點喔。
審定結論22. 林論參考文獻引用余論,代表林知悉余論已成為正式學位論文,沒有理由不知道這兩篇論文相似之處,且林在口試完成之後仍持續更新論文內容,也沒有理由在自己相同處不引註余論。
第一,
每一個學位論文作者都有把參考文獻中引用的每一項資料全文讀完嗎?
如果審定會不能先確認這一點,
那怎麼能單憑林論在參考文獻引用余論,
就確認林有看完余論的全部內容呢?
第二,
林在給審定會的書面說明中明確提到,
他是在2016年11月取得余論,
並「參考了他結論部分的架構」,
但他當時未能發現第一章第三節有高度雷同,
是因為這部分他早在2016年初就已完成,
沒必要去參考,所以未能發現。
雖然審定會不採信林是2016年2月1日初稿的作者,
但反正林表示他就是只看過輿論的結論章,
沒去看余論的第一章第三節,
除非審定會能「證明」林當時確實看過余論的第一章第三節,
否則林就是給了審定會一個理由啊。
我是不懂審定會要怎麼「證明」林確實有看過欸?
第三,
順便講一點邏輯科普,
審定會好像很喜歡用「沒有理由」這個用語哄。
如果「沒有理由」後面接的是「相信」一詞,
意思就是在反問:我為什麼要相信?
意思就是對方得拿出證據說服我。
但現在審定會此處第一句「沒有理由」的主詞是「林智堅」,
後面接的是「不知道」,
所以,
林智堅「有沒有理由」知道或不知道,
只有林智堅說了算,林智堅也確實說了,
審定會是來湊什麼熱鬧?
台大審定報告:
10. 陳師表示,林開始與我討論碩士論文,並開始指導他研究計畫寫作,時間大約是2015年12月左右,所以我要說林智堅是這個研究的原創者。
委員會認定,不能單憑此點即認定沒有抄襲。
11. 陳師表示,我在徵得林的同意下,讓余使用林的資料,以林作為研究對象,希望能幫助余順利完成論文。所以是先有林的研究和資料,才有余的論文寫作。
委員會認定,是否先取得資料,或先展開研究,不等於先完成研究的成果。目前確認的事實是,林是六份民調的提供者,但不足以證明林是否先行完成研究,此與認定論文抄襲無直接關聯。
最後一點,陳師認定,我雖不是余的指導教授,但在徵得余的指導教授同意下,以口試委員的身分指導他的研究計畫寫作,時間大約於2016年1月開始,晚於我指導林的論文寫作。
委員會認定,依此點亦無法認定林是先完成研究論文,此與認定論文抄襲無直接關聯。
審定結論23. 林先取得資料、先展開研究、先開始研究計畫寫作,都不能認定林先完成研究成果、研究論文,不能依此認定沒有抄襲。
可是,
陳明通的這些說明,
最後提出的證據就是2016年2月1日電郵附件的研究計畫初稿,
這份證物經過公證,
審定會前面也已經承認,
這項公證確實證明有這份電郵附件的存在,
而這份初稿中包含了目前已知的雷同7頁。
所以,
陳明通並沒有要表示林智堅「先完成研究成果或論文」,
而是在表示林智堅先完成目前已知的雷同7頁內容,
而證物就是2016年2月1日電郵附件中的初稿。
當然,
審定會不承認林是那份初稿的作者,
但也未證明余是那份初稿的作者啊。
所以,
審定會只是在玩弄文字遊戲,
把抄襲關鍵的雷同7頁換成整本「研究論文」、最後的研究成果,
從而把抄襲與否的關鍵時間點,
從2016年2月1日換成余論完成口試的2016年7月19日,
或輿論最後修改的2016年7月25日,
於是余論就成了最早版本,無須證明自己並無抄襲,
就只剩下林論單獨扛起證明的責任。
台大審定報告:
第三,
我們關於余生是否抄襲林生論文,也做了認定,委員會依據下列理由,不同意余生碩士論文抄襲林生碩士論文。
1. 余生被檢舉抄襲林生論文,主要是三個事件:余生論文民調資料由林生提供、兩人的論文目錄章節高度相似,以及兩人論文第一章第三節高度相似。
2. 另外依據林生致審定委員會書面聲明,林生以第一人稱、研究架構、***、依變項設定,矢稱自己是原創者,影射余生論文抄襲林生論文。唯依據上述事證,委員會經過討論後,不予採信。
(1) 民調資料確實由林生提供,但余生論文已經說明並致謝。
審定結論24. 余論已說明民調資料出處並致謝。
審定會又重複一次,
但沒有人因為余論使用林的民調資料而指控他抄襲啊,
就算真有人拿這種理由檢舉余生抄襲,
那個人應該也是檢舉人王鴻薇吧。
(2) 兩人論文目錄章節高度類似,並不必然構成抄襲,詳細情形必須檢驗兩者內容判定。
審定結論25. 兩者目錄高度類似,並不必然構成抄襲。
好喔,
那就麻煩審定會別把目錄灌進41-45%的相似度裡喔。
(3) 兩人論文的第一章第三節高度相似,涉及抄襲,但無證據證明余生論文抄襲林生論文。
審定結論26. 兩者第一章第三節高度相似,涉及抄襲,但無證據證明余論抄襲林論。
審定會在攻擊林論時,
這些章節都是證明林論抄襲余論的證據,
林必須提出各種證據接受審定會的窮盡挑剔,
余卻只是一句「無證據證明」就輕輕帶過。
其實說到底,
這只是因為審定會一開始就單憑「余論早於林論完成口試」,
就預判後發表的林論抄襲先發表的余論,
接下來就只對林課以證明未抄襲的責任,
余則無需作任何證明,
審定會自然會幫他擋掉所有的質疑。
但現在的關鍵是:
按照審定會「時間先後高於一切」的標準,
余論之前還有一份2016年2月1日的初稿,
這是經過公證、審定會也承認的初稿,
余論當然就有責任證明自己並未抄襲那份初稿,
不然就是證明那份初稿是余論的初稿,
而不是審定會一句空洞的「無證據證明」吧。
台大審定報告:
(4) 兩人論文都使用我們,這個符合學術慣例,並無抄襲。
審定結論27. 兩者都以「我們」自稱,符合學術慣例,並無抄襲。
的確,
很多學術論文習慣開口閉口就說「我們」這樣、「我們」那樣,
即使寫作者、研究者其實只有作者一人,
這種好笑的學術慣例確實存在。
但林智堅陣營所指的並不只是這些「我們」,
而是如余論p.13這一句:
「在受訪者表達欣賞林智堅『後』,我們『進一步追問』欣賞林智堅的理由」。
一個寫作時間是在這項民調完成兩年後的論文,
是要怎麼「進一步追問」兩年前就已經完成民調的受訪者呢?
這種用詞,
明顯是問卷設計者在描述自己當初設計問卷的原始構想,
以及調訪團隊的調訪過程,
才會使用的吧。
如果是一個事後取得民調資料進行分析的學者,
這種地方應該是寫成:
「在受訪者表達欣賞林智堅後,『訪員』進一步追問欣賞林智堅的理由」
這才是學術慣例吧。
台大審定報告:
(5) 兩人論文皆有依變項的設計,余文的依變項是指林智堅支持者的投票抉擇,林文的依變項設計是指蔡仁堅支持者的投票抉擇,這並不構成抄襲。
審定結論28. 兩者皆有依變項設計,余論是指林智堅支持者的投票抉擇,林論事指蔡仁堅支持者的投票抉擇,並不構成抄襲。
這一點在前面的審訂結論15已經提過,
我也在那一段詳細說明過了,
審定會的七位大教授們,還包括一位選舉研究專家,
竟然沒有看到余論p.15-16的依變項一節,
講的完全不是林智堅支持者的投票抉擇,
而是所有選民在林、許、蔡三人擇一和林、許兩人擇一兩種情境下的差異,
這一小節最後所提出的兩道訪題,
就是在問這兩點。
簡單講,就是蔡的棄保影響、第三競爭者的槓桿效應,
而這正是林論的研究主題,
完全不是余論的研究主題,
余論除了這一小節之外,也完全沒有提及此一主題。
更離譜的是,
余論在p.15-16憑空出現這段依變項小節及兩道訪題之後,
後續一直到整本碩論結束,
竟然完全沒有相關的數據、表格、分析、討論,
就連研究結論章也完全沒有提到。
我實在「沒有理由相信」,
審定會的七位大教授們竟然連這麼明顯的疑點都沒發現。
這些教授們還有什麼臉,
去質疑陳明通沒有發現兩本碩論高度雷同之處呢?
反觀林論,
研究架構中提到依變項,
依變項的設計也是蔡仁堅的支持度,
p.18依變項一節說要問那兩道訪題,
後續在p.59-62有完整的相關數據、表格、分析、討論,
在研究結論章也有一整段總結。
兩本碩論都有一段「高度雷同近似」的依變項小節,
都有兩道完全相同的訪題,
但不管是研究主題相關性、後續的完整數據呈現和分析,
有截然不同的差別,
哪一本碩論才是此一「高度雷同近似」段落的原作,
應該已經很清楚了吧?
台大審定報告:
(6) 關於林生指余文中論述候選人教育程度高低不合邏輯,看來確實是個錯誤,但也可能是針對林生台大準碩士與許明財美國社區大學比較。但委員會認定,即使是錯誤,單一事件也不構成余文抄襲林文之證據。
審定結論29. 余論p.11那句「以林智堅的學歷,可以吸引較高學歷選民的支持」,確實有錯,但可能是指林智堅「台大準碩士」與許明財「美國社區大學」的比較。即使有錯,單一事件並不構成余抄襲林的證據。
真要感謝審定會的用心,
提供了大家最後精彩的壓軸。
前面落落長的審定報告,
一再展現七大教授的專業霸氣,
一開場就搬出「國際學術的鐵則」,
動不動就「不予採信」、「不足證明」,
甚至在攻擊林智堅的「相反證據」時,
把懷疑論的精神發揮得淋漓盡致,
結果卻在最後這一項結論時,
把自己演得像群裝傻的阿呆樣。
第一,
這段教育程度變數,
一開始就說「學歷較高的選民比較會投給高學歷的候選人」,
接著就比較蔡、許、林三人的學歷,
蔡仁堅是哈佛碩士,
許明財是多明尼克碩士,
林智堅是台大準碩士,
結果得出一句「以林智堅的學歷,可以吸引較高學歷的選民支持」?
然後審定會幫余辯解這是在比較林和許,
那審定會打算把這段提到的哈佛碩士蔡仁堅擺在哪?
這到底是余給審定會的解釋,
還是審定會七大教授自己掰出來的?
照蘇宏達的用詞「也可能是」,
比較像是後者吧?
第二,
如果今天是余自己一個人的碩論口試,
七大教授是他的指導教授或口試委員,
要這樣幫他開脫,沒人有資格置評。
但今天是兩本碩論涉及抄襲,
這段正是「高度雷同近似」的抄襲段落之一,
甚至連錯字「准碩士」都錯得一模一樣,
而林論在這一段除了一處把A寫錯成C,
其他部分的邏輯合理、前後一致;
余論卻出了一個邏輯不通、前後矛盾的錯誤,
請問哪一種碩論比較像是原作?
第三,
而且林論和余論正好都在這一小段出錯,
林論在這一小段把A寫錯成C:
「至於C當時係台灣大學在職專班生,可謂『准碩士』。本論文假設以C的高學歷,會吸引較高學歷的選民支持。」
余論在這一小段則是:
「至於林智堅當時係台灣大學的碩士班二年級生,可謂『准碩士』。本論文假設以林智堅的學歷,可以吸引較高學歷的選民支持。」
這種對仗整齊的錯中錯,也真巧合哄?
這麼巧合的錯中錯,
卻依然完全不會引起審定會對余論的一絲絲懷疑?
審定會對余論的信心真是堅定啊。
第四,
審定會所謂「單一事件不構成抄襲」的錯誤,到底指的是什麼錯誤?
當然是第二個「林智堅」為「蔡仁堅」之誤啊,
應該寫成「本論文假設以『蔡仁堅』的學歷,可以吸引較高學歷的選民支持。」
那問題就來了:
余論的研究主題是林智堅的勝選基礎,
他每一個研究假設都是林智堅如何如何,
他幹嘛在這裡要講一個蔡仁堅如何如何的研究假設呢?
或許,
審定會的意思是指:
「可以吸引較『高』學歷的選民支持」這一句,
是「可以吸引較『低』學歷的選民支持」之誤?
那這一段的一開頭幹嘛要講:
「學歷較『高』的選民比較會投給『高』學歷的候選人」?
不是應該要講「學歷較『低』的選民比較會投給『低』學歷的候選人」,
這樣才能呼應最後的「可以吸引較『低』學歷的選民支持」假設嗎?
所以,
如果審定會要幫余論開脫只是寫錯,
那就不只是單一事件的錯誤,
而是整段的開頭和結尾通通都錯,
不然就和依變項一樣,
余論提出一個和他的研究主題不相干的研究假設,
而這個研究假設恰好是林論的研究主題,
這是一個涉及論文架構邏輯錯亂的錯誤。
第五,
余論在林智堅學歷的敘述混亂不止於此,
還有p.36對教育程度變數的數據分析那一段:
「林智堅顯然並無太過於光鮮亮麗的學歷為基礎,因此支持度只是不高的36.4%而已」
這一段前面的敘述和p.11那一段「高度雷同近似」,
甚至連錯都錯得一模一樣,如多明尼克肯、准碩士,
但最後講到林智堅的學歷,
卻有完全不同的敘述邏輯。
這兩處還有一個差別:
p.11是目前確認雷同7頁之一,
p.36不是。
但p.36這段教育程度變數的數據分析,
一開頭還是照搬p.11的研究假設,
最後則依據余自己的數據分析,
寫出與p.11截然不同的結論。
因此和一開頭承接p.11而來的「學歷較高的選民比較會投給高學歷的候選人」,
顯得前言不對後語,
不像是同一個研究者撰寫的論文。
相較之下,
林論在p.41一樣有一段教育程度變數的數據分析,
這一段在簡述三位候選人學歷時,和p.12類似,
不過這次就沒把A寫錯成C,
最後一樣講到C(蔡仁堅)的學歷,
敘述邏輯和p.12一致。
曾有人幫余辯稱,
論文研究一開始的假設,
最後還是可以按照實際數據加以修正。
這說法當然也不是不行,
審定會一定會說這也是一種學術慣例。
但問題還是一樣:
如果現在只是余論自己在接受口試,
他愛怎麼講都可以,
但現在是兩本碩論有「高度雷同近似」的段落,
要分辨何者才是原作,
而這段正是其中一個段落;
一本碩論在相關段落的敘述邏輯前後一致,
另一本碩論則前言不對後語,
哪一種碩論比較可能是原作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