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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科會公布學術倫理規範,已於111年07月07日下架,不再對外提供瀏覽

2022-07-07 16:18 發佈
唉~~~

讓做錯事的那個人認錯就好了

這樣子搞

真的很難看.......
其實未來也不用了, 因為可能根本用寫論文,所以學術倫理規範也提早下架...
jedijack

只是碩士不用,博士論文/學術期刊還是需要

2022-07-07 16:37
沒辦法,政府是雙標黨開的
不然你咬他看看........
這樣不會被查水表吧?我只是Ctrl+C Ctrl+V而已

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對學術倫理的七點說明及研究人員學術倫理規範

102 年2 月8 日發布

一、國科會對學術倫理的七點說明
1. 學術倫理的重要性: 學術倫理為學術社群對學術研究行為之自律規範,其基本原則為誠信、負責、公正。只有在此基礎上,學術研究才能合宜有效進行,並獲得社會的信賴與支持。
2. 學術倫理的規範與領域差異: 學術倫理落實至具體行為時,難免仍有不明確的地帶,需要學術社群自主性地規範,正向說明如何方為好的研究行為、如何避免不當的研究行為。本會公告學術倫理的基本原則,但也尊重各領域的差異,並鼓勵各領域建立進一步的規範,予以公告及宣導。
3. 受理違反學術倫理案之原則:本會依職掌只適合處理學術倫理;涉及一般生活或工作倫理之行為不應由本會涉入管理。此外,只有當違反學術倫理之行為嚴重影響公權力執行(例如國科會的研究補助獎助,大學的教職聘任升等)之公平性時,公權力才會介入。在行政面,因為本會能做的行政處分,只及於本會的獎補助,故本會只處理與本會獎補助有關的學術倫理行為。
4. 違反學術倫理的認定: 本會就違反學術倫理之認定標準是:「蓄意且明顯違反學術社群共同接受的行為準則,並嚴重誤導本會評審對其研究成果之判斷,有影響資源分配公正與效率之虞者。」有些行為雖不可取(例如切香腸式的論文發表,將研究成果分為多篇發表,每篇只有些微新進展),但非公權力處分之範疇。本會可以透過評審制度(例如「重質不重量」),讓這類行為無利可圖,即可扭轉風氣。至於對研究結果的扭曲詮釋、草率、不夠嚴謹等行為,該受學術社群自律,但若無誤導評審之虞,則尚不需受本會處分。
5. 違反學術倫理案件審議程序: 學術倫理案件本會採「不告不理」原則。對於有具體事證之具名檢舉或於審查過程中經手人發現有違反學術倫理之虞者,本會將送學術處做初步審議,如認定有違反學術倫理之虞,將送本會學術倫理專案委員會審議。在作成不利於當事人之決定前,當事人應有說明的機會。
6. 違反學術倫理判定的慎重: 本會審議判定違反學術倫理,不論處分輕重,即會通知所屬單位,亦即成為正式紀錄,影響被處分者學術聲譽至為嚴重。因此,做成此類處分應極為謹慎。只有行為嚴重者,才應由公權力作懲處,這是本會「公權力行使應予節制」的態度。
7. 學術機構對學術倫理的責任: 各學術機構亦有責任建立良好制度以宣導及維護學術倫理,避免不當行為。本會處理學術倫理案件應及時、公正、專業、保密。如經本會審議判定違反學術倫理,本會將副知當事人所服務之學術機構,要求檢討改進。

二、研究人員學術倫理規範
1. 研究人員的基本態度: 研究人員應確保研究過程中(包含研究構想、執行、成果呈現)的誠信、負責、專業、客觀、嚴謹、公正,並尊重被研究對象,避免利益衝突。
2. 違反學術倫理的行為: 研究上的不當行為包含範圍甚廣,本規範主要涵蓋核心的違反學術倫理行為,即造假、變造、抄襲(fabrication, falsification, plagiarism)及與研究成果發表(publishing)、作者定義(authorship)相關之不當行為。
3. 研究資料或數據的蒐集與分析: 研究人員應盡可能客觀地蒐集與分析研究資料或數據,不得捏造竄改,並避免對資料或數據作選擇性處理。如需處理原始數據,應詳實揭露所做之完整過程,以免誤導。研究人員應根據研究內容描述研究方法與結果,不做無根據且與事實不合的詮釋與推論。
4. 研究紀錄的完整保存與備查: 研究人員應當以能夠使他人驗證和重複其工作的方式,清楚、準確、客觀、完整記錄其研究方法與數據,並於相當期間內妥善保存原始資料。
5. 研究資料與結果的公開與共享: 研究人員在有機會確立其優先權後,應當儘速公開分享其研究資料與結果。用國家研究經費所蒐集之資料,應公開給學術社群使用。
6. 註明他人的貢獻: 如引用他人資料或論點時,必須尊重智慧財產權,註明出處,避免誤導使人過度認定自己的創見或貢獻。如有相當程度地引用他人著述卻未引註而足以誤導者,將被視為抄襲。此節有以下四點補充:
a. 如抄襲部分非著作中核心部分,例如背景介紹、一般性的研究方法敘述,或不足以對其原創性構成誤導,應依該領域之慣例判斷其嚴重性。
b. 未遵守學術慣例或不嚴謹之引註,也許是撰寫者草率粗疏,其行為應受學術社群自律(或由本會學術處去函指正),雖不至於需受本會處分,但應極力避免,並應習得正確學術慣例及引註方式。
c. 同一成果如為多人共同研究且共同發表,當然可算做各人的研究成果。如為多人共同研究成果但分別發表(例如同樣調查數據,但以不同方法或角度分析),則應註明其他人的貢獻(例如註明調查數據的來源),如未註明則有誤導之嫌。
d. 共同發表之論文、共同申請之研究計畫、整合型計畫總計畫與子計畫,,皆可視為共同著作(全部或部分),對共同著作之引用不算抄襲。如依該領域慣例所指導學生論文由老師及學生共同發表,則指導老師可視為所指導學生論文之共同作者,但援用時應註明學生之貢獻。
7. 自我抄襲: 研究計畫或論文均不應抄襲自己已發表之著作。研究計畫中不應將已發表之成果當作將要進行之研究。論文中不應隱瞞自己曾發表之相似研究成果,而誤導審查人對其貢獻與創見之判斷。自我抄襲是否嚴重,應視抄襲內容是否為著作中創新核心部分,亦即是否有誤導誇大創新貢獻之嫌而定。此節亦有以下兩點補充:
a. 某些著作應視為同一件(例如研討會論文或計畫成果報告於日後在期刊發表),不應視為抄襲。計畫、成果報告通常不被視為正式發表,亦無自我引註之需要。研討會報告如於該領域不被視為正式發表,亦無自我引註之必要。
b. 同一研究成果以不同語文發表,依領域特性或可解釋為針對不同讀者群而寫,但後發表之論文應註明前文。如未註明前文,且均列於著作目錄,即顯易誤導為兩篇獨立之研究成果,使研究成果重複計算,應予避免,但此應屬學術自律範圍。
8. 一稿多投: 一稿多投(包括論文及計畫)將造成審查資源的重複與浪費,應該避免。研究計畫亦研究計畫亦應應避免避免以相以相同內容同內容重複重複申請申請補助補助。同一研究計畫。同一研究計畫若若同時申請不同經費,同時申請不同經費,應於計畫中說明應於計畫中說明。如果均獲通過如果均獲通過且補助內容重疊且補助內容重疊,應應擇一執行。擇一執行。若若計畫內容相關但計畫內容相關但有所區隔,應明確說明。有所區隔,應明確說明。
9. 共同作者共同作者:共同作者應為共同作者應為對論文有對論文有相當程度的實質學術貢獻(如構思設計、數據收相當程度的實質學術貢獻(如構思設計、數據收集及處理、數據分析及解釋、論文撰寫)者。集及處理、數據分析及解釋、論文撰寫)者。單純提供研究經費、研究環境單純提供研究經費、研究環境及設備及設備、行政支援、已發表之研行政支援、已發表之研究材料,不究材料,不應應列為共同作者。論文的通訊作者應將論文稿給列為共同作者。論文的通訊作者應將論文稿給共同作者審閱,並取得其同意後,始得將其列為共同作者。共同作者審閱,並取得其同意後,始得將其列為共同作者。基於榮辱與共的原則基於榮辱與共的原則,,共同作者在合理範圍內應對論文內容負責。共同作者在合理範圍內應對論文內容負責。
10. 同儕審查保密:研究人員參與同儕審查時,應保密並給予時,應保密並給予及時、及時、公正、公正、嚴謹嚴謹的評價的評價,並遵守利益迴避準則並遵守利益迴避準則。審查中所獲研究資訊,不應在未獲同意之下審查中所獲研究資訊,不應在未獲同意之下洩露或洩露或用於自身之研究。
11. 利益迴避與揭露:研究人員應揭露有可能損及其計畫或評審可信性之相關資訊,以落實利益迴避原則。 12. 舉報違反學術倫理行為:若發現涉嫌偽造、篡改、剽竊或其他違反學術倫理的研究若發現涉嫌偽造、篡改、剽竊或其他違反學術倫理的研究行為,研究人員有責任向適行為,研究人員有責任向適當主管單位舉報當主管單位舉報。
13. 處理違反學術倫理行為:: 研究相關工作的機構、出版社和專業組織,應研究相關工作的機構、出版社和專業組織,應建立完善機建立完善機制,以制,以受受理理違反學術倫理行為之舉報舉報,,予以予以及時、公正、專業、保密的處理,並對善意舉報人保密與保護。

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
ysl_66

請發不自殺聲明。

2022-07-07 17:06
Fish7yu1967

真心建議你先發不自殺聲明。

2022-07-07 17:43
我有存他們108年的pdf檔,不需密碼歡迎下載

https://filedropper.com/d/s/WIIEpEiKzeKhmvkKBPB1uciFe5AJl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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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ueGrit

[讚][100分]

2022-07-07 16:49
sroach

我看到學術界的光輝

2022-07-07 17:05
aliclin wrote:
這政府真太他媽的天才...(恕刪)


沒有倫理規範就沒有道德問題啦
恭喜台大要被國際除名了⋯⋯

一張台大文憑怎麼賣,多少錢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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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禮義廉就不知恥啦!
寧願搞爛台灣的學術也要救一人~
以前是全黨救一人~現在是全台救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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