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通訊品質不良狀告中華電信詐欺
被法院駁回
https://udn.com/news/amp/story/7320/6321481
嘉義縣吳姓男子租用中華電信門號,稱因無法收發訊號影響其公司業務運作,吳男提出終止租約並停用門號,但中華電信仍繼續催繳月租費,吳男認為在無法提供通訊服務之下卻仍按月收取月租費涉嫌不當得利、違反消費者保護法、詐欺等罪嫌,具狀提告並要求損害賠償25萬元。
中華電信供述,電訊設備涵蓋的範圍有限,並不是任何地點都可以通訊無阻。
吳男因公司業務需要向中華電信承租3個行動電話門號使用;吳男表示,中華電信應提供良好通訊品質供客戶使用收取費用,但是自從系統提昇4G功能後就發生住家室内完全無法收發訊息情況,家中室内無法使用,形同虛設,嚴重影響公司業務運作。
經向客服反應,派員到住家測試,「係因住家附近沒有基地台,正在設法解決當中…。」
雙方協調後中華電信同意吳男將當中2個門號無償跳槽到其他電信公司使用,保留其中1支號碼待基地台設置改善通訊品質,但事隔1年,仍未見改善,吳男於是要求協議調降月租費或無償跳槽至其它電信公司,雙方沒有共識,吳男在前年7月25日提出終止合約,並停用門號。但中華信仍繼續對吳男計收月租費,甚至具狀向法院聲請支付命令。
吳男表示,中華電信在沒有基地台,無法提供通訊服務之下卻仍按月收取月租費獲取不當得利,顯已違反消費者保護法,涉嫌詐欺等罪嫌,更嚴重侵害他應有的權益,影響公司業務甚鉅,提告外並要求損害賠償25萬元。
中華電信主張,雙方簽訂服務契約當中條款已敘明,「如於室内使用,因受建物遮蔽效應及室内裝潢影響,受訊品質及及連線速度可能會不如室外,甚至收不到訊號。」,吳男應知道電訊設備涵蓋有限性,並不是在任何地點都可通訊無阻。而且終止契約前,吳男都有正常在使用,從通訊明細表可以看出,吳男在住家以外可以正常使用。
簡易庭認為,雙方契約中提及「如於室内使用,因受建物遮蔽效應及室内裝潢影響,受訊品質及及連線速度可能會不如室外,甚至收不到訊號。」的條款是基於行動無線上網本身的特性,並非故意不利原告。兩造間網路行動通訊契約的約定,並沒有違反誠信原則、平等互惠原則。又原告沒有舉證於住家室內使用行動寬頻通訊不良,是因為系統或電信機線設備障礙、阻斷所致,當然就不能歸責於被告,請求被告賠償損害25萬元,沒有根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