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公分 wrote:以後看到警察盤查都放(恕刪) 這問題出在交通違規有"車牌"警察不自行查驗舉發,(看起來騎士也已經離開車輛才要告發怕舉發理由不充分)竟然故意用盤查方式要求對方報身分證字號,剛好對方不報抓準這機會想讓騎士入罪抓回派出所,俗稱的挖洞給人跳,(憲法有保障人身自由的權力)所以法官用另一個觀點來判無罪,非常合情合理....
看起來法官的意思是說,若是員警僅打算開立逆向行駛罰單,僅需依照車牌舉發,沒必要將騎士帶回派出所,但在員警的立場,他要求騎士報出機車車主和騎士的身分證字號,但騎士不願意配合,對警察來說很可疑,因此要將騎士帶回派出所,也是十分合理。問題在於兩點:1. 員警巡邏時遇到交通違規可否要求違規民眾配合盤查,報出其身分證字號等個人資料?2. 就影片內容來看,員警未在盤查時明確說明騎士被盤查的理由,如"懷疑是贓車",不然為何要騎士提供車主,並且阻止騎士離去時未告知需配合盤查,否則會將其帶回派出所。我認為法官這樣判決是因為員警的程序問題,雖然和一般人認知相去甚遠,但因為警察代表國家暴力機構,在員警行使權力時也須謹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