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
雖然最近兩次罷免案綠營都吃虧,但是未來仍有可能藍營被罷免
所以25%同意數是否該修改,在此提出個人看法,大家的意見也可以提出來討論
首先,罷免同意票數應該依照單一選區跟多數選區作為區隔
單一選區(市長,立委..)
至少要50%選民同意,再不然至少要超過當選票數並且同意票 > 不同意票才能罷免,
這樣比較符合民意,能夠被50%選民投下同意罷免票,證明真的是做到天怒人怨
多數選區(市議員)門檻就該降低,例如王浩宇16,292當選,81,940才能罷免,不太公平
只要超過當選的票數,並且同意票 > 不同意票就能罷免
後記 :
我反對這個時間點修法,25%是民進黨通過的,沒有立場這個時候再修改
要改也要等民進黨下台並且立院席次不過半時再改
小小擦鞋童 wrote:
罷免真的沒那麼容易.(恕刪)
總統、副總統之罷免案:
經全體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之提議,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二之同意提出後
立法院應為罷免案成立之宣告
罷免案經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總額過半數之投票,
有效票過半數同意罷免時,即為通過。
第二階段門檻太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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