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中城大火為何釀46死? 原來樓層防火門全被拆去賣
高雄城中城火警,今天消防單位重返火場,勘查致災原因,發現各樓層的防火安全門及廢棄電梯門早被拆走,以致各樓完全無防火隔煙功能,是造成7樓以上住戶慘重死傷的元凶。
據了解,城中城依照早年的防火建築規範,各樓層原本應設置硫化銅材質的防火門或鐵門,設置甲、乙種防火門,可是,今天消防署與高雄市消防局及學者逐樓勘查,發現各樓安全梯防火門、部分電梯門,以及1至5樓電扶梯安全門,「早都被拆去賣掉了!」
另外,在1樓入口處電扶梯兩邊穿堂,因停了50多輛機車,當火苗延燒到穿堂內的機車後,立即引燃其他機車,導致火勢一發不可收拾,往樓上延燒。
據透露,城中城北側電梯已經廢棄未再使用,有些樓層的電梯門甚至也被拆掉,電梯井和安全梯空間,正如煙囪一般,任濃煙竄升上樓,疑是致災原因。
連1樓有保全的住商混合大樓都會被偷走,更何況是這種沒有人管理的住商混合大樓。
kantinger wrote:
住宅只用安檢理由能進(恕刪)
第 6 條
本法所定各類場所之管理權人對其實際支配管理之場所,應設置並維護其消防安全設備;場所之分類及消防安全設備設置之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消防機關得依前項所定各類場所之危險程度,分類列管檢查及複查。
第一項所定各類場所因用途、構造特殊,或引用與依第一項所定標準同等以上效能之技術、工法或設備者,得檢附具體證明,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不適用依第一項所定標準之全部或一部。
不屬於第一項所定標準應設置火警自動警報設備之旅館、老人福利機構場所及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場所之管理權人,應設置住宅用火災警報器並維護之;其安裝位置、方式、改善期限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不屬於第一項所定標準應設置火警自動警報設備住宅場所之管理權人,應設置住宅用火災警報器並維護之;其安裝位置、方式、改善期限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 37 條
違反第六條第一項消防安全設備、第四項住宅用火災警報器設置、維護之規定或第十一條第一項防焰物品使用之規定,經通知限期改善,逾期不改善或複查不合規定者,處其管理權人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經處罰鍰後仍不改善者,得連續處罰,並得予以三十日以下之停業或停止其使用之處分。
規避、妨礙或拒絕第六條第二項之檢查、複查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並按次處罰及強制執行檢查、複查。
法條都給你了,所以你覺得住宅可以拒絕嗎?
還有這棟是住商混合之前很多討論都有人提到過了
順便說一下,集合住宅在消防法規裡是歸類在乙類,有他要遵守的消防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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