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49年,盟軍總司令麥克阿瑟表示:在對日和約簽定之前,台灣仍屬於盟軍總部。美國國務院麥克德莫特公開表示台灣其最後地位將由一項和約決定。
中國及台灣的歷史事實:
1.中國第一共和:
中華民國推翻滿清立國時,由國民黨主導的國會選出袁世凱為第一任中華民國大總統,是為中國第一共和。軍閥割據時,1927年張作霖成立軍政府任陸海軍大元帥,大總統名稱正式走入歷史,中國第一共和結束。當時北洋軍政府是被國際承認代表的唯一合法政府,南方政府被視為叛亂組織。國府北伐統一全國,國府軍政府成為國際承認的中國政府。
2.軍事佔領:(軍事佔領無論持續多久都不能獲得佔領地的領土主權。)
二戰時的中國和中國人民尚未取得二戰的中國權益,那時中國有3個軍政府,蔣介石政府及中共政府及(汪精衛政府1945.8.15解體),蔣介石政府只是中國的軍政府而已,1945年9月2日美軍發布一般命令第一號茲令代表中華民國的蔣介石大元帥軍事佔領台灣及中國。中華民國蔣介石軍政府取得台灣及中國的軍事佔領權。。
3.中國第二共和:
二戰美國領導盟軍打敗日本,1945年那時的中國和中國人民尚未取得二戰的中國權益,中國有2個軍政府(國府及中共),1946年時,代表中國的中華民國軍政府立憲及行憲《中華民國憲法》,依中華民國憲法選出第一任中華民國總統、副總統。是為中國第二共和。國共內戰,194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建立新中國,中共推翻了中國"第二共和政府",中國第二共和結束。改朝換代的新中國無法擁有蔣介石軍政府取得的台灣軍事佔領權。
4.中國取得中國利益:(沒有取得台灣主權。)
1951年聯合國承認的中國的合法代表是中華民國政府,中華民國政府被"舊金山和約"授權參加"簽訂"簽訂中日和約。中華民國政府取得了舊金山和約第21條規定享有第10條及第14條甲款2項所規定的中國利益。中日和約第二條承認了舊金山和約第二條的日本放棄台灣及澎湖群島的規定。中國沒有取得台灣主權。在國際上,聯合國的中國代表政府名稱,仍然是叫中華民國政府,而不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1971年聯合國2758決議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為代表中國的政府,是屬於政府承認,不是「國家承認」,中國共產黨必須承認中華民國代表"中國政府"的事實,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才能進入聯合國繼承中華民國政府的。
5.中國第三共和:
1949年中華民國"政府"被中共推翻失去了治權的合法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成立,對中國憲法而言,卻仍處在《中華民國憲法》行憲狀態,直到1954年,中國治權的中共政府重新制憲,才正式改為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是為中國第三共和。主權在民,中共沒有將權力回歸給中國人民,中共是非法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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