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s://udn.com/news/story/7339/5499231
藥事法第四十八條之二第一項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得專案核准特定藥物之製造或輸入,不受第三十九條及第四十條之限制:…二、因應緊急公共衛生情事之需要。」第三項規定:「第一項專案核准之 申請條件、審查程序、核准基準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定之。」
按照第三項的授權,衛福部於二○一六年九月八日制訂了「特定藥物專案核准製造及輸入辦法」,明訂在緊急公共衛生情事之需要而申請核准製造或輸入之藥物,所需繳交的文件:「一、完整預防或診治計畫書及相關文獻依據。其計畫書內容,包括因應緊急公共衛生情事之申請目的及足以顯示利益大於風險之資料。二、所需藥品數量及計算依據。三、藥品之說明書。四、國外上市證明或各國醫藥品集收載影本。…無法檢具前項第四款資料者,應檢附…替代之。」
疫情指揮中心陳時中部長於五月廿八日記者會說,企業、地方要自行採購疫苗,必須委託藥商,備齊八項文件,向食藥署提出申請。這八項文件分別是:1.執行計畫書、2.數量及計算依據、3.供貨時程、4.有效期限、5.藥品說明書、6.冷鏈及倉儲設備、7.原廠授權書、8.國外上市證明或替代文件。
仔細將法條中的四項文件,與陳時中部長提的八項文件比對,其中四項文件:「3.供貨時程、4.有效期限、6.冷鏈及倉儲設備、7.原廠授權書」均為原法條所無。「特定藥物專案核准製造及輸入辦法」是藥事法直接以法律授權訂定之法規命令,訂定後需送立法院備查,並非主管機關可以隨意彈性調整之行政規則。
因此,疫情指揮中心所謂,BNT疫苗沒有通過緊急授權,沒有提供原廠授權書等…是否是符合法律的說詞,還是因為特定情況而彈性調整的說詞,實在啟人疑竇。
甚至,較為被大家忽略的傳染病防治法第五十一條第二項規定:「無法辦理前項作業程序,又無其它藥品可替代者,中央主管機關得例外開放之,並向民眾說明相關風險。」法條原意,並不會因為不符合行政作業程序就無法通過緊急授權,而是可說明其風險並開放之。表示藥事法第五十一條第二項給予的彈性更大。看起來,事在人為,一切均繫乎主事者對法條的解讀與意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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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命令效力優於行政規則不是嗎?
事在人為,規定是死的
29x5x5x2 wrote:
(恕刪)
南韓放的比較香?
南韓自己買了近一億支疫苗,又有莫德納在南韓代工疫苗,根本不缺疫苗。
新加坡允許民間進口WHO認可疫苗
https://www.cna.com.tw/news/aopl/202105310342.aspx
泰國 朱拉蓬公主繞過政府進口中國國藥疫苗 衛生部長:若是對國家好會做好準備
https://tw.news.yahoo.com/%E6%B3%B0%E5%9C%8B%E7%96%AB%E8%8B%97%E9%80%B2%E5%BA%A6%E6%85%A2-%E6%9C%B1%E6%8B%89%E8%93%AC%E5%85%AC%E4%B8%BB%E7%B9%9E%E9%81%8E%E6%94%BF%E5%BA%9C%E9%80%B2%E5%8F%A3%E4%B8%AD%E5%9C%8B%E5%9C%8B%E8%97%A5%E7%96%AB%E8%8B%97-020246449.html
越南要求三星等外企 為員工找疫苗
https://tw.stock.yahoo.com/news/%E8%B6%8A%E5%8D%97%E8%A6%81%E6%B1%82%E4%B8%89%E6%98%9F%E7%AD%89%E5%A4%96%E4%BC%81-%E7%82%BA%E5%93%A1%E5%B7%A5%E6%89%BE%E7%96%AB%E8%8B%97-013747943.html
印尼防疫政策 開放企業自費施打疫苗
https://tw.news.yahoo.com/news/%E5%8D%B0%E5%B0%BC%E9%98%B2%E7%96%AB%E6%94%BF%E7%AD%96-%E9%96%8B%E6%94%BE%E4%BC%81%E6%A5%AD%E8%87%AA%E8%B2%BB%E6%96%BD%E6%89%93%E7%96%AB%E8%8B%97-043124105.html
台灣目前只到貨不到100萬劑,政府又說買不到,卻不向新加坡、泰國學習,還虧自詡為民主自由國家?
而且你自己貼的都沒在看?南韓大邱也是繞過代理商美國輝瑞直接去找德國BioNTech買,現在代理商輝瑞要追究了(這不正是政府想要循的模式嗎?)
寧願讓人民等死也不願和官方代理商買疫苗?
https://biontech.de/covid-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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