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到新聞,連檢察官都說太輕了。過失致死的確是沒有殺人意圖,原本懲處的確不重。可是如果立法修改成依照情節重大,依照牽涉的疏失人數和結局影響。我認爲一命一起訴,其他人(包庇,借照等),求刑5年。比較合乎比例。
coffeejulice wrote:
台灣總在找人負責而不(恕刪)
1. 真正要負責的,或者所謂「系統性的問題」,其實是選民自己不上進,30年如一日的沒有進步,意識形態治國,可是眼高手低,實際選人卻是看能不能幫忙關說。
看看各級民意代表,從中央到地方,連選得連任,做得比「于右任,吳三連,趙麗蓮」還久。不然就是傳給家族政二代,或者親友,隱形的白手套到處都是。還有誰會監督?會更新法案?誰會「自作自受,自廢武功」?比起來,當年自己廢自己(修憲)的國民大會老賊國代,還比這些民代或立委好!
趕走藍的「萬年老賊」,現在換一票新的「老賊(藍綠都有)」,出現後國民黨獨裁時代的新利益團體派系。政府和國營企業的貪腐無能持續不進步,因爲民意監督不力(自肥ing)!那些貪瀆的,從講外省國語的換成講台語而已。這些都是選民自己30年慣出來的。
2. 還有台灣的社會文化,發展到現在變成大家動是「鄉愿」的文化。行政官員(不是政客的,是底下需要做事的人)害怕如果認真做,會擋某些人的財路或政治前途,到時「修度誒丟」,到哪一天就被報復了。所以行政或警察,即使法條都有了也不想開罰單。民代或立委都搓圓仔湯或者擱置有傷自己利益的提案,這個文化需要改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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