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體報導: 台灣制憲基金會成立「台灣新憲聯合陣線」,希望推動台灣新憲法。辜寬敏領銜提出兩項制憲公投案均被中選會駁回。媒體會前詢問辜寬敏,是否向蔡總統喊話支持制憲公投?辜表示,蔡對這個問題沒有辦法回答,因為政府和總統職位是依據中華民國憲法成立,不過,「我相信她跟我們意見一樣」。
我提出質問:
一.是否支持制憲公投?
制憲或正名公投,就是破壞舊金山和約的授權現狀,那麼中國有權可以啟動反分裂國家法用武統聲索台澎主權,這時歐美各國是無法依據舊金山和約及台灣關係法的效力保護台灣,請問台灣制憲基金會如何避免中共侵略?
二.政府和總統職位是依據中華民國憲法成立?
中華民國憲法,是依美軍一般命令第一號授予蔣介石的台灣軍事佔領權而播遷來台的,憲法的效力是被盟軍授權的
美國通過台灣關係法將蔣介石的中華民國政府擁有的台灣統治權移轉給台灣治理當局,改由台灣治理當局代表台灣
李登輝修憲後,憲法明定為中華民國自由地區,政府和總統職位雖然是依據中華民國憲法成立,卻是由台灣關係法授權給中華民國自由地區的人民擁有台灣治權
事實是,台灣政府和總統是依據台灣關係法授權給中華民國自由地區人民依中華民國憲法選舉授權執政的代表
一般命令第一號
一、日本帝國大本營遵奉日本天皇之指示,下令「所有日本軍隊」向盟軍最高統帥(麥克阿瑟元帥)投降。茲令所有日本國內外之司令官,使在其指揮之下之日本軍隊以及日本管制之軍隊,立刻停止戰鬥行為、放下武器、駐在其現時所在之地點,並向代表美國、中華民國、英國、蘇聯之司令官,如下列指定或如盟軍最高統帥所追加指定者,無條件投降。
a.位於中國(滿洲除外)、台灣及北緯十六度以北法屬印度支那之前日本國指揮官,以及該地駐屯之所有陸、海、空和後備部隊,向蔣介石將軍投降。
f.此受降權僅限賦予唯一代表盟軍之前記各指揮官,日本國軍隊之受降均僅針對前記各指揮官及其代表者。
十、所有日本及日本控制下之軍事政府及民間政府,應協助及促進同盟國軍隊佔領日本及日本控制地域。
台灣的統治權依據:
台灣關係法第十五條第二款:
「臺灣」一詞將視情況需要,包括臺灣及澎湖列島,這些島上的人民、公司及根據適用於這些島嶼的法律而設立或組成的其他團體及機構,1979年1月1日以前美國承認為中華民國的臺灣治理當局,以及任何接替的治理當局。
台灣的主權依據:
舊金山和約第 2 條【領土放棄】(b).日本放棄對台灣、澎湖群島的一切權利、權利名義與要求。
『波茨坦公告』第8條規定「『開羅宣言』之條件必須實施
『日本降伏文書』規定「茲接受(accept)……波茨坦……公告所列舉之條款」
杜魯門稱開羅宣言中規定日本必須歸還竊自中國之土地,東北、台灣、澎湖必須歸還中華民國。杜魯門又稱美國為波茨坦公告簽署國之一,波次坦公告中說開羅宣言必須被實踐;依據這些文件,日本佔領下的台灣已經向蔣介石委員長投降,而且在過去四年以來,美國以及其他盟國接受中國在台灣島上行使權力。
1949年,中共改朝換代建立了「新中國」,中華民國政府亡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
聯合國2758決議,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為代表「中國」的政府,屬於政府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進入聯合國繼承中華民國的「中國」的政府
可是,改朝換代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並無法擁有蔣介石武裝部隊取得的中華民國政府託管台灣的軍事佔領權
二戰的聯盟國並沒有處理"開羅宣言"中「日本須將台灣歸還中國」的約定
舊金山和約,日本放棄台灣,未給任何國家,兩岸主權互不隸屬,台灣不屬一中
中國雖然沒有取得台灣主權的法理事實,可是開羅宣言、波茨坦公告、日本降伏文書卻有聲索權
1949年中華民國"政府"被中共推翻失去了治權的合法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成立,
1949年9月,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第一屆全體會議通過了《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共同綱領》,這部綱領具有臨時憲法的性質,卻不是由中國人民選舉授權是無法取代仍處在《中華民國憲法》行憲狀態。
對中國憲法而言,卻直到1954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重新制憲,才正式改為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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