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罷法97條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第 97 條
對於候選人或具有候選人資格者,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
而約其放棄競選或為一定之競選活動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併科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上二千萬元以下罰金。
候選人或具有候選人資格者,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許
以放棄競選或為一定之競選活動者,亦同。
預備犯前二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預備或用以行求期約或交付之賄賂,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

今天高雄市長選舉政見發表會上李眉蓁直接說她當選高雄市長會給吳益政當副市長,這沒有違反選罷法97條嗎? XDDD
2020-08-01 19:00 發佈
wayne小偉 wrote: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恕刪)


他的團隊及政策不行嗎?
wayne小偉 wrote: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恕刪)


趕快去提告
wayne小偉 wrote:
吳益政


這算不算搓湯圓?

民眾黨徵召吳益政登記參選高雄市長補選,吳益政由立委蔡壁如、張其祿登記後接受本報訪問指出,中央欠高雄8百億統籌分配款,從前市長陳菊至今沒有下文,「呷高雄夠夠,誰當選市長都拚沒路」,只要補齊款項願無條件退選,而國會若立法禁止帶職參選,願走第一個「馬上辭職(市議員)。」
內文搜尋
X
評分
評分
複製連結
Mobile01提醒您
您目前瀏覽的是行動版網頁
是否切換到電腦版網頁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