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也就是說 共9名合審合判,要有5國民+1恐龍 達成共識認其有罪,同時也要而這6名同意一致判死,這樣判死才能成立。這有點難,基本上3名恐龍基本上可列為傾向可教化或判無期甚至無罪,其他6名國民只要有一個吃齋唸佛的、或挺廢死聯盟的、或自稱覺青搞多元就是要與他人意見相左的。這故意殺人要被判死還是很不容易呀....
然後又給被告、檢方兩方兩方拒卻權,可以不附理由來認定某國民法官偏頗,將其剃除???還有四次機會??
我想檢方不會那麼無聊,而是被告與辯護律師一定用滿用好四次機會吧....這還怎麼搞呀!!
諸公大德有幸當國民法官,必要伸張正義呀! 惡意故意殺人,罪證確鑿者,就得償命呀!管你啥失調一樣得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