振興三倍劵要人民繳1000元的法律問題??
1.繳1000元是稅金性質??政府向人民收稅1000元,可是沒有法律依據政府不可隨意向人民收稅金,所以不是稅金。
2.繳1000元是規費性質??所謂規費是政府提供特定服務,向人民收取手續費或服務成本費用,除非政府說發劵振興是一種服務,也應當不是規費。
3.繳1000元那當然也不是罰鍰,除非說它要錢來處罰你。
那政府發振興三倍劵繳1000元的法律性質,應該定義為政府私經濟行為,而不是政府的高權行為,而三倍劵政策也非人民法律上利益(通常是福利政策),更不是間接獲得的反射利益。
那應該是一種政府與人民的交易行為,既然是交易,那為何經濟部可以說是振興三倍劵,不用遵循消保法相關禮卷規定,來做限制期限及使用方式,侵犯人民的財產權利??
據報導經濟部回復,其所依據為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9條,但其中在第三項為立法院做”空白立法”授權各部會做該條相關作為的細項規定,但立法機關的空白立法條文,僅能做該行為的技術及細節性的規定,故此經濟部不可爰據該條規定做法源基礎,限制該劵的其期限及用途,來侵犯人民的財產權(1000元),如此作為視同向人民收取稅金,而無法律的授權,這樣不符合憲法”層級化保留原則”,同時也違反法治國”依法行政”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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