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誰把選罷法修成這樣?
是誰讓台灣變成民主國家之恥?
事實很清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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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代力量黨團主張取消同意門檻、採「簡單多數決」,只要同意票多於不同意票即通過;親民黨團與民進黨則認為,為避免罷免權遭濫用,認為應保留同意門檻,但由現行2分之1下修至4分之1。最後表決結果,確定通過民進黨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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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1/29 立院三讀
【選罷法修正的7個重點】
5、第一階段-提案人數門檻降低
提案人數超過選舉人數 2% → 提案人數超過選舉人數 1%
6、第二階段-連署人數門檻降低
連署人數超過選舉人數 13% → 連署人數超過選舉人數 10%
7、最終階段-投票人數門檻
投票數超過選舉人數 50%,而且同意票超過不同意票 → 同意數超過選舉人數 25%,而且同意票超過不同意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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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何不少民主國家移除罷免制度?
罷免難過關,因此目前不少民主國家都已經沒有罷免制度,在中央層級官員及民意代表也少有罷免的設計。以罷免制度運用最多的美國為例,只有19個州可以對州長或州議員提出罷免,且多半必須是有特定理由才可提案,但開國至今也僅有兩位州長成功遭到罷免。而在標榜直接民主的瑞士,也只有6個邦可以對地方行政首長及民代提出罷免。
不採用罷免制,各國考慮的多半是對政治制度的穩定。若選舉輸的一方於選後馬上發動罷免,除了會造成制度失衡外,還會使民意代表受到各選區利益的箝制,如此一來民意代表代表全體人民意志的說法就會有所疑問,因此各國對此都有檢討,多回歸到選舉制度本身來實踐代議制度的精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