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eoxyribose wrote:
誰告訴你"性自主權是...(恕刪)
性自主權的定義是我自己發明的嗎?
當然不是啊,
你可以自己參考下146樓, 提供的新聞「 法律人認為大法官將性自主權過度延伸!」
拜託你跟我辯論的時候, 用功一點好不好, 不要連對方辯士的資料都不看一下, 就在胡扯

( 裁判在這一輪判定:D方

再來:「 既然你認為『合意性交』, 因為是你情我願, 即便是進入婚姻之後, 考量到性自主權就是人權, 所以應該無罪, 通姦罪違憲, 所以通姦除罪化是對的。」
若是「合意性交」就可以無罪, 那麼刑法227 , 大人跟小孩子在「合意性交」的情況也應要除罪化了!
我前面早就跟你說過了, 正因為這一次的通姦除罪化釋憲文有極大的爭議, 所以才跟你辯論的啊!
不然我再跟你辯什麼, 難道釋憲文怎麼寫, 就怎麼做?
拜託你認真一點, 前面講過的話, 不要無窮迴圈好嗎?
打字都打出來了你還記不住, 你這樣讓我太高估你的程度了, 兩歲小孩?


再來第二段的部分,
我整理的資料這麼完整, 你果然只能說好棒棒啊, 你還是可憐憐吶! 哈哈哈



然後第三段的部分,
既然你也認同, 「民事途徑請求損害賠償, 通姦除罪化沒有必然的關係」
所以,至少通姦除罪化的理由又少一個了, 這是到目前辯論的為止, 雙方很明確的共識!
這是我們兩個人共同的進步, 不是靠單方的努力! 肯定彼此一下吧。

第四段的部分,
既然你也認為「易科罰金不能作為除罪化的理由 」
所以,至少通姦除罪化的理由又再少一個了, 對雙方很明確的第二個共識!

不過再幫你補充一點, 易科罰金並不是用「錢取代刑罰」, 這是一般人普遍的想法, 但這是錯的。
因為易科罰金也是一種刑罰, 這種刑罰稱為「自由刑」, 是一種不需要入監的刑罰, 因此易科罰金, 還是會留下前科的!
不好意思,我又忍不住跟兩歲小孩子上課了


( 老師上課, 小朋友要專心學習啊!

正因為蒐證還有起訴, 都是檢警單位的職責, 檢察官門支持通姦除罪化的比例很高, 做當然合乎情理啊!
誰不想要讓自己工作量少一點, 特別是公務員不是嗎?

而我是說依法而量刑, 通姦罪本身存在是合理的, 法官根據罪刑法定原則審判, 若有通姦事實的存在 , 但法官卻無法判決有罪 , 那是檢警單位搜證不足的問題 ,所以不是通姦除罪化的理由。
第五段的部分,
我在跟你談17年半以前的釋憲文, 跟17年半以後最新現在的釋憲文, 到底為什麼可以讓同樣一個行為, 17年前有罪, 但是現在無罪?
婚姻價值的提升, 有提升到可以通姦無罪的程度嗎?
對於憲法自由權的論述 , 你我雙方都有做了一番論述 , 這個部分少了一些交集很可惜,
這真的是雞同鴨講了。
至於你提到兩性版你跟網友(私訊?)的例子 , 你不覺得例子太薄弱了嗎? 這樣太個案了, 毫無通姦除罪化的說服力。

你沒事去兩性版聊天, 是不是有什麼不可告人的目的啊?

還是你預計打算要寫「 D某與女網友的通姦開箱文」嗎?

任務重大, 請你在兩性版多加努力啊!

刑法法益,有維護善良風俗的社會法益, 有維護婚姻人格權的社會法益, 有維護配偶權的個人法益, 當然是可以放在刑法的通姦罪啊!
但是通姦罪也符合比例原則, 與謙抑原則, 這些都已經符合刑法需要具備的要件,
像是通姦罪是告訴乃論之罪, 而且刑度不重, 大都被判有罪, 都可以易科罰金, 當然還有少數需要入監服刑, 作為最終的刑法。
請問為什麼不能讓通姦罪被備不輕易使用, 非得已定要除罪化不可能?
婚姻是規定在民法之中, 不代表刑法就不能對於婚姻有約束力。
既然國家法律可以介入婚姻, 刑法當然就也可以, 只是民法刑法之間, 有不同程度比例上的分工。
刑法維護社會法益以及個人法益, 所以當然通姦不能除罪化。
我看是你根本不懂 民法跟刑法之間的差異, 所以莫名其妙的大官釋憲通姦除罪化, 你就覺得要除罪化了吧!
無腦袋的人跟風走, 你才是在秀你自己下限啦!



第六段的部分,
既然尚非無疑, 就是尚非無疑。
就請你不要過度解讀了, 大法官以「尚非無疑」做結尾, 就請你不要幻想式的胡亂解讀了。
喔對了, 兩歲小孩愛幻想是正常的, 抱歉忘記了!


既然通姦有罪, 通姦罪又符合刑法的比例原則與謙抑原則, 但卻又說通姦罪不是刑法的任務, 很明顯在自相矛盾, 這麼明顯的矛盾你看不出來嗎?
可以請你進一步說明嗎?
再來的七段,
你提到關於國情不同的部分, 以國外通姦除罪化的例子來看, 是日本、印度、法國… 之所以會通姦除罪化, 都有男女性別在相同行為,但受罰程度不同的狀況, 甚至還有只有特定性別才受罰, 明顯違反男女平等, 所以才決定通姦除罪化的。
但我國真對通姦罪的部分, 是不分性別,同樣都受罰的, 其他國家違反平等原則, 台灣的通姦罪有違反平等原則嗎?
根本沒有! 現在通姦除罪化根本是蔡政府想拿香跟著拜, 以為是世界潮流? 笑死人了。
就連主張民主人權自由的美國, 連美國都存在通姦罪, 當然通姦罪不可以除罪化啊!
而刑法的通姦罪,仍存在有內在約束的效果, 即便在刑事訴訟偵查、審理期間, 就已經有教化法治教育以及預防再犯的功能, 那麼為什麼17年後的現在,通姦一定要除罪化呢?
17年半前的釋憲文到點現在的釋憲文, 兩歲小孩說我中文不好?我也是笑笑的啦! 大人是不會跟小朋友計較的!


再來第八段,
憲法並沒有明定性自主權, 你就不要再自創憲法了, 活在自己幻想的國度裡, 偶爾走出來, 世界是很美好的。

大法官釋憲將通姦除罪化, 將性自主權無限上綱, 拉高到釋憲文的法制位階, 這才是根源的所在!
根本忽略了刑法所追求的各項法益。
因此, 我就在這裡再問你一遍:
「 『合意性交』,因為是你情我願,即便是進入婚姻以後, 考量到性自主權就是人權,所以應該無罪。
若是 婚姻中與非配偶『合意性交』可以無罪, 那麼刑法227, 在大人跟小孩合意性交的前提之下, 也應除罪化嗎?」
第九段,
你有點搞笑耶, 是不是民進黨的側翼組織都你在講?
想幫你跟那些親民進黨的婦女團體廣播一下, 你又不敢!

我們談的議題跟罷韓有什麼關係?
請問你是腦波弱、邏輯太差, 已經沒有能力再跟我辯論下去, 說出現這些反常的症狀嗎?
佛心來, 強腦劑( 專治腦波弱) 無毒請安心服用!


第九段,
人家說你是1450綠毛, 難道你你就是了嘛?
另外,你說說看誰是我的同伴啊?
一方面你說我一個人搖旗吶喊, 一方面有說我有同伴, 請問你是在練習自己打臉自己嗎?
這個畫面有點好笑!

況且你自己817你驕傲, 我討厭蔡政府, 所以我是552, 但是韓已經選輸了, 至於你說我是韓粉? 我真的沒有什麼感覺,
你若是想攻擊我, 請你拿其他的點來攻擊, 我對罷韓根本沒有感覺, 那是高雄人的事情。
選總統才是全國的事情。

在這段我想問你, 無論是817或552不能一起監督政府嗎?
「 監督政府是全民之責」
若是你並沒有很喜歡幫民進黨所有的政策辯護, 我可以在這裡跟你表達小小的歉意, 其實目的一直想要跟你好好有辯論的機會, 我引戰的目的很明顯吧! X魚有餌就會想吃。

在這一段我再追加一個問題, 請問你不喜歡為民進黨哪些政策辯護?
甚至願意為民進黨的政策提出一些反駁與建設性的批判?
最後一段, 也就是第十段,
也許我跟你有些共同之處, 例如可能肥胖稅也好、通姦罪也好, 都跟我們無關, 但是正因為跟我無關, 也不存在有很強烈的既得利益關係, 所以我認為可以公正比較持平客觀的談議題, 希望個人理念, 能夠透過理性的對話讓更多人知道, 除此之外, 偶爾來01小小嘴砲一下也是蠻有趣的。

跟閣下對話的過程, 目的並非要說服閣下什麼觀念, 而是透過跟閣下的對話, 讓更多人看得見通姦不應該除罪的理由。
我相信許多電視新聞媒體討論, 都往通姦應該除罪化的方向討論, 這是媒體風向, 對許多人不了解法律, 很容易就跟風走, 我是小小的利用了閣下了,嘻嘻

別介意 ,兩歲小孩


小心也許我善用自己的性自主權, 打算跟你兩歲小孩「合意性交」也不一定?
哈哈

a0980000056 wrote:
性自主權的定義是我自己發明的嗎?
當然不是啊,
你可以自己參考下146樓, 提供的新聞「 法律人認為大法官將性自主權過度延伸!」
拜託你跟我辯論的時候, 用功一點好不好, 不要連對方辯士的資料都不看一下, 就在胡扯
( 裁判在這一輪判定:D方)
原來你的意思是別人自己發明的, 不是你發明的?
我還以為是哪個法條規定或學者講的咧.....
也原來你講的這些觀點還是抄他的....不是你自己的
嘛~也可以啦
我承認我根本懶得點去全部看
因為我說過, 你只會轉貼, 根本沒有自己的論述
然後關於這點我記得我已經說過了
婚姻不代表能約束別人的人身自主權, 也包括性自主權
婚姻只是讓無關係的兩人取得親屬關係的法律制度
所有相關的約束力都是從此親屬關係而來
那位律師認為大法官把性自主權過度延伸
其實自己才是把婚姻的行為效果過度延伸
更不說除罪只是刑法, 民法並沒有除罪, 而且牽涉更廣
我說過要你不要把一個路人的話當聖旨吧?

a0980000056 wrote:
再來:「 既然你認為『合意性交』, 因為是你情我願, 即便是進入婚姻之後, 考量到性自主權就是人權, 所以應該無罪, 通姦罪違憲, 所以通姦除罪化是對的。」
若是「合意性交」就可以無罪, 那麼刑法227 , 大人跟小孩子在「合意性交」的情況也應要除罪化了!
我前面早就跟你說過了, 正因為這一次的通姦除罪化釋憲文有極大的爭議, 所以才跟你辯論的啊!
不然我再跟你辯什麼, 難道釋憲文怎麼寫, 就怎麼做?
拜託你認真一點, 前面講過的話, 不要無窮迴圈好嗎?
打字都打出來了你還記不住, 你這樣讓我太高估你的程度了, 兩歲小孩?安慰笑到噴淚
呵呵呵, 這也是抄那位律師的觀點吧~~
你知道
為何法律規定為何不可以與未成年的小孩進行性交嗎?
為何未成年的小孩需要有監護人? 成年以後卻不用?
又, 為何與未成年的小孩進行合意性交, 不適用通姦罪嗎?
拿刑法227條說嘴?
等你懂了上述這些問題應該就知道為什麼了吧?
如果你覺得自己程度很高, 我應該不必解釋吧?

a0980000056 wrote:
再來第二段的部分,
我整理的資料這麼完整, 你果然只能說好棒棒啊, 你還是可憐憐吶! 哈哈哈^++^^++^
呵呵呵, 沒辦法反駁, 只好強顏歡笑帶過了
憲法沒提到的字眼就不算違憲嗎?
看你可憐, 你可以只回答這個問題就好

a0980000056 wrote:
第四段的部分,
既然你也認為「易科罰金不能作為除罪化的理由 」
所以,至少通姦除罪化的理由又再少一個了, 對雙方很明確的第二個共識!讚
不過再幫你補充一點, 易科罰金並不是用「錢取代刑罰」, 這是一般人普遍的想法, 但這是錯的。
因為易科罰金也是一種刑罰, 這種刑罰稱為「自由刑」, 是一種不需要入監的刑罰, 因此易科罰金, 還是會留下前科的!
不好意思,我又忍不住跟兩歲小孩子上課了安慰笑到噴淚
( 老師上課, 小朋友要專心學習啊!笑到噴淚)
正因為蒐證還有起訴, 都是檢警單位的職責, 檢察官門支持通姦除罪化的比例很高, 做當然合乎情理啊!
誰不想要讓自己工作量少一點, 特別是公務員不是嗎?笑到噴淚
而我是說依法而量刑, 通姦罪本身存在是合理的, 法官根據罪刑法定原則審判, 若有通姦事實的存在 , 但法官卻無法判決有罪 , 那是檢警單位搜證不足的問題 ,所以不是通姦除罪化的理由。
不是我認為「易科罰金不能作為除罪化的理由 」
我是講「除罪化的理由裡根本沒有易科罰金 」
你中文真的很不好
我沒有說過易科罰金會不會留下前科, 前面也說明了易科罰金的理由
從前面就一直腦補到現在, 你腦補的功力真是一流, 也難怪
而且你是不是誤會什麼了?
檢調贊成刑法通姦除罪, 那是因為他們也認為刑法通姦可以除罪
本來就不應該是檢調該插手的工作, 為何還要他們去做? 又不是佛心來的
這不是工作量多寡的問題, 你連想法都這麼膚淺.....唉~~


a0980000056 wrote:
第五段的部分,
我在跟你談17年半以前的釋憲文, 跟17年半以後最新現在的釋憲文, 到底為什麼可以讓同樣一個行為, 17年前有罪, 但是現在無罪?
婚姻價值的提升, 有提升到可以通姦無罪的程度嗎?
對於憲法自由權的論述 , 你我雙方都有做了一番論述 , 這個部分少了一些交集很可惜,
這真的是雞同鴨講了。
至於你提到兩性版你跟網友(私訊?)的例子 , 你不覺得例子太薄弱了嗎? 這樣太個案了, 毫無通姦除罪化的說服力。笑到噴淚
你沒事去兩性版聊天, 是不是有什麼不可告人的目的啊?^++^
還是你預計打算要寫「 D某與女網友的通姦開箱文」嗎?笑到噴淚
任務重大, 請你在兩性版多加努力啊!笑到噴淚
原來你不是在反駁我, 而是自己發明一個題材, 然後要別人跟你討論?
哈哈哈, 難怪會雞同鴨講, 還可惜咧, 不能反駁就叉開話題, 我每次要拉回來也很累耶~~~
另外, 有規定不能去兩性板聊天? 去兩性板聊天就是不可告人的目的??
哈哈哈哈哈哈哈哈, 笑死, 你連這個都可以嘴, 是有多麼沒料啊??
然後拉一句"不覺得例子太薄弱嗎" 就想個案帶過..........??
唉~可憐你啦, 就不逼你, 照你第一段的說法, ( 裁判在這一輪判定:a方)哈哈哈哈哈

a0980000056 wrote:
刑法法益,有維護善良風俗的社會法益, 有維護婚姻人格權的社會法益, 有維護配偶權的個人法益, 當然是可以放在刑法的通姦罪啊!
但是通姦罪也符合比例原則, 與謙抑原則, 這些都已經符合刑法需要具備的要件,
像是通姦罪是告訴乃論之罪, 而且刑度不重, 大都被判有罪, 都可以易科罰金, 當然還有少數需要入監服刑, 作為最終的刑法。
請問為什麼不能讓通姦罪被備不輕易使用, 非得已定要除罪化不可能?
婚姻是規定在民法之中, 不代表刑法就不能對於婚姻有約束力。
既然國家法律可以介入婚姻, 刑法當然就也可以, 只是民法刑法之間, 有不同程度比例上的分工。
刑法維護社會法益以及個人法益, 所以當然通姦不能除罪化。
我看是你根本不懂 民法跟刑法之間的差異, 所以莫名其妙的大官釋憲通姦除罪化, 你就覺得要除罪化了吧!
無腦袋的人跟風走, 你才是在秀你自己下限啦!^++^^++^^++^
前面說過了, 通姦罪刑法除罪化, 最大的理由是違憲, 刑法不能抵觸憲法
否則不必大法官釋憲, 立法院可以自己處理
前面也說了, 刑法除罪, 不代表民法也除罪, 民法不需要性交就能定罪
刑法則一定要性交才能定罪, 哪個約束力較強還要討論嗎?
如果你想說民法賠償對有錢人都沒差, 所以才說刑法那點罰則對有錢人來說一樣沒差
釋憲文也講了, 刑法除罪的理由之一, 就是刑法不該過度介入
你講什麼"既然國家法律可以介入婚姻, 刑法當然就也可以"就是謬而已

我一開始就說過了, 刑法是否通姦除罪化, 我根本不在乎, 我不爽的, 是你連這種單純的問題都要政治化
結果你到現在為止講了一堆因為所以通姦不能除罪的理由, 跟蔡政府行政權伸進司法權有那點鳥關係?
我也說過, 你引為聖旨的反除罪律師文, 也沒提到過政治問題
你知道你早就落入我的陷阱裡了嗎?
你到現在為止講了這麼一大堆, 都是在替我證明並打臉你自己, 你不是在秀下限, 什麼才是秀下限?

a0980000056 wrote:
第六段的部分,
既然尚非無疑, 就是尚非無疑。
就請你不要過度解讀了, 大法官以「尚非無疑」做結尾, 就請你不要幻想式的胡亂解讀了。
喔對了, 兩歲小孩愛幻想是正常的, 抱歉忘記了!安慰笑到噴淚
既然通姦有罪, 通姦罪又符合刑法的比例原則與謙抑原則, 但卻又說通姦罪不是刑法的任務, 很明顯在自相矛盾, 這麼明顯的矛盾你看不出來嗎?
可以請你進一步說明嗎?
什麼叫做我不要幻想式的胡亂解讀??
一個老是在腦補更改別人說的話的人有資格講嗎?
5/29大法官釋憲第六條就是在解釋是否符合刑法謙抑原則
通姦罪又符合刑法的比例原則與謙抑原則??
------------------
基於刑法謙抑性原則,國家以刑罰制裁之違法行為,原則上應以侵害公益、具有反社會性之行為為限 ,而不應將損及個人感情,且主要係私人間權利義務爭議之行為亦一概納入刑罰制裁範圍。
------------------
你是看不懂自己腦補嗎嗎?
自己中文不好怪別人?

a0980000056 wrote:
再來的七段,
你提到關於國情不同的部分, 以國外通姦除罪化的例子來看, 是日本、印度、法國… 之所以會通姦除罪化, 都有男女性別在相同行為,但受罰程度不同的狀況, 甚至還有只有特定性別才受罰, 明顯違反男女平等, 所以才決定通姦除罪化的。
但我國真對通姦罪的部分, 是不分性別,同樣都受罰的, 其他國家違反平等原則, 台灣的通姦罪有違反平等原則嗎?
根本沒有! 現在通姦除罪化根本是蔡政府想拿香跟著拜, 以為是世界潮流? 笑死人了。
就連主張民主人權自由的美國, 連美國都存在通姦罪, 當然通姦罪不可以除罪化啊!
而刑法的通姦罪,仍存在有內在約束的效果, 即便在刑事訴訟偵查、審理期間, 就已經有教化法治教育以及預防再犯的功能, 那麼為什麼17年後的現在,通姦一定要除罪化呢?
17年半前的釋憲文到點現在的釋憲文, 兩歲小孩說我中文不好?我也是笑笑的啦! 大人是不會跟小朋友計較的!
唉~你到底要人家貼幾次? 還是你只會斷章取義?
這些人家第6點理由解釋過了, 你可以拉回去看嗎?
另外, 17年前就是因為大法官認為本國與國外國情不同而那樣定調
所以我問你17年後呢?
再者, 美國不是全國都沒有除罪, 麻煩不要誤導視聽
更不說, 你自己居然講"就連主張民主人權自由的美國, 連美國都存在通姦罪, 當然通姦罪不可以除罪化啊!"
你講這不也是拿香跟拜嗎?



a0980000056 wrote:
再來第八段,
憲法並沒有明定性自主權, 你就不要再自創憲法了, 活在自己幻想的國度裡, 偶爾走出來, 世界是很美好的。笑到噴淚
大法官釋憲將通姦除罪化, 將性自主權無限上綱, 拉高到釋憲文的法制位階, 這才是根源的所在!
根本忽略了刑法所追求的各項法益。
因此, 我就在這裡再問你一遍:
「 『合意性交』,因為是你情我願,即便是進入婚姻以後, 考量到性自主權就是人權,所以應該無罪。
若是 婚姻中與非配偶『合意性交』可以無罪, 那麼刑法227, 在大人跟小孩合意性交的前提之下, 也應除罪化嗎?」
還來??憲法沒有的字眼就不算違憲嗎?
前面重覆過了你是忘了嗎?

a0980000056 wrote:
第九段,
你有點搞笑耶, 是不是民進黨的側翼組織都你在講?
想幫你跟那些親民進黨的婦女團體廣播一下, 你又不敢!笑到噴淚
我們談的議題跟罷韓有什麼關係?
請問你是腦波弱、邏輯太差, 已經沒有能力再跟我辯論下去, 說出現這些反常的症狀嗎?
佛心來, 強腦劑( 專治腦波弱) 無毒請安心服用!安慰笑到噴淚
呵呵, 誰在搞笑很清楚啊, 我說刑法通姦除罪化民進黨能獲得什麼利益?
你回說會有親民進黨的婦女團體的票
那我質疑你暗指這些婦女團體是民進黨側翼團體, 請你說出是哪些婦女團體
你又不敢說, 這不是搞笑, 什麼才是搞笑?
硬凹+人身攻擊對我是沒用的, 開始人身攻擊就是沒料了
前面也說了
你講了一大堆反除罪的理由, 結果都跟行政權伸入司法權沒有關係
自己挖洞自己跳, 很不錯~我喜歡

a0980000056 wrote:
第九段,
人家說你是1450綠毛, 難道你你就是了嘛?
另外,你說說看誰是我的同伴啊?
一方面你說我一個人搖旗吶喊, 一方面有說我有同伴, 請問你是在練習自己打臉自己嗎?
這個畫面有點好笑!笑到噴淚
況且你自己817你驕傲, 我討厭蔡政府, 所以我是552, 但是韓已經選輸了, 至於你說我是韓粉? 我真的沒有什麼感覺,
你若是想攻擊我, 請你拿其他的點來攻擊, 我對罷韓根本沒有感覺, 那是高雄人的事情。
選總統才是全國的事情。
人家說我是1450綠毛我就是啊, 你要幫我認證我不是嗎?

你的同伴是誰還要講嗎? 難道是我的同伴會講我是1450綠毛?

你的同伴喊我是1450綠毛, 但他們沒有來跟你一起吶喊反通姦除罪啊~~

是啊, 我說你是韓粉你沒有感覺, 那你說我為民進黨政策辯護的支持者, 我又怎會反應大?

不是我想攻擊你, 是你想攻擊我, 你討厭民進黨, 但通姦除罪跟民進黨沒有屁關係

a0980000056 wrote:
在這段我想問你, 無論是817或552不能一起監督政府嗎?
「 監督政府是全民之責」
若是你並沒有很喜歡幫民進黨所有的政策辯護, 我可以在這裡跟你表達小小的歉意, 其實目的一直想要跟你好好有辯論的機會, 我引戰的目的很明顯吧! X魚有餌就會想吃。^++^
在這一段我再追加一個問題, 請問你不喜歡為民進黨哪些政策辯護?
甚至願意為民進黨的政策提出一些反駁與建設性的批判?
算了吧你, 你這小小的歉意本人不接受
因為你不抹綠我, 你就沒有辦法顯示你的正當性, 我可憐你們, 就讓你們抹沒關係
呵呵呵
我怎麼會知道我不喜歡為民進黨哪些政策辯護呢?
為政策辯護本來就不是我喜歡做的事
我喜歡做的事是打你的臉, 讓你掉到我的陷阱裡, 事實上你也進來了

a0980000056 wrote:
最後一段, 也就是第十段,
也許我跟你有些共同之處, 例如可能肥胖稅也好、通姦罪也好, 都跟我們無關, 但是正因為跟我無關, 也不存在有很強烈的既得利益關係, 所以我認為可以公正比較持平客觀的談議題, 希望個人理念, 能夠透過理性的對話讓更多人知道, 除此之外, 偶爾來01小小嘴砲一下也是蠻有趣的。^++^
跟閣下對話的過程, 目的並非要說服閣下什麼觀念, 而是透過跟閣下的對話, 讓更多人看得見通姦不應該除罪的理由。
我相信許多電視新聞媒體討論, 都往通姦應該除罪化的方向討論, 這是媒體風向, 對許多人不了解法律, 很容易就跟風走, 我是小小的利用了閣下了,嘻嘻^++^
別介意 ,兩歲小孩安慰加持
小心也許我善用自己的性自主權, 打算跟你兩歲小孩「合意性交」也不一定?
哈哈笑到噴淚
通姦罪怎麼會跟你無關?
跟你無關你會3月就開始研究? 這麼努力的反?
我猜八成是你自身或周圍有切身的經驗, 是否你老婆被小王睡走了?
所以現在通姦除罪化你很不爽, 又加上是你討厭的蔡政府做的, 你就更不爽
你覺得民法賠錢對方根本不痛不癢, 對不對?
我說過了
本案跟我無關, 我本不想管, 是你在那邊亂抹綠我才打你臉
但看來你傷受得很重, 韓沒選上, 又遇上本案, 雙重打擊, 就可憐你不再逼你了
畢竟你已經幫我證明了, 通姦除罪化跟蔡政府沒有半點毛關係
只是剛好在其任期內實施罷了

Deoxyribose wrote:
原來你的意思是別人自(恕刪)
婚姻制度對社會有長遠影響,婚姻可以保護和養育孩童,也是一種社會和經濟合作的獨特方式。
它作出相互支持的角色分工,這使每個配偶在共同追尋安穩的效用上不止加倍,婚姻對社會至關要緊。
姑且撇開婚姻對社會功能的部份, 除了在感情基礎之下, 配偶雙方應該要彼此負擔忠貞義務, 若是其中有一方通姦, 對遭受侵害婚姻人格權的一方, 會有遭到背叛的感受, 也影響到配偶權, 如此背叛信任關係的行為之下, 會強化加速瓦解感情基礎, 造成婚姻制度逐漸的消失。
因此,當人們進入婚姻制度後, 保有配偶的專一性, 雙方合理的限縮性自主權是必要的。
憲法為確保各項社會制度穩定的運行, 包括婚姻制度在內, 怎麼可以輕易將通姦除罪化呢?
你把通姦罪「宣告」違憲, 當作不用辯論的理由, 力量太薄弱了。
正因為通姦罪宣告違憲, 這樣宣告的本身就有極大的爭議, 所以我們才來辯論的啊!
你是在無窮迴圈? 鬼打牆?
再來, 若是既然你認為性自主權是憲法的位階 大過一切, 一般來說父母與子女的關係是屬於血親關係, 既然規範是放在民法的親屬篇, 當然父母的監護權, 以你的論點, 憲法保障 的性自主權要高過民法父母監護權才對, 孩子有性自主權, 他憑什麼不能跟我合意性交?
你根本是在拼命打臉自己


接著, 減少工作量叫做膚淺?
檢調單位一律依法行政, 法律怎麼定他們就怎麼做。
搜證跟起訴都是檢警單位的職責, 若是沒有做好就是瀆職!
他們沒有立法權也沒有釋憲權, 當通姦除罪化了, 工作量自然就比以前輕, 檢調單位的立場 當然支持通姦除罪化啊。
你拿你跟女網友互動的部分作為例子, 這種個案你當作通案?
對於該女網友的意見, 有任何學術研究的依據嗎?
我看膚淺的人是你! 懶得回你罷了!

若是按照你舉證的標準, 我也拿一堆跟網友的互動 作為反證,來反駁你, 你是有問題嗎?

刑罰對有錢人沒差嗎?
刑罰的效果比民法更有約束力, 有錢最怕被「關」!
你是看過哪些有錢人雖然有錢, 在「得」易科罰金的情況下 ,寧可被關也不要罰錢的嗎?
若是你覺得有期徒刑的刑期不夠, 主張修法要拉長刑期, 那我是沒意見啦!

再來, 刑法有維護各項法益的責任, 而民法損害賠償為優先。
刑法既要維護刑法法益, 卻又不讓通姦罪入刑法, 根本是自相矛盾的論述, 反而是只保留民法的規範當中

謙抑原則的部分 ,
刑法將通姦罪規範為告訴乃論之罪, 而且限縮處罰面向 , 並沒有過度介入家庭事務或違反謙抑原則。
而通姦行為嚴重破壞男女雙方在婚姻關係當中,應負擔的忠實義務。 而且通姦行為人, 社會上對於通姦行為 , 社會上皆知道通姦就是在婚姻當中與非配偶進行婚外性行為, 對行為的理解很清楚, 本來就具有可罰性, 因此通姦罪入刑法是沒有問題的。
再來國情不同的部分,
連你自己也說不出, 17年以來 為什麼可以差別到從有罪變成無罪的「具體」理由! 到底是哪裡國情不同啊?
通姦罪沒有約束力嗎?
刑法本身的目的並不在於使行為人入監服刑, 在審理程序就已經有教化法治教育以及預防再犯的功能了, 當然有約束力! 更何況若是審判 結果確定要判刑入獄, 那約束力就更大了。
呵呵, 你看看你, 讓你把那些親民進黨的婦女團體都列出來, 我幫你一一通知她們, 讓她們都知道, 你也認證她們都是民進黨的側翼團體, 你又不敢! 你怕被告就說一聲吧!

再來, 你自己都說你自己是1450綠毛了, 還需要我幫你認證嗎?
我附帶問你一下, 蔡英文連任以後, 1450 有加薪嗎?

連你自己都說不出來, 你不想為民進黨的哪個政策辯護。
我只問你民進黨的政策, 你可以聚焦問題嗎?
我看你是 民進黨說X 可以吃, 你也就跟著吃了吧!

你對民進黨心中有愛,X 也可以吃。

你指控我有同伴, 卻又指不出我的同伴是誰, 這種空泛的指空笑死人了!

兩歲小孩愛幻想?
通姦除罪跟民進黨沒有關係?
一般人都知道, 大法官是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後任命, 民進黨是立法院的多數黨, 完全執政不用卻負擔通姦除罪化的政治責任嗎?
收割政治利益, 但不用負擔政治責任, 1450綠毛的邏輯!
請問你是要替民進黨表演異次元切割刀嗎?

我也沒有打算要你接受我小小的歉意, 說說而已難道你也信?
啊對喔, 我忘記你是兩歲小孩啊, 真是天真單純又可愛, 我不小心摧殘了你的幼小心靈。

靜靜的看著魚兒上鉤, 有一隻魚跟著魚竿跑來跑去, 這個畫面快笑死了!



最後, 我收回對於通姦罪有共同看法的這件事情 。
通姦罪確實跟我的生活無關, 我也不是通姦罪存在的既得利益者, 因此我認為我對通姦罪的論述可以比較客觀。
反倒是你, 是不是要跟女網友發文寫通姦開箱文?
剛好遇到通姦除罪化, 讓你賺到了?
你記得要多寫幾篇這樣的文章啊, 任務很重大喔!
關於我在韓國瑜的看法, 我前面就論述過了, 你現在還拿來打, 很顯然你真的沒招了!

D 認證:「 民進黨政府對通姦除罪化沒有『政治責任』。」


a0980000056 wrote:
婚姻制度對社會有長遠影響,婚姻可以保護和養育孩童,也是一種社會和經濟合作的獨特方式。
它作出相互支持的角色分工,這使每個配偶在共同追尋安穩的效用上不止加倍,婚姻對社會至關要緊。
姑且撇開婚姻對社會功能的部份, 除了在感情基礎之下, 配偶雙方應該要彼此負擔忠貞義務, 若是其中有一方通姦, 對遭受侵害婚姻人格權的一方, 會有遭到背叛的感受, 也影響到配偶權, 如此背叛信任關係的行為之下, 會強化加速瓦解感情基礎, 造成婚姻制度逐漸的消失。
因此,當人們進入婚姻制度後, 保有配偶的專一性, 雙方合理的限縮性自主權是必要的。
憲法為確保各項社會制度穩定的運行, 包括婚姻制度在內, 怎麼可以輕易將通姦除罪化呢?
你把通姦罪「宣告」違憲, 當作不用辯論的理由, 力量太薄弱了。
正因為通姦罪宣告違憲, 這樣宣告的本身就有極大的爭議, 所以我們才來辯論的啊!
你是在無窮迴圈? 鬼打牆?
誰告訴你通姦罪「宣告」違憲不用辯論
一開始不是就告訴過你人家在3月憲法法庭就辯論過了嗎?
你自己沒資格去參加辯論, 怪誰??
你和我辯論的結果能改變現實嗎? 不過是在一個普通論壇的互相嘴砲而已

a0980000056 wrote:
再來, 若是既然認為性自主權是憲法的位階 大過一切, 一般來說父母與子女的關係是屬於血親關係, 既然規範是放在民法的親屬篇, 當然父母的監護權, 以你的論點, 性自主權要高過父母監護權才對, 孩子有性自主權, 他憑什麼不能跟我合意性交?
你根本是在拼命打臉自己幫不了你
哈哈哈
---------------
刑法上對於未滿16歲之人的性行為,不管是自願或是被迫,都被認為是有罪的,這是因為未成年人的身心發育尚未健全,對於性的認知尚未成熟,法律為了保護未成年人之用,不管是男對女或是女對男發生性行為,都是違反刑法「準強制性侵害罪」。
---------------
拿這個來打臉性自主權? 秀下限嗎?
為何我前面會提到監護權, 不懂嗎?
民法第1098條 監護人於監護權限內,為受監護人之法定代理人。
民法第1100條 監護人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執行監護職務。
誰告訴你依我的論點, 性自主權要高過父母監護權?
你不是一直認為, 憲法沒有的字眼的就不算違憲嗎?
更不說, 通姦罪中的通姦行為泛指有配偶者與第三者出於自願發生性關係的行為
跟父母子女合意性交有啥關係? 你是住海邊是嗎?
你的女朋友和別的男人做愛, 算不算通姦?

a0980000056 wrote:
接著, 膚淺?
檢調單位一律依法行政, 法律怎麼定他們就怎麼做。
搜證跟起訴都是檢警單位的職責, 若是沒有做好就是瀆職!
他們沒有立法權也沒有釋憲權, 當通姦除罪化了, 工作量自然就比以前輕, 檢調單位的立場 當然支持通姦除罪化啊。
你當然膚淺, 你居然會認為檢警是為了讓自己工作少量一點所以才贊成除罪
這不是膚淺, 什麼才是膚淺? 你是把檢警都當成沒有腦袋只希望錢多事少離家近的米蟲嗎?

a0980000056 wrote:
你拿你跟女網友互動的部分作為例子, 這種個案你當作通案?
對於女網友們的意見, 有任何學術研究的依據嗎?
我看膚淺的人是你! 懶得回你罷了!笑到噴淚
若是按照你舉證的標準, 我也拿一堆跟網友的互動 作為反證,來反駁你, 你是有問題嗎?
那請問你的意見, 有任何學術研究的依據嗎?
你當然可以舉你的例子啊, 我沒說不行啊
網友意見那是真實民眾對通姦的意見啊
說懶得回應就是沒料了, 沒辦法反駁就說一聲, 我會可憐你的

a0980000056 wrote:
刑罰對有錢人沒差嗎?
刑罰的效果比民法更有約束力, 有錢最怕被「關」!
你是看過哪些有錢人雖然有錢,寧可被關也不要罰錢的嗎?
若是你覺得有期徒刑的刑期不夠, 主張修法要拉長刑期, 那我是沒意見啦!笑到噴淚
再來, 刑法有維護各項法益的責任, 民法損害賠償為優先, 刑法既要維護刑法法益, 卻又不讓通姦罪入刑法, 根本是自相矛盾的論述, 反而是只保留民法的規範當中笑到噴淚
所以前面不是才討論過, 通姦罪是輕罪, 判決多為易科罰金, 更不說很難舉證, 還可能反被告妨礙秘密
會通姦的還是會通姦, 結果是配偶多數被原諒, 罰都在罰小三, 因此大法官也說不符比例原則
要告就一起告, 一起關, 才有用
我最前面那公視討論的影片我想你沒有看, 因為那是綠媒嘛~~~呵呵呵
裡面反除罪的律師就說, 應該要把告訴人可以對配偶撤告這條改掉, 比較有約束力
你覺得有沒有道理, 如果有做到, 大法官是不是就不能拿不符比例原則說嘴了?

a0980000056 wrote:
謙抑原則的部分 ,
刑法將通姦罪規範為告訴乃論之罪, 而且限縮處罰面向 , 並沒有過度介入家庭事務或違反謙抑原則。
而通姦行為嚴重破壞男女雙方在婚姻關係當中,應負擔的忠實義務。 而且通姦行為人, 社會上對於通姦行為 , 社會上皆知道 通姦就是在婚姻當中與非配偶進行婚外性行為, 對行為的理解很清楚, 本來就具有可罰性, 因此通姦罪入刑法是沒有問題的。
你說沒過度介入就沒?? 人家大法官說有, 理由也寫了, 請問你老幾?
很抱歉, 這是你和大法官的雞同鴨講, 麻煩你自己去跟大法官提抗議去
我沒辦法幫你們量化怎樣算過度怎樣不算過度

a0980000056 wrote:
再來國情不同的部分,
連你自己也說不出, 17年以來 為什麼可以差別到從有罪變成無罪的「具體」理由! 到底是哪裡國情不同啊?
因為說國情不同的又不是我, 是17年前的大法官, 看不懂嗎?
哪裡不同是我在問你, 而且我問了兩次, 怎麼到這裡跳針變成你來問我?

a0980000056 wrote:
通姦罪沒有約束力嗎?
刑法本身的目的並不在於使行為人入監服刑, 在審理程序就已經有教化法治教育以及預防再犯的功能了, 當然有約束力!
你在說啥? 我有說過通姦罪沒有約束力嗎? 你腦補又來了.....

a0980000056 wrote:
呵呵, 你看看你, 讓你把那些親民進黨的婦女團體都列出來, 我幫你一一通知她們, 讓她們都知道, 你也認證她們都是民進黨的側翼團體, 你又不敢! 你怕被告就說一聲吧!笑到噴淚
唉~你以為學我的說話顛倒立場對我就有用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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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說刑法通姦除罪化民進黨能獲得什麼利益?
你回說會有親民進黨的婦女團體的票
那我質疑你暗指這些婦女團體是民進黨側翼團體, 請你說出是哪些婦女團體
你又不敢說, 這不是搞笑, 什麼才是搞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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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樣對付你就好了

a0980000056 wrote:
再來, 你自己都說你自己是1450綠毛了, 還需要我幫你認證嗎?
你不是問說人家說我是, 我就是了嗎? 所以我說難道你要幫我認證嗎
既然不需要, 那你前面這句不就多餘的?

a0980000056 wrote:
我附帶問你一下, 蔡英文連任以後, 1450 有加薪嗎?笑到噴淚
你說有就有啊, 你說沒有就沒有啊, 我說的算數嗎?

a0980000056 wrote:
連你自己都說不出來, 你不想為民進黨的哪個政策辯護。
我只問你民進黨的政策, 你可以聚焦問題嗎?
我並不知道民進黨有哪些政策, 當然說不出來囉
要不然你列幾個出來讓我答yes和no好了

a0980000056 wrote:
我看你是 民進黨說X 可以吃, 你也就跟著吃了吧!笑到噴淚
你對民進黨心中有愛,X 也可以吃。笑到噴淚
你指控我有同伴, 卻又止不出我的同伴是誰, 這種空泛的指空笑死人了!
你送禮物給別人, 別人不接受, 那這禮物是誰的? 還是你的啊
你罵別人, 別人不接受, 那你等於在罵你自己
你看我是什麼, 你就是什麼啊~~~

a0980000056 wrote:
通姦除罪跟民進黨沒有關係?
一般人都知道, 大法官是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後任命, 民進黨是立法院的多數黨, 完全執政不用負擔通姦除罪化的政治責任嗎?
請問你是要替民進黨表演異次元切割刀嗎?笑到噴淚
我也沒有打算要你接受我小小的歉意, 說說而已難道你也信?
啊對喔, 我忘記你是兩歲小孩啊, 真是天真單純又可愛, 我不小心摧殘了你的幼小心靈。
靜靜的看著魚兒上鉤, 有一隻魚跟著魚竿跑來跑去, 這個畫面快笑死了!
問題是你從頭到尾都舉證不出大法官釋憲讓刑法通姦除罪化是民進黨指使的啊
只能嘴大法官是總統任命的?
只憑任命就算指使嗎?
那大法官是總統任命的, 而總統是人民選出來的, 那算不算人民要求大法官刑法通姦除罪化呢?
既然是人民的要求, 為符合多數民意, 那還要討論什麼呢?
哈哈哈哈哈

a0980000056 wrote:
最後, 我收回對於通姦罪有共同看法的這件事情 。
通姦罪確實跟我的生活無關, 我也不是通姦罪的既得利益者, 因此我認為我對通姦罪的論述可以比較客觀。
反倒是你, 是不是要跟女網友發文寫通姦開箱文?
剛好遇到通姦除罪化, 讓你賺到了?
你記得要多寫幾篇這樣的文章啊, 任務很重大喔!
呵呵呵, 前面說過了, 我不像你3月就開始收集資料研究, 只是這幾天心血來潮
你為何如此關心, 觀眾心裡都有底
你這是在指控我和女網友通姦嗎?
我的女網友多了, 你在說哪個啊? ID?
我知道你講不出來啦, 沒有的事, 你怎說的出來?
唉~沒那個屁股, 就不要吃那個瀉藥

a0980000056 wrote:
最後關於我在韓國瑜的看法, 我前面就論述過了, 你現在還拿來打, 很顯然你真的沒招了!笑到噴淚
D 認證:「 民進黨政府對通姦除罪化沒有『政治責任』。」
我說過了, 你看我是什麼, 你就是什麼
民進黨政府對通姦除罪化沒有『政治責任』?
當然沒有啊
你不同意嗎?

Deoxyribose wrote:
誰告訴你通姦罪「宣告(恕刪)
「憲法法庭」的辯論與「我跟你」的辯論不同。
我所談的是我跟你的辯論, 也就是網友之間的辯論, 這是一種輿論, 而我跟你辯論過程當中, 你不斷以通姦罪宣告違憲, 而鬼打牆。
你接著扯我沒參加憲法法庭辯論, 我已經跟你說, 我認為蔡政府是藉司法權作為行政權的白手套, 將通姦除罪化, 我不願意去參加憲法法庭辯論當蔡政府的棋子, 所以你還是在鬼打牆。
我跟你的辯論某個程度代表 論壇的輿論之一部, 我可以透過這樣的辯論, 讓更多人知道反對通姦除罪化的理由, 這就是我跟你辯論的目的。
若是按照你的邏輯, 憲法所保障的性自主權, 應該要高過刑法民法所賦予的權利, 當然包括我前面提到的民法監護權。
但是你認為刑法227 的規範與民法監護權的規範, 是完備而且合理的, 並沒有違反憲法所賦予的性自主權, 你在這邊就出現矛盾了。
根本無法自圓其說!
因此, 既然我與他方父母之子女 合意性交仍然有罪, 所以大法官釋憲對於通姦除罪化, 將性自主權過度高舉, 無限上綱, 這是極為爭議的!
另外, 對於我所說關於謙抑原則的論述, 我並非胡扯, 請你自行參考第一次通姦罪釋憲的釋憲文, 反對通姦除罪化的理由(五)
再來, 關於國情不同的部分, 你說是大法官說的, 因此在「我跟你「辯論過程當中, 顯然你無法進一步說明, 也不能自圓其說, 便推給「是大法官說的」。
我告訴你, 就是因為大法官也無法自圓其說, 所以在釋憲文裡面對於國情不同沒有進一步說明的原因!
大法官在沒有具體而且完整的理由情況下, 貿然地將通姦除罪化, 當然人民可以合理的懷疑, 是蔡政府行政權介入司法權了!
補充一下「婦女新知」跟民進黨的關係,
立委陳昭南說「婦女新知基金會是『民進黨創黨以來的堅實盟友』」。
婦女新知基金會裡面不乏許多民進黨的重要人士, 像是民進黨籍立委尤美女也是在當中的重要人物…
民進黨黨籍立委都曾經這樣說了, 你就不要迴避「婦女新知」跟民進黨的關係了, 這個基金會從民進黨黨外時期就開始互動至今了, 雙方關係與互動的例子真的太多了!
因此,當然民進黨政府需要負起通姦除罪化的政治責任!
你就不要再幫民進黨用異次元切割刀吧。
其他比較屬於雙方嘴砲的部分, 泥巴戰打得有點無聊,我就懶得跟你回了。
我這篇回文刻意不留下任何表情符號, 也盡量減少情緒性的用詞 ,目的只想理性透過文字表達看法就好。
敬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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