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522020/05/13 中時 趙婉淳
https://www.chinatimes.com/realtimenews/20200513002044-260407?chdtv
監察院最新一期廉政專刊指出,去年在高鐵上遺失300萬元的民進黨立委陳明文,名下有土地54筆、建物15棟,雖然背負的債務相較一年前,多出1420萬餘元,但存款卻在一年內激增2881萬餘元來到4383萬元,此外,還持有2333萬元有價證券,動支7560萬元做為事業投資。
監察院今天公布第161期廉政專刊,民進黨立委陳明文與太太廖素惠共同申報存款4383萬904元,與一年前申報的存款金額相比,激增2881萬餘元,同時背負2615萬4849元購置不動產的債務,比一年前增加1420萬餘元,收支相抵後,仍多出1461萬餘元收入。
另外,從財產申報也可看出太太廖素惠熱愛投資,兩人共同擁有有價證券2333萬2692元,其中陳明文僅有價值24萬6260元的國際中橡股票,其餘都是太太投資,另廖素惠的事業投資高達7560萬元,一年內增加3742萬3700元,名下擁有遠景投資、舞茶企業、安邑等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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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錢不是罪,有錢....值得敬佩、懂得投資...也是一種專業......


PS:
https://zh.wikipedia.org/wiki/%E8%B2%A1%E7%94%A2%E4%BE%86%E6%BA%90%E4%B8%8D%E6%98%8E%E7%BD%AA
財產來源不明罪...
財產來源不明罪(Property crimes of unknown origin)乃近代國家為了防止公務員假借親友或交易、借貸名義進行貪污或收賄之實,因此針對有貪污或收賄嫌疑的公務員,或公務員收入明顯不符其支出者,要求交代其財產來源。凡無法說明其財產來源者,即採用有罪推論。此罪的立法精神在於舉證責任轉換:一般情況下,為保障被告的人權,舉證責任在於原告,刑事訴訟皆採無罪推定原則,被告不必自證己罪;但此罪則反過來,在查獲被告有貪污或收賄嫌疑的「不明來源財產」時,被告有義務說明其財產來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