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聊一條沒被使用的法條
刑法125條濫權追訴罪
(沒查到有被這條判刑的案件)
明知為無罪之人,而使其受追訴或處罰
週四鐵警案法官宣判被告無罪
有專業醫師鑑定被告行為時無辨識能力
檢察官獲判十小時就立即寫出六大理由上訴
(這裡很危險喔)
給出的理由是(新聞披露部分)
從檢察官訊問「若是對方是自己女兒是否還會刺人」,他明確表達不會,認定被告行為時沒有完全喪失辨識能力。
於專業醫師鑑定被告"行為時"無辨識能力之下
上訴檢察官(沒有醫師專業)卻故意用"逮捕訊問時"的精神狀態來推測被告"行為時"的辨識能力
這裡是檢察官法律專業有瑕疵呢?
或明知被告是被鑑定行為時無辨識能力無罪之人而使其受追訴或處罰呢?
還請承辦檢察官謹慎追訴
務必有所本
(若檢座對精神病也略懂略懂……我也沒話說)
別讓自己成為第一個被刑法125條判刑的檢察官
也別讓法務部長變成教唆濫權追訴犯
畢竟總統都說了支持"依法"上訴
反面解釋就是不支持濫權追訴喔
本案起訴時沒有專家鑑定
因此當時檢座認為被告行為時有辨識能力而起訴
沒有濫權追訴問題
現在有專家鑑定了
檢座再明知追訴……
慎之慎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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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參考
李念祖專欄:無罪判決可以上訴嗎? —無罪推定原則系列之四
https://www.storm.mg/article/2356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