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強調,所謂疑似個案是經過醫師評估才進到通報網絡,為了讓大家執行有依據,2月9日已發過文,當日起疫調對象是確定病例與極可能病例,所以針對24名官兵拒絕疫調開罰,除非他們是確定病例或是極可能病例,否則不適用傳染病防治法開罰。官兵雖可能是接觸者,但不算疑似個案或疑似病例。
陳時中說昨天也與高雄通過電話,只要能確定身分、要了解我們不反對,「但並不代表這些人法定義務要接受調查」。
所以可以不鳥疫調要求
旅遊史 接觸史 都可以隨便填?
民進黨一遇到認真的縣市長 就開始分顏色了
等到疫情爆發 再來推卸責任 或是 要故意隱瞞確診病例?
如果是在桃園 大概時鐘的說法又會相反了吧
第 2 條
本法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衛生福利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
)為縣(市)政府。
第 5 條
中央主管機關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以下簡稱地方主管機關)執
行本法所定事項權責劃分如下:
一、中央主管機關:
(一)訂定傳染病防治政策及計畫,包括預防接種、傳染病預防、流行疫
情監視、通報、調查、檢驗、處理、檢疫、演習、分級動員、訓練
及儲備防疫藥品、器材、防護裝備等措施。
(二)監督、指揮、輔導及考核地方主管機關執行傳染病防治工作有關事
項。
(三)設立預防接種受害救濟基金等有關事項。
(四)執行國際及指定特殊港埠之檢疫事項。
(五)辦理傳染病防治有關之國際合作及交流事項。
(六)其他中央主管機關認有防疫必要之事項。
二、地方主管機關:
(一)依據中央主管機關訂定之傳染病防治政策、計畫及轄區特殊防疫需
要,擬定執行計畫付諸實施,並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二)執行轄區各項傳染病防治工作,包括預防接種、傳染病預防、流行
疫情監視、通報、調查、檢驗、處理、演習、分級動員、訓練、防
疫藥品、器材、防護裝備之儲備及居家隔離民眾之服務等事項。
(三)執行轄區及前款第四目以外港埠之檢疫事項。
(四)辦理中央主管機關指示或委辦事項。
(五)其他應由地方主管機關辦理事項。
地方主管機關辦理前項第二款事項,必要時,得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支援。
各級主管機關執行港埠之檢疫工作,得委託其他機關(構)或團體辦理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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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揮中心不調查,那是指揮中心失職
依照法規,地方主管機關具備調查權,可以自己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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