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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行道停車大多是違法的?

大家好!
我國的都會地區因為路邊和人行道上劃設的合法的機車停車位不足,幾乎每一條道路都有機車停放在人行道上(以樹穴之間為多),幾年以來也未見警察開罰單。
但有民代的助理稱只要有人檢舉,警察還是會開罰單。
我覺得還是要個案認定有無影響行人通行?如果有,開單並不為過,被罰的人也比較會心服口服。
建議每一市區每一段街道的人行道的樹穴之間,如果有停車的需要,都應該在不影響行人的通行之下劃設機車和單車的停車格,且會影響行人通行的路段也應設立禁止停車的告示牌,以宣導法令。
各級政府的法令與施政應符合大多數民眾的需要,若有爭議,以公投解決爭議就是一例。
雖然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條、第55條及第56條規定,騎樓、人行道係供行人通行使用,除依第90-3條道路主管機關所設置必要標線範圍內之外之人行道,即屬禁止停車處所,依法得予取締。但樹穴、電桿、電箱之間的人行道停放機車和單車,實務上並不會影響行人和嬰兒車輪椅的通行,所以這幾條法令是否有修法的必要?其實是可以討論的,因為樹穴之間雖然也稱位人行道,但並非供行人通行使用,因為種樹、電線桿、號誌燈桿和電箱都可以,都不影響行人通行,唯獨停車就會影響行人通行,就不可以,而要罰?這道理是說不通的。
先看看法條: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 55 條
汽車駕駛人,臨時停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
一、在橋樑、隧道、圓環、障礙物對面、人行道、行人穿越道、快車道臨時停車。
.......
第 56 條
汽車駕駛人停車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以下罰鍰:
一、在禁止臨時停車處所停車。
.......
我建議第2章的這幾十條裡面的"汽車駕駛人"都應該改成"汽機車駕駛人",以明確規範,類似後面有專章規範"慢車",因為法令用語就是要明確。至於機車和汽車違規的罰款金額,也應該有一倍以上的差距。
我建議第2章的這幾十條裡面的"汽車駕駛人"都應該改成"汽機車駕駛人",以明確規範,類似後面有專章規範"慢車",因為法令用語就是要明確。
第 3 條
本條例用詞,定義如下:
或者是在這一條裡面要修改:汽車駕駛人>>汽機車駕駛人。不過因為汽車和機車、重機車的駕照是分開報考的,所以法條也應該分開來。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90-3 條
在圓環、人行道、交岔路口十公尺內,公路主管機關、市區道路主管機關或警察機關得在不妨害行人通行或行車安全無虞之原則,設置必要之標誌或標線另行規定機車、慢車之停車處所。
公路主管機關、市區道路主管機關或警察機關得在不妨害行人通行或行車安全無虞之原則,於人行道設置必要之標誌或標線供慢車行駛。

未實施機車退出騎樓措施前,騎樓及人行道可以停車嗎?

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條、第55條及第56條規定,騎樓、人行道係供行人通行使用,除依第90-3條道路主管機關所設置必要標線範圍內之外之人行道,即屬禁止停車處所,依法得予取締。惟為避免全面實施「機車退出騎樓、整頓人行道」措施,對機車停放衝擊過大,將致使車輛流竄至巷弄造成停車秩序更為紊亂情形,本處皆於實施前派員進行停車供需調查,並規劃禁停牌面設施、合理非全額(至少六成)的替代停車空間及宣導後列入加強取締路段,以逐步改善機車任意停放騎樓所帶來破壞景觀等問題。惟未實施前機車停放若已明顯影響行人通行,執法權責單位仍可以個案認定,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1項第5款逕行舉發。敬請將愛車停放於合法處。

簡單白話文就是:如果不是「機車退出騎樓、人行道」實施路段,就要個案認定。
建議萬一被罰600~1200,就當作是捐款給政府,心裡會比較好過一點。
參見:
臺北市停車管理工程處網站常見問答
人行道停車大多是違法的?
2020-01-04 16:13 發佈
文章關鍵字 人行道
真要說起違規停車 , 看看街上的汽車違規亂停就知道了

大家考照時都知道不行違規

可是亂停紅線的車 , 幾乎是滿街都是.........
人行道本該讓他回復原本功用,

就是提供人行走的功能,

連劃設停車格都不應該,

自己用google map或youtube去看看,

越是先進的國家,

大街小巷都會留行人走行空間出來,

台灣對於行人的路權一直停留在落後國家階段。

台灣的行人幾乎都是走在馬路上,


台灣人什麼時候腦袋才會清醒?
之前就檢舉過,停紅線在那玩寶可夢的汽車。
好像是在打道管吧,就停紅線,而這車道剛好又不太大。
後來是檢舉成功。
我覺得騎樓設立人行道不通~因為除了攤販有些房屋蓋完高低起伏的增加危險而已

就騎樓外另外鋪設人行道在學日本加個柵欄自然沒辦法停進去~再多設立停車塔~

不知道為何台灣車那麼多~格子那麼少~政府寧願加強取締~也不多蓋幾個停車場還是停車塔

也可以鼓勵閒置用地補助蓋停車場或塔來減少交通不便
楓之語意 wrote:
就騎樓外另外鋪設人行道在學日本加個柵欄自然沒辦法停進去~再多設立停車塔~

也要看什麼路, 像這種菜市街... 那來的空間建柵欄..





胡白設限, 不幸嚴重影響整條街的商家營運, 會引起大暴動..


建設道路 主要目的, 就是為了促進商業效率,

交通只是配角, 不可宣賓奪主, 而反過來去打壓到 商業...
楓之語意 wrote:
我覺得騎樓設立人行道(恕刪)

楓之語意 wrote:
不知道為何台灣車那麼多~格子那麼少~政府寧願加強取締~也不多蓋幾個停車場還是停車塔

因為政府一直都在幻想「大眾運輸萬能」,在許多政策上刁難(停車問題就是)讓你開車騎車不方便,你就會去搭大眾運輸。然而大眾運輸只適用於兩點間的移動但有非常多的人交通型態並非只有這樣,很多是要跑行程,出門一趟要連續跑很多點;或者雖是兩點但跨城市間移動路線複雜,這些光靠大眾運輸是非常沒效率。因此很多人即使停車再怎麼不便仍是要開車或騎車,真的是生活所需啊!
但政府就是一直堅持這樣的幻想,不承認私人交通工具的必要性,但數十年來汽機車數量還是每年成長。然後違停問題就一直無解,雖然有規定但不敢100%依規定執行,更不積極建停車場只搞一些黃線晚上10點以後開放停車這些畸形規定。
壓力鍋 wrote:
很多是要跑行程,出門一趟要連續跑很多點

那你應該知道跑行程要停的點路邊停車格都被長時間停車的人占用,

路邊停車格周轉率很重要,

被單純通勤的人長時間占用真的很不好。
壓力鍋 wrote:
但政府就是一直堅持這樣的幻想,不承認私人交通工具的必要性

問題是政府若真的不放水,

早就把路邊機車停車格全面收費了。
壓力鍋 wrote:
但數十年來汽機車數量還是每年成長

事實上汽機車數量跟十年前比起來是減少的。
機動車輛登記數
宅男乙 wrote:
建設道路 主要目的, 就是為了促進商業效率,

交通只是配角, 不可宣賓奪主, 而反過來去打壓到 商業...

這...那幹什麼蓋高速公路?

還是高速公路應該也要擺攤?

拿個上野機車街來說嘴!

又不是整個上野都是這樣。

以人為本的交通在臺灣怎麼那麼難?

advantage wrote:
那你應該知道跑行程要停的點路邊停車格都被長時間停車的人占用,
路邊停車格周轉率很重要,
被單純通勤的人長時間占用真的很不好。

是啊!這我同意,但就是停車問題不積極設立停車場解決才會有這畸形現象,再加上下面你說的機車停車未全面收費

壓力鍋 wrote:
問題是政府若真的不放水,
早就把路邊機車停車格全面收費了。

這就跟我前面說的不敢100%取締違停一樣,民眾有需求但政府不積極解決又怕引起民怨所以做這種半調子。
停車收費的配套是足夠的停車場及違停全面取締,但後兩項哪個有做到?

advantage wrote:
事實上汽機車數量跟十年前比起來是減少的。
機動車輛登記數

我查看的結果只有一兩年是負成長,其他都是正成長。這顯示政府應該要承認私人交通工具存在之必要性,為其積極規劃相關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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