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命令第一號
甲、在中國(滿洲除外)、台灣及北緯十六度以北之法屬印度支那境內的日軍高階司令官及所有陸、海、空軍及輔助部隊應向蔣介石大元帥投降。
舊金山和約第2條規定
(b).日本放棄對台灣、澎湖群島的一切權利、權利名義與要求。
(f).日本放棄對南沙群島與西沙群島的一切權利、權利名義與要求。
依一般命令第一號,在台灣、越南、西沙及南沙之日軍向蔣介石投降,蔣介石取得託管的軍事佔領權
依舊金山和約,日本放棄對台灣、澎湖、西沙及南沙群島的各種權利,蔣介石取得駐紮或留駐權
中日台北和約重述該舊金山和約規定。
舊金山和約第6條
甲.各盟國所有占領軍,應於本條約生效後盡早撤離日本,無論如何,其撤離不得遲於本條約生效後90日之期。
但本款規定並不妨礙外國武裝部隊依照或由於一個或二個以上的盟國與日本業已締結或將締結之雙邊或多邊協定,而在日本領土上駐紮或留駐。
依舊金山和約第6條規定,中華民國與日本締結中日和約 ,得以在中華民國控制下之領土駐紮或留駐至今
中日和約 照會第一號:
本約各條款,關於中華民國之一方,應適用於現在在中華民國政府控制下或將來在其控制下之全部領土。
依台灣關係法第十五條第二款:臺灣一詞:包括臺灣島及澎湖群島,這些島上的居民,....,1979年1月1日前美國所承認為中華民國的臺灣統治當局,1979年1月1日後美國所承認的繼位臺灣統治當局
依台灣關係法,是美國授權的繼位中華民國台灣統治當局
依盟軍授權而存在的憲法增修,是中華民國自由地區繼位中華民國台灣統治當局
憲法增修條文:第 1 條
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於立法院提出憲法修正案、領土變更案,經公告半年,應於三個月內投票複決,不適用憲法第四條、第一百七十四條之規定。
結論:
1.憲法修正案、領土變更案,需經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投票複決同意
2.台灣統治當局是美國授權的,憲法修正案、領土變更案,需經美國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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