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載】:苗栗縣議會無黨籍陳品安、時代力量曾玟學、民進黨羅貴星、
陳光軒等多名議員,不滿縣府在開議前2天,發出一紙公文告知「議員以
個人或服務處名義調閱文件『欠難提供』,若確有需求,建請提交定期會
或臨時會決議,以議會名義函送縣府辦理」...。
民意代表個人有無如同司法官得向行政機關調取文件之權限,
早經大法官會議作成解釋,並有內政部明確函釋在案。
民意代表個人無向行政機關行使文件調閱權之法律依據
【內政部 90 年 6 月 5 日台(90)內民字第 9004896 號函】
查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325號解釋略以:「立法院為
行使憲法所賦予之職權,除依憲法第57條第 1 款及第 67條
第2項辦理外,得經院會或委員會之決議,要求有關機關就
議案涉及事項提供參考資料,必要時並得經院會決議調閱文
件原本,受要求之機關非依法律規定或其他正當理由不得拒
絕……」參照上開解釋意旨,各級地方立法機關於符合若干
要件情形下,有依法行使調閱文件之權;惟現行地方制度法
並無地方立法機關得向有關機關調閱文件之相關規定,且上
開所指係立法機關之職權,與民意代表個人之職權無涉。現
行民意代表個人行使之職權,一般僅有出席權、發言權、表
決權、質詢權等,是故民意代表個人尚無得行使文件調閱權
之法律依據。至若以一般人民身分請求行政機關提供行政資
訊,當依行政程序法及行政資訊公開辦法相關規定辦理。
這些議員連自己能做什麼事,不能做什麼事,都不知道,就可想而知了。
01還有人開版「苗栗國」盲從說:「想為人民做事的議員哭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