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莊孝維, 民盡黨政府你知道這麼做會害死蔡阿嬤嗎?
檢警要港協助押回陳同佳 港府:刑滿獲釋「無法繼續拘留」
記者蔡紹堅/綜合報導
陸委會22日下午致函港府,表示將派檢警赴港,帶回港女命案兇嫌陳同佳與事證,希望港方提供協助。香港律政司22日晚間回應,任何人在香港因犯罪服刑完畢後都會獲釋,政府並沒有法律依據可以將釋囚任意繼續拘留,「香港是一個法治社會,政府部門都必須依法執行職務,不能隨意行使職權。」
香港律政司表示,有意見指出「本案加害者被害者均為香港居民,且預謀犯罪地在香港,港方應有司法管轄權」,但香港是奉行「屬地原則」,一般只會在全部或部分犯罪行為發生在香港境內,才會有司法管轄權,「已經對案件謹慎和全面地考慮警方的調查及所得的證據,在香港只有足夠證據控告疑犯清洗黑錢的罪名,並沒有足夠證據就其他罪行向他在香港法院提出刑事檢控。」
律政司指出,律政司的刑事檢控決定,均是嚴謹地按證據、適用法律和《檢控守則》獨立地作出,並只會在有充分可被法庭接納的證據,令案件有合理機會達致定罪的情況下,才會提出起訴,絕不會在沒有充分證據和法律基礎的情況下提出起訴。
▼陸委會22日致函香港,表示將派檢警赴港。(圖/記者蔡紹堅攝)
▲▼陳同佳案,陸委會跨部門記者會。(圖/記者蔡紹堅攝)
律政司提到,若疑犯在香港被判無罪,基於「一罪不能兩審」的法律原則,他在另一個司法管轄區未必能夠就同一犯罪行為再被起訴,最終可能不需要負上相關的法律責任,「任意要求檢控機關在沒有充分證據和法律基礎的情況下提出起訴,既不負責任,也不符合秉行公義的原則。」
律政司還說,任何人在香港因干犯罪行服刑完畢後均會獲釋,政府並沒有法律依據可以將釋囚任意繼續拘留。香港是一個法治社會,政府部門都必須依法執行職務,不能隨意行使職權。
律政司強調,把違法的人繩之於法,是每一個文明社會應有之義,「犯案者因應通緝令而自首,並願意承擔法律後果,能夠使公義得以彰顯。斷然拒絕犯案者自首,是罔顧公義及極不負責任的做法,亦有違法治的精神。」
https://www.ettoday.net/news/20191022/1563025.htm?fbclid=IwAR2MoCm5WH2B15xT4NcbZjAQ3QsBLTmkqtGsD0gZh7bRV90JUHezm88Y8-k
台灣官員硬要香港處理殺人案,是想要放他走嗎?
【陳同佳案.法律百科】陳偷女友潘曉穎財物 為何要告洗黑錢?
港男陳同佳去年與女友潘曉穎遊台灣時,疑在酒店內殺死了潘,之後更拿走潘的相機及手機等財物,又拿走其提款卡,並在潘的戶口提走金錢。以常人的理解,他的行為明顯是偷竊,為何控方會控以洗黑錢罪,原來又與案件分別在台港兩地發生有關。
陳同佳洗錢3萬囚29月 法界:判刑過重
對於陳同佳以處理死者女友3萬港元財物而被判囚29個月,多名法律界人士認為,以其涉罪金額論,判刑明顯過重。法官彭寶琴表示,被告從死者身上盜竊財物,意味被告知道涉案財產來自相當嚴重的罪行,有需要考慮加刑;彭寶琴並強調,此案罪源是竊財,不是殺人,法庭必須按控罪判刑,否則更傷害整個刑事司法系統的完整。
HCCC 407/2018
27. In the present case, for charge 1, I trust the offence of money laundering, and not theft, was laid because the actus reus of the theft actually took place in Taiwan, not in HK.
27.在本案中,就指控1而言,我相信洗錢罪而不是盜竊罪是因為盜竊行為實際上是在台灣而不是在香港發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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