氣爆善款究竟能查個水落石出嗎???
pingyingtu wrote:
都當選高雄市長那麼久...(恕刪)
氣爆善款作業要點修改疑違法 高市府移送檢調查
2019-08-29 18:07聯合報 記者楊濡嘉╱即時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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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政府今天決定把103年發生的石化氣爆之名由「81氣爆」改為「731氣爆」,並將改組氣爆管理委員會,「民間捐款專戶設置管理及運作作業要點」可能違反公益勸募條例的部分要移送檢調偵辦。
高雄市政府今天發布新聞表示,將原名「81石化氣爆管理委員會」正名為「731石化氣爆管理委員會」,原第三任委員任期迄今雖未屆滿,但善款運用內容頻遭質疑,因此將儘速修改「民間捐款專戶設置管理及運作作業要點」第6條,改組並重聘委員,以正視聽。
高市府表示,103年8月2日提報第182次市政會議通過「民間捐款專戶設置管理及運作作業要點」第4條第10款之修改,明顯違反公益勸募條例規定,將由政風單位把相關涉及違法背信事宜移送司法單位偵辦。
高市府指出,依高雄市法制作業準則第12條第1項規定:「行政規則草案,應提送各該局(處、會)務會議審議。」第2項規定:「前項草案,如屬……涉及各機關共同關係事項或其他重要事項者,應先邀請或簽會相關機關表示意見並簽會法制局審查通過後,提請市政會議審議。」但此「民間捐款專戶設置管理及運作作業要點」原社會局草案並無第4點第10款「其他經本會審核通過之必要費用」之項目,是在簽請提市政會議過程中,經前秘書長李瑞昌修改列入,已不符合上開法制作業規定,有違公務員服務法第1條「公務員應……依法律、命令所定執行其職務」之規定,應依同法第22條予以懲處。
高市府表示,「民間捐款專戶設置管理及運作作業要點」的修改有無故意違反公益勸募條例之規定,將送由檢調加以調查。因為公益勸募條例第8條規定:「勸募團體辦理勸募活動所得財物,以下列用途為限:一、社會福利事業。二、教育文化事業。三、社會慈善事業。四、援外或國際人道救援。五、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之事業。」所以,此件善款既經本於公益勸募條例之規定勸募而來,其運用自不得有所違背,雖然經市政會議通過之善款管理運用要點,增列第10款「其他經本會審核通過之必要費用」之項目,仍應符合公益勸募條例第8條規定之用途,始得審查通過;可是,此件善款委員會通過審查的項目包括爭議的「裝置藝術」、「電腦」「傳真機」「訴訟費」…等,都和上開公益勸募條例第8條規定的用途相違背,善款委員會之委員恐有背信之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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