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www.law110.com.tw/forum_content.aspx?pid=499374
各位律師大大好
小弟剛才在網路上找一些公然污辱的相關案例,意外間,找到一句「以原就被」的話
意思是說,原告去被告的居住地開庭的意思。
報案的地點在桃園
這個案子是 網路上的公然污辱 目前還不知道被告住哪
那如果,假設被告居住在南部地區
該如何判斷 開庭是在桃園還是南部呢?
第一.如果,真的要到南部開庭的話,那我是否可主張我的權益,因為我的証據很齊全,有拍照下來,就是在說我污辱我,是否會有機會改往桃園開庭呢?
第二.公然污辱是刑事的,那我請求民事賠償時,開庭的地點會跟刑事的公然污辱是一樣的地點嗎?
第三.接第二的問題,如果刑事與民事是不同的開庭的地點,例如:刑事部分以我報案地為開庭地,民事部分則以被告居住地為開庭地。這樣的話,如果是使用刑事帶民事賠償的訴狀的話,是不是就能與刑事同一地點?
第四.如果是單獨的提出民事賠償的話,開庭地是不是就一定是被告的居住地了?
-------------
涉及法院案件管轄的問題 刑事案件原則上由犯罪行為地或是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 如果像這種網路犯罪 行為地雖然可以查IP位址 但應該會傾向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轄 2.民事案件 如果是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訴訟 也是由被告住所地法院或是侵權行為地法院管轄 但你可以先在你住所地提訴訟 等對方有意見再裁定移送
案件由犯罪地或被告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民事訴訟法
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之法院不能行使職權者,由其居所地之法院管轄。訴之原因事實發生於被告居所地者,亦得由其居所地之法院管轄。
t3629655 wrote:我不是律師,我可以分享我告網友的經驗:
http://www.law110.com.tw/forum_content.aspx?pid=499374
各位律師大大好
小弟剛才在網路上找一些公然污辱的相關案例,意外間,找到一句「以原就被」的話
意思是說,原告去被告的居住地開庭的意思。
報案的地點在桃園
這個案子是 網路上的公然污辱 目前還不知道被告住哪
那如果,假設被告居住在南部地區
該如何判斷 開庭是在桃園還是南部呢?
第一.如果,真的要到南部開庭的話,那我是否可主張我的權益,因為我的証據很齊全,有拍照下來,就是在說我污辱我,是否會有機會改往桃園開庭呢?
第二.公然污辱是刑事的,那我請求民事賠償時,開庭的地點會跟刑事的公然污辱是一樣的地點嗎?
第三.接第二的問題,如果刑事與民事是不同的開庭的地點,例如:刑事部分以我報案地為開庭地,民事部分則以被告居住地為開庭地。這樣的話,如果是使用刑事帶民事賠償的訴狀的話,是不是就能與刑事同一地點?
第四.如果是單獨的提出民事賠償的話,開庭地是不是就一定是被告的居住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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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法院案件管轄的問題 刑事案件原則上由犯罪行為地或是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 如果像這種網路犯罪 行為地雖然可以查IP位址 但應該會傾向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轄 2.民事案件 如果是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訴訟 也是由被告住所地法院或是侵權行為地法院管轄 但你可以先在你住所地提訴訟 等對方有意見再裁定移送
刑事訴訟法第五條:
案件由犯罪地或被告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在中華民國領域外之中華民國船艦或航空機內犯罪者,船艦本籍地、航空機出發地或犯罪後停泊地之法院,亦有管轄權。
在沒有網路犯罪的時代,或是網路犯罪剛興起時,確實是遵循「以原就被」的原則,十幾年前我老婆在網路上被詐騙,確實就從台中到高雄開偵查庭。
到了網路犯罪為常態的最近幾年,刑事訴訟法第五條中的「犯罪地」有被高院或最高院的法官判決過,犯罪地可擴大解釋為「犯罪行為地」及「犯罪結果地」,也就是原告或被告的所在地都有管轄權。
所以我在前一篇發文有說,我這兩年告了二十來個網路上的人,所有的偵查庭都在台中市開。
當然被告也有爭執管轄權的權利,就看檢察官怎麼處理,不過如果是罪證確鑿的案件建議就別爭執了,認罪了事,惹毛原告和檢察官對被告不見得有利。
至於現實生活中的刑、民、行政官司,原告告人是為了爭取自己的權益,還是會依照「以原就被」的原則,要爭取權益跑一趟不過份吧?
當然管轄權本來就是可以爭執的東西,爭執有沒有用就看你引用的判例及法條有沒有辦法說服檢察官及法官。
君顏甚厚,汝母知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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