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都知道執政黨前兩年的年金改革
主要有兩部份
一個部份是優惠存款利率的18%改革
一個部份是所得替代率的改革
這兩個部份改革是否都有違反信賴保護原則的疑慮?
歡迎大家討論
依個人目前的看法, 18%部份不牽涉信賴保護原則
但是對於已退休人員的所得替代率部份有違反信賴保護原則
過客4112 wrote:我還是堅持我的立場....
大家都知道執政黨前...(恕刪)
不管是政府或企業,不管是18%或年金,答應員工的事就不能反悔,尤其是台灣的政治人物為了選票,沒有辦法大刀闊斧的對地下經濟、特定行業企業免稅或減徵租稅進行改革,將來的租稅負擔就會落在敘薪階級及中小企業。
總不能一家企業該向客戶收的貨款沒收回來或少收,便回過頭砍昔日答應員工的退休福利,溯及既往的修法方式會產生很大的後遺症。
我之前有在01轉貼過大法官已決定受理年改釋憲案,預計年底會有結果,可惜沒人討論,新聞也沒熱度;如果釋憲結果是違憲,大家也不用再繼續討論這個話題。
相反的,如果釋憲結果是沒有違憲,而下一任總統(除了蔡英文)堅持要恢復或折衷刪減,又是另一次的憲法層次問題。
公教年改釋憲案 大法官決議受理召開說明會
君顏甚厚,汝母知否?
新、舊制合併計算後,變成同時可以領新制才有的月退以及舊制才有的十八趴。
這不是信賴原則。
當初政府做的承諾是這樣子的:
舊制年資依舊制辦法計算退休金;(沒有月退)
新制年資依新制辦法計算退休金或領月退。
依當初政府承諾行事,才是信賴原則。
所以,一個人的退休年資,
舊制年資部份,依舊制辦法計算退休金;
新制年資部份,依新制辦法計算退休金、計算月退。
這樣做,才是真正的改革。
舊制年資內沒繳過一毛錢月退準備金,卻能比照有繳月退準備金的新制來領月退,
這是天打雷劈的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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