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在民主陣營,包括台灣,談到封禁華為的理由,
都是說雖然現在找不到證據,
但是華為「未來仍可能」竊取機密,
其實就是三個字:「莫須有」
反過來,美國FISA法案中的702條款,
美國企業,包括google,Apple,Facebook,twitter等等的國外用戶,
這些用戶的通訊資料,往來信件等等一切隱私
美國政府機構可以隨意監控,備份,調用,而無需法院許可
而且還可以根據所竊取的用戶隱私,起訴、監禁監控對象
對了,
美國公司還不允許向被監控的用戶通報!
這種赤裸裸的霸王條款,西方國家的主流卻都不談及。
難怪很多中國人在國內的時候,天天罵共產黨
等到出國了,卻整天擁護中國共產黨。
rexla1107 wrote:
請問上述的美國企業...(恕刪)
美眾議院通過修正版FISA法案,延長美國政府自Google等蒐集海外用戶通訊的權力
外國情報監視法案FISA中的702條款讓美國政府可在未獲授權下,自Google、臉書等美國企業蒐集海外用戶的通訊內容,原本FISA的702條將在這個月到期,美國眾議院投票通過延長,接下來將送參議院審議。
美國眾議院在本周四(1/11)以256比164的票數通過修正版的外國情報監視法案(Foreign Intelligence Surveillance Act,FISA),最受矚目的是當中的702條款把美國政府可於未獲授權的情況下,自美國業者蒐集海外通訊內容的權力延長了6年。
在1978年生效的FISA法案主要描述涉及間諜或恐怖主義的國外情資的監控與蒐集,702條款則是允許美國政府在未取得任何授權的情況下,藉由美國企業蒐集居住在國外的非美國人通訊資料。儘管美國國安局(NSA)自2001年的911事件發生後就開始執行類似的行動,但一直到2008年才成為FISA的正式條款。
702條款原本會在本月到期,不過昨天通過的新法讓它延長了6年的壽命。
基於該條款,美國國安局(NSA)不需法院命令即可向Google、Facebook或微軟等美國企業調閱其國外用戶的通訊紀錄,同時也禁止這些企業通知受到影響的用戶。
曾積極反對該條款的隱私保護組織認為,這是一個美國政府的監控後門,因為它代表美國政府可任意蒐集海外人士與美國民眾之間的通訊紀錄,甚至是提到特定對象或內容的美國民眾通訊。
雖然該法案還需經過參議院的表決,但一般認為被推翻的機會不大。
如果用戶資料都在國內,警察隨便打個電話就有了,比美國還隨便,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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