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駕累犯陳瑞盈日前在台中市區酒駕撞死2名騎士,引發社會震怒,行政院長蘇貞昌也痛斥酒駕致死等同故意殺人,法務部隨即研議修正《刑法》,將酒駕致死改依殺人罪究責,並參考學者研究,認為酒測值若達0.75 mg/L,會產生明顯酒醉狀態、步履蹣跚,且肇事機率是未酒駕者的25倍,因此擬以酒測值0.75 mg/L作為區別酒駕殺人與一般公共危險罪的門檻,今將繼續開會討論修法細節,修法草案預計本周出爐。
根據警察大學教授蔡中志的研究文章顯示,酒精濃度達0.25 mg/L,人的行為表現或狀態在從事複雜動作會有障礙、駕駛能力變差,肇事率是一般人的2倍;酒精濃度達0.50mg/L會說話含糊不清、腳步不穩,肇事率比一般人高7倍;酒精濃度達0.55mg/L平衡感與判斷力障礙度升高,肇事率比一般人高10倍;酒精濃度達0.75mg/L者,會產生明顯酒醉狀態、步履蹣跚,肇事率高於一般人25倍。
法務部檢察司副司長李濠松指出,若肇事者自知已出現酒醉且步履蹣跚的情況,還執意開車上路,可責性更高,但修法也要考慮比例原則,要如何區別一般公共危險罪和酒駕致死視同殺人罪,除了訂定酒測值門檻外,刑責要訂定在《刑法》的殺人罪章或是公共危險罪章,法務部仍在研議中。
至於針對車輛設置酒精鎖,李濠松表示,法務部雖建議設置酒精鎖,也考慮是否可針對酒駕犯的緩起訴或緩刑條件中要求加裝酒精鎖等,但因車輛涉及交通部法規和行車安全等技術層面,還需與交通部商討細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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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常都說酒駕零容忍,現在倒是訂出容忍值,變成酒駕可容忍
應該是不管喝多喝少,只要超過酒駕值,撞死人就該殺人罪
cvhpstex wrote:
就說了 下次想處理...(恕刪)
哥貼個法院判決
檢測其血液中所含酒精 ... 駕車案件量刑參考表及同類案件量刑標準,對於曾犯酒駕案件已逾5年後再為酒駕犯行者,其駕駛交通工具為自用小客車,以及其吐氣中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85毫克以上者,其量處刑度建議為有期徒刑4月,併科罰金1萬5千元
看到了嗎?
連續殺人犯判
四個月
夏令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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